遺產管理人 律師

一、法律規定
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 民法§1176Ⅵ: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 民法§1177: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 民法§1178: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遺產管理人 

三、遺產管理人有報酬
​律師說:家事事件法第181條,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但實際核的都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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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事】

老張沒有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但有立遺囑將財產500萬都給「小花」,並由小花擔任遺囑執行人。小花可以直接受領500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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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能直接交付500萬,要先選任遺產管理人
​律師說:「遺囑執行人之任務,主要係依遺囑之內容執行交付、分配遺產。惟本件係無人承認之繼承,於繼承人未經過搜索程序確定及遺產未經清算程序確定其內容範圍之前,遺囑執行人尚無法具體實現分配遺產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之任務。是應先由遺產管理人踐行搜索繼承人及清算程序,而後由遺囑執行人為遺囑之執行,遺囑執行完了時,再由遺產管理人對於未於公告期間為報明或聲明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為最後之清算程序,在遺產管理人為搜索繼承人及清算程序期間,遺囑執行人之權限暫被停止。」參【85年度台上字第684】

【案例報告】(作者為資深財經記者,劉建宏。)

本案當事人黃文皇律師,今年39歲,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肄業,2007年開始執業;他曾擔任過台中律師公會秘書長,目前是台中市鴻耀聯合法律事務所的律師。

黃文皇律師受到財政部迫害的經過,肇始於他接下張宏基之遺產管理人的工作;整個事件發生在2008年8月22日,地點於台中。

  根據黃文皇律師的說法,財政部給他的「罪名」是:受處分人未依規定辦理被繼承人張宏基君遺產稅申報,處罰鍰新台幣5521萬8988元!

  乍聽這項罪名,可能外界會以為是黃文皇律師繼承了一大筆遺產,沒有去繳遺產稅,才會被罰款。事實上,他一毛錢也沒有拿到,還為此事先墊了3000多元。沒吃到豬肉,竟惹了一身腥,黃文皇律師就是典型的受害者!

  當律師,幫人打官司,黃文皇律師一直期許要當一位司法戰士,要為國家、社會、民眾爭取公平與正義,也因此,在當了12年的律師之後,他覺得時機已經成熟了,應該多做一點事情,回饋社會,遂向台中市律師公會登記,志願成為公益律師,擔任法院指派的遺產管理人之類的職務。

   所謂的遺產管理人,其實多半就是遺產繼承人,他們是實際獲利者。只是,愈來愈多的案子是負債大於繼承,如果繼承遺產,等於是繼承了債務,也因此,遺產繼承人乾脆選擇拋棄繼承。

   如果遇見這種情形,後續的處理動作,就必須由國家來承擔,最早是財政部自己在管。不過,案子太多,財政部想管也管不了,便去向法院請求協助,是不是可以找專業律師幫忙擔任遺產管理人?在這樣的前提下,法院才會跟全省各地的律師公會聯絡,尋求有意願的律師擔任公益律師。

  97年8月2日,這一天,黃文皇律師接了律師生涯的第一個公益案件,也就是被台中地方法院指派成為張宏基的遺產管理人。即使是已經登記為志願的公益律師,法院還是會依照慣例,先打電話來詢問黃文皇律師的意願,再次確認。當時他也沒多考慮,一口就答應了,那一刻,他的心情還蠻開心的,孰料,竟是一場惡夢的開始。

   張宏基是在96年1月29日死亡,他有9位遺產繼承人,在他死後,通通拋棄繼承。後來,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查到他有漏稅,才將案子提到台中地方法院,法院隨即指派黃文皇律師為張宏基的遺產管理人。

  黃文皇律師接下案子之後,依照程序,開始登報,做公事催告,要求債權人在規定期限內申報,也發函通知國稅局。整個過程,他還先墊了新台幣3000多元。一直到97年的12月底,一切都很順利,沒有發生任何事情。

  根據黃文皇律師查到的資料,張宏基名下都沒有財產了,只剩下四個帳戶,三個國泰世華銀行,一個郵局,分別留有1元、174元、268元、483元,加起來,總共是新台幣926元!他還私下開玩笑,即使國稅局追到張宏基的稅,剩下926元,都不夠拿來補貼他之前所花掉的3000多元呢!

