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等警察特考內軌簡章

三等警察特考內軌簡章
鐵路特考招考,選擇攻略班,一次準備多次上榜機會鐵路運輸、事務、工科、員級 攻略班,一次準備多次上榜

警察特考 ─ 考試時間

警察特考考試時間

  • 報名日期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112.03.06 - 112.03.15

    公務人員警察人員考試:111.03.08 - 111.03.17

  • 考試日期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112.06.10 - 112.06.11

    公務人員警察人員考試:111.06.18 - 111.06.19

  • 報名簡章
  • 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簡章

    111年公務人員警察人員考試簡章

警察特考內軌日期/警察內軌放榜日期及報名重要日程一覽

內軌警察特考報名日期約在每年三月,考試時間約在六月,放榜時間約在八月,警察內軌考試限警察體系畢業生報考,排除一般大眾考生,競爭對手較少,對符合資格者應考錄取極為有利,是進入警界的最佳管道!

2023警察特考內軌日期及放榜時間流程

報名時間 112.03.06(一)至03.15(三)
筆試時間 112.06.10(六)至06.11(日)
口試時間 112.06.12(一),外事警察人員類別外語口試
放榜時間 約8月下旬

警察特考內軌應考資格

目前警察人員考試採內外軌分流制,意即:警察教育體系畢業的學生只能報考內軌制,一般生只能報考《外軌制》。警察特考僅限警察體系畢業生報考,排除一般大眾考生,競爭對手較少,對符合資格者應考錄取極為有利。

警察三等 1.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或經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2.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大學以上學歷。
警察四等 1.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或警察專科學校畢業者。
2.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高中以上學歷。

警察內軌考試資格,看這篇→警察特考內軌資格,須警察教育體系畢業才能報考

『警察特考』與『一般警察特考』差別

警察人員考分為「警察特考(內軌)」及「一般警察特考(外軌)」二種,一般民眾如果想要報考警察人員考試,只能報考外軌的一般警察特考,錄取警察人員後,三等薪水約68k-72k、四等58K~62K,薪資優渥是社會新鮮人最佳首選。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考試名稱 警察特考(內軌考試) 一般警察特考(外軌考試)
考試資格 限警大跟警專生報考 一般民眾都可以 (警大、警專生除外)
年齡限制 三等考試:18歲以上~37歲以下
四等考試:18歲以上~37歲以下
二等考試:18歲以上~42歲以下
三等考試:18歲以上~37歲以下
四等考試:18歲以上~37歲以下
招考時間 固定招考 固定招考
職缺資位
(學歷條件)
三等:警大畢業,或經警察考試及格者
四等:警大畢業,或警專學校畢業者
二