  本來以為可以結案的案子,到了99年4月23日,卻來個大逆轉。國稅局突然說查到了張宏基在生前,曾經匯了二筆錢到國外,一筆是4082萬元,另一筆是981萬元;等到11月2日,黃文皇律師就收到由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局長鄭義和署名的裁處書,發文日期是99年10月28日。看到這份裁處書,黃文皇律師差點沒昏倒,因為,受到裁處的人,不是別人,竟然是他自己,黃文皇律師。

  黃文皇律師說,鄭義和給他的罪名,他一定要大聲重複一次,讓世人都知道,因為,實在是太離譜了!「受處分人未依規定辦理被繼承人張宏基君遺產稅申報,處罰鍰新台幣5521萬8988元!」

  鄭義和的理由是:張宏基的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金額是1億5399萬3347元,應補繳的遺產稅額是5639萬7173元,扣掉免罰部分,117萬8185元,漏報稅額是5521萬8988元,所以,國稅局的裁罰是一倍,也就是5521萬8988元。這樣看起來的邏輯好像是通的,但對黃文皇律師而言,其實根本是亂搞,隨便栽贓!

   黃文皇律師表示,國稅局認為張宏基漏報遺產稅,要罰錢,沒人會反對,但也要找對對象吧。張宏基有9位遺產繼承人,國稅局應該去找他們啊!也許大家會說,9位繼承人都已經拋棄遺產繼承了,追不到稅。對啊,沒錯啊,那關黃文皇律師什麼事呢?他只是法院指定來處理的公益律師而已,又不是遺產的權利義務人,怎麼反而公親變事主,換成他被裁罰了呢?

  或許,大家又會說,因為黃文皇律師沒有把張宏基的遺產搞清楚,才會受到裁罰。這一點,黃文皇律師要說清楚。根據他手上的資料,張宏基生前,從95年7月開始,陸續就把三筆土地,分別價值29萬7000元、108萬0000元、1683萬6626元,還有一棟價值23萬4800元的房子,全部過戶給妻子張荷菊。

  接著,張宏基在7月11日,給了張荷菊8000萬元的現金;7月31日,他又分別給張荷菊現金16萬3526元、12萬3321元;之後,再給了張荷菊高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8萬股、東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30萬股。張宏基自己剩下的,除了現金926元之外,就只有中區合作社的5股股票,價值新台幣500元!

   這些資料,國稅局都知道,而且,本來就是國稅局提供給黃文皇律師的。國稅局自己都要拖到張宏基死亡3年後,才能查到他有匯二筆錢到國外,其他人包括黃文皇律師在內,哪有那麼大的本事,知道他在臨死之前還能夠匯錢?

   裁罰下來之後,國稅局不認錯,反而怪黃文皇律師,「為什麼你不去查清楚?」冤枉啊,大人!國稅局知道的事情比誰還要多,應該是國稅局要跟黃文皇律師講,要申報什麼、要申報什麼;結果卻剛好相反,變成黃文皇律師主動要去跟國稅局申報什麼!

   但在法律上,縱然是黃文皇律師主動要去查,也只能向國稅局查,查完之後,再向國稅局申報。這樣的做法,不是很好笑嗎?最讓人啼笑皆非的是,你要跟國稅局查,國稅局可能還會跟你說:這是業務機密,不能對外透露。

事實上,黃文皇律師在被裁處後,的確是要去申請閱卷,看看國稅局是怎麼裁處他?結果,國稅局還真的說:一切都是機密,不能查!

   對於國稅局的做為,黃文皇律師實在不解,他自認只是一個小小的律師而已,不是電影不可能任務裡頭的阿湯哥,上天下海,無所不能。國稅局既然要求他幫忙,就不應該把他當作敵人,這樣的心態,真的是莫名其妙!

   況且,國稅局早都已經知道張宏基把錢都給了他的妻子張荷菊,為什麼不去找她?就算她先前就拋棄繼承,但根據法令,死亡前2年的贈與,都視為遺產,國稅局應該要去追張荷菊才對,而且,要用力地追,使盡更種方式去追,把錢要回來,這樣才不會被罵是只領薪水不辦事的公僕!

   國稅局幹嘛不去追張荷菊?很簡單嘛,因為她人早就不在台灣,出國去了。就像王又曾一樣,國稅局有本事的話,去美國跟他要錢啊!不要讓他在美國繼續吃香喝辣抱美眉啊!國稅局只敢關起門來打自己的小孩,不敢出去跟別人嗆聲,欺善怕惡!

   黃文皇律師收到裁處書時,上面還寫著繳款期限是在100年1月25日,快過年了耶,收到這麼大的禮,真是把他給嚇傻了,要我包5521萬8988元的「大紅包」給國稅局,哪來那麼多錢啊!

   黃文皇律師前後打了二次電話給國稅局,向他們詢問,都沒得到完整的答案;只好先跟台中市律師公會反映,前後任的理事長李慶松、涂芳田,還有全國聯合會理事長羅豐胤,也都去國稅局談,得到的結果都是「依法辦理」四個字。

   沒辦法之下,他也向台中地方法院回報,法院請來國稅局、國有財產局的代表協調,一共開了二次協調會,依舊無法解決。今年1月5日,台中律師公會前前任理事長林坤賢,也出面幫忙。他請來立法委員盧秀燕,找了財政部次長張盛和、中區國稅局局長鄭義和,一起到立法院盧秀燕的辦公室開協調會。

   根據黃文皇律師的說法,那天,他們一行人提早抵達,張盛和等人也到了,盧秀燕還沒來。哪知,張盛和一來,就是一副氣勢凌人的模樣,他對黃文皇律師說:「你為什麼不去報啊?不報就是有過失啊!」林坤賢出面打圓場,緩和氣氛,馬上跟張盛和說:「次長,我先跟你報告一下……。」話還沒說完,張盛和就打斷:「你不用對我說,你跟委員說就好。」林坤賢回答:「我們已經跟委員報告了。」張盛和還是那副嘴臉:「那就不用講了!」態度非常傲慢。

   盧秀燕進到辦公室之後,立刻質問財政部官員,「人家律師是公益幫忙,怎麼可以裁罰他?」張盛和趕緊解釋,「不罰的話,我們怕他會跟繼承人勾串!」黃文皇律師一聽就火了,講話也變得大聲,馬上反問張盛和:「我又不認識他們,怎麼跟他們勾串?」大概是有盧秀燕在場吧,張盛和也沒多說,最後只講了一句:「我們會回去再研究。」

  黃文皇律師形容,任何人在現場,看到張盛和,真的會被氣死!他在盧秀燕面前,就是一副嘻皮笑臉的樣子,卑躬屈膝,裝做很謙卑,虛心受教;盧秀燕還沒來,他就是次長了,高高在上,完全是官僚嘴臉。事後,張盛和說要回去再研究,結果也沒有下文。

   第一次做公益律師,竟然獲得如此下場,黃文皇律師心灰意冷,不想幹了。於是,他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解除遺產管理人職務,在法庭上,國稅局的態度依舊很強硬,國稅局說,就算黃文皇律師解任了,依法罰他,解任還是要罰他!

今年2月23日,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准許黃文皇律師解除擔任被繼承人張宏基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並且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張宏基之遺產管理人。

   最好笑的事情出現了,3月11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竟然提出抗告!在這個抗告過程當中,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是聲請人,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則成了相對人,抗告聲明除了要求原裁定廢棄之外,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國有財產局在抗告狀中寫得更好笑,它說,依100年2月20日中院彥家科第16843號函檢送99年12月13日召開選任遺產管理人會議記錄內容,家事法庭決議於聲請人為指定且無人有意願時,將選任遺產管理人的順序變更如下:

  一:拋棄繼承之繼承人。

  二:利害關係人。

  三:國稅局或國有財產局,被繼承人有欠稅時,選任國稅局;若被繼承人為欠稅則選任國有財產局。

  四:律師公會推薦,被繼承人未欠稅時可選任之,若該公會拒絕或未推薦,則由國有財產局擔任。

  國有財產局又提到,張良華庭長以民事執行處辦理執行事件之經驗建議,「由國家機構擔任遺產管理人為宜,特別適宜債大於遺產之情形,為避免國有財產局還須再向國稅局調稅捐資料,應由國稅局擔任遺產管理人較為適宜。」

   張良華庭長並就國稅局出席代表主張課稅主體與客體同一,會影響日後管理、訴訟或執行等問題,特為補充說明「訴訟上常有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同之情形,所以國稅局主張課稅主體與客體同一,在法律上來講不是問題」。

   據此,國有財產局主張:本件繼承人既有欠遺產稅之情形,依前揭會議記錄內容所示,於未指定且無人有意願時,其選任遺產管理人之順序,宜選任相對人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宜;且由該所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並得就原遺產管理人黃文皇律師為申報遺產稅予以裁罰巨額罰款乙事,為妥適之處理,應無角色衝突之虞。倘由本處擔任遺產管理人,除無法負擔該筆應繳納稅款外,被繼承人應負擔之費用轉由全民負擔而無從追討,亦有違公平正義原則,勢將造成社會觀感不佳。

  國有財產局真是一副正義凜然的模樣,「被繼承人應負擔之費用轉由全民負擔而無從追討,亦有違公平正義原則。」黃文皇律師不禁要說,好不讓人敬佩!那他花掉的3000多元,要去找誰要呢?

   看到了沒,國稅局跟國有財產局都是屬於財政部,出事了,二個單位才在互踢皮球,狗咬狗,一嘴毛!這就是我們的政府部門。

   在求助無門之下,羅豐胤理事長向中華人權協會賦稅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天財律師求援,經過時報周刊的披露之後,黃文皇律師的案子開始受到矚目,大家也才赫然發現,原來連熟悉法律的律師也會受到不白之冤!

   中華人權協會賦稅人權委員會將此案向立法委員朱鳳芝陳情,5月9日,朱鳳芝在立法院召開了一場納稅人權利保護法修法記者會,把黃文皇律師的案例公開出來。稍早,他們也陪同黃文皇律師本人去監察院,向監察委員李復甸陳情。

  原本毫無反應的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在朱鳳芝委員召開記者會的前一天,突然打電話給黃文皇律師,告知他「已經沒事了,這樣你還有必要去台北開記者會嗎」?黃文皇律師問對方是怎麼一回事,民權稽徵所立即傳真一份文件給他。

  民權稽徵所傳過來的東西,只是財政部長李述德署名的一個解釋函令而已,上面寫著:遺產管理人係以第三人之地位依法取得管理遺產之權限,於依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納稅義務人而未依法申請或已依法申報而有短漏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遺產稅及裁處罰鍰後,得以遺產繳納,如逾限未繳經移送強制執行,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3項規定,得對遺產執行;遺產管理人性質上係形式上之納稅義務人,應免對其固有財產執行。

   其實,在記者會的現場,張盛和也出席了,當朱鳳芝質問他時,他也是這樣回答,只說黃文皇律師的案子屬於個案,已經「解決」了,不執行。重點是,不執行是現在不執行,萬一以後換人執政了,或是承辦人換人了,要執行,黃文皇律師反問:那時候他該怎麼辦?

   財政部正確的做法是,承認錯誤,把黃文皇律師的案子撤銷才對。黃文皇律師在99年11月12日就提復查了,如果復查結果是撤銷,他就沒事,萬一維持原判決裁罰,他就要繳錢。但復查結果迄今一直沒有下文。

  早在記者會結束之後,沒隔幾天,黃文皇律師就接到行政執行處打來的電話,對方明白指出,「我們是不受約束的,如果財政部把你的案子送過來,我們一樣要執行。」

   財政部也可以推卸責任啊,雖然「不執行」,但就是把黃文皇律師的案子丟給行政執行處,由他們去「執行」,到時候財政部再把責任推給行政執行處就好。

   最近黃文皇律師碰過幾位律師,他們一致對他說,國稅局現在也很頭痛,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黃文皇律師覺得很奇怪,國稅局有什麼好頭痛的,只要他們承認錯誤,把案子撤銷,不就什麼事都解決了嗎?為什麼會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難道公務員都知錯不改嗎?

  還有律師對黃文皇律師「透露」,只要他「多少先繳一點罰鍰」,案子就可以結案。黃文皇律師反問:「我幹嘛要繳?繳了錢,不就證明我有錯嗎?我沒做錯,為何要繳錢?」

  有了這一次血淋淋的教訓,黃文皇律師也不想再當公益律師了,他說有過一次惡夢經歷就已足夠。

【專家說法】(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秘書長,莊丞茹律師。)

一、本案國稅局向黃文皇律師裁罰的法律依據

   本案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認為遺產管理人就是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遺產稅,黃文皇律師既然被法院選定為「張宏基的遺產管理人」,就是「張宏基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由黃文皇律師繳納張宏基的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黃文皇律師身為遺產管理人及納稅義務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有申報遺產的義務。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6條第2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

   另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只要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下列親屬財產,則贈與之財產視為遺產:「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本案黃文皇律師查詢被繼承人張宏基財產,發現張宏基名下財產只有現金新台幣926元,因此只申報926元的遺產。然而國稅局卻於黃文皇律師申報後的1年多以後,突然查到被繼承人張宏基死亡前2年內有匯二筆錢到國外,國稅局就依照前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將匯到國外的二筆錢併計入遺產總額,又依第23條規定,認為黃文皇律師有申報這二筆匯款的義務,如此一來,國稅局計算本案黃文皇律師應繳納的遺產稅數額,將比原本黃文皇律師所申報的增加5521萬8988元。

   而且,國稅局認為黃文皇律師沒有申報這二筆匯款,屬於漏報或短報行為,於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規定,對黃文皇律師裁罰所漏稅額的一倍罰鍰即5521萬8988元,甚至限期黃文皇律師在100年1月25日前繳納,否則將依法律程序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進行強制執行程序。黃文皇律師於本案應繳納的本稅加罰鍰,竟高達1億1千多萬元。

二、本案黃文皇律師依現行法可以進行的救濟管道為

(一)黃文皇律師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提起「復查」。

(二)如果黃文皇律師對「復查」決定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可以提起「訴願」,對「訴願」決定不服則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三、黃文皇律師個人財產有被查封拍賣之可能

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在「復查」階段,可以暫緩稅款的強制執行,但若本案進入訴願或訴訟階段,除非黃文皇律師先繳納應納稅額的半數,否則不得暫緩強制執行,因此黃文皇律師立刻面臨財產被查封拍賣、收入被按月扣押三分之一的處境。

相關法條臚列如下:

(一)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Ⅰ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三:依第19條第3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Ⅱ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1年者,不得申請。

    Ⅲ前項回復原狀之申請,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Ⅳ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2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公同共有人最後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2個月內,就分別申請之數宗復查合併決定。

    Ⅴ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二)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三)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Ⅰ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Ⅱ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稽徵機關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四、黃文皇律師經由中華人權協會及全國律師公會之協助,稅捐機關同意暫免對其個人財產為執行,但問題仍懸而未決

本案財政部得知黃文皇律師透過中華人權協會賦稅人權委員會,找來朱鳳芝委員要召開記者會後,財政部緊急頒令解釋函令:「遺產管理人係以第三人之地位依法取得管理遺產之權限,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納稅義務人而未依法申報或已依法申報而有短漏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遺產稅及裁處罰鍰後,得以遺產繳納,如逾限未繳經移送強制執行,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3項規定,得對遺產執行;遺產管理人性質上係形式上之納稅義務人,應免對其固有財產執行。」還聲明表示黃文皇律師的案子只是「個案」,已經解決了。

財政部上開解釋函令「得以遺產繳納」、「得對遺產執行」、「應免對其固有財產執行」,表面上看似不會再對遺產管理人自有財產執行、而只會對遺產執行,但實際上卻沒有根本解決問題,而且該解釋函令未能考慮稅法法理,殊為可惜。

其一,稅捐的核定及課徵機關雖然是財政部,然而當人民未繳納稅款,財政部於一定期間經過後,會將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進行強制執行。因此實際上,對人民財產為查封、扣押……等強制執行行為的機關,並非財政部,而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雖然基於行政對外一體性、及機關相互尊重的法律原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理論上應該尊重財政部解釋函令見解,而不對黃文皇律師自己的財產執行。然而,實際上法務部是否尊重財政部、若不尊重是否執行無效……等問題,卻有相當大的疑問,行政法律也欠缺規定約束。在黃文皇律師這個案件中,我們就看到行政執行處告訴黃文皇律師:「我們是不受約束的,如果財政部把你的案子送過來,我們一樣要執行。」顯見問題並沒有解決。

其二,「遺產稅」此稅目含有「所得稅」的性質,相關稅捐債務或稅法上風險,理應由「獲得這筆所得的人」來負擔,也就是「獲得遺產之人」應該負擔遺產稅。由公益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之遺產稅案件,因為公益律師並非「繼承遺產之人」,豪無獲得任何遺產所得,自然不應由律師自己負擔稅捐債務或承擔稅法上風險。

五、黃文皇律師案,稅捐機關應如何去正確理解法律

(一)財政部前開函釋表示「遺產管理人性質上係形式上之納稅義務人,應免對其固有財產執行」,卻忽略像黃文皇律師這樣的公益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根本不是遺產的繼承人,黃文皇律師就算漏報被繼承人張宏基在死亡前贈與親屬而匯款國外的二筆錢,得到好處(所得)的人並非黃文皇律師,因此不應該由黃文皇律師以他自己的財產,承擔遺產稅捐債務及稅法上被裁處罰鍰的風險。

(二)國家機關若為了促使遺產管理人盡其清查財產、申報遺產稅義務,頂多考量是否於法律規定設計上,採取「行為罰」手段,對未盡責任的遺產管理人裁處固定金額的罰款即可(例如規定「公益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者,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處新台幣5千元之罰鍰,不另處以漏稅罰」。)而不是以現行法「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讓擔任遺產管理人的公益律師受處罰金額繫於「所漏稅額」,一不小心就要揹負高達上百萬、甚至上千萬的罰款。財政部國稅局曾於86年4月11日做出台財稅第861892549號函釋,表示「律師擔任清算人而公司有欠稅情形時,不予以限制出境」,將公益律師擔任清算人與一般清算人為不同處理,此函釋所涉者與本案爭點雷同,可資參考。

(三)另外,國稅局身為掌握全國所有人民課稅資料之行政機關,竟要求遺產管理人要比國稅局更清楚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及生前資金流向,甚且於本案中,國稅局拒絕提供黃文皇律師相關課稅資料,著實令人詬病。而類似本案遺產管理人處理遺產之案件,若從民法規定來相互參照,國稅局應該有主動提供資料之義務。民法第1179條規定,遺產管理人應限定1年以上時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而民法1182條規定,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於公告期間內報明或聲明債權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國家對被繼承人的稅捐債權,亦屬債權之一種,則依前開民法旨趣,國稅局應主動向遺產管理人報明相關稅捐債權、提供相關資料,不僅符合民法規定意旨,更屬便民、親民,何樂不為?

(四)而財政部79年5月15日台財稅字第790654358號函釋:「如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確因無法知悉被繼承人全部財產致有短漏報情事,且能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之6個月法定申報期限內或稽徵機關核准延期申報期限內提出補報者,應免移罰。……納稅義務人於限期內申報之案件,經稽徵機關發現有短漏報者,……如屬有稅案件應暫緩核定,俟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限內補報後或期限屆滿後再予依法核辦。」此函釋看似對納稅義務人有利,但實際上不僅沒有明確課予國稅局「主動提供課稅資料之義務」,函釋中「應免移罰」、「暫緩核定」還附加前提條件:「能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補報。」就本案法定申報期限(6個月)已經經過1年多後、國稅局才發現有課稅資料的狀況,這個函釋對納稅義務人的保障仍然不足。

(五)本案財政部解決方法實有可議之處,根本之道應在於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建立國稅局主動提供課稅資料制度,茲提供以下方向供各界相互討論

 1、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於遺產管理人並非遺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時,就遺產管理人漏報或短報行為,應以行為罰代替漏稅罰。

 2、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於遺產管理人並非遺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時,遺產管理人僅於遺產範圍內為稅捐及罰鍰之納稅義務人,超過遺產部份,國家無稅捐債權。

 3、建立國稅局主動提供課稅資料制度,容許遺產管理人至國稅局閱覽卷宗,如果相關資料是國稅局之後才查知,國稅局應主動告知遺產管理人,俾遺產管理人行申報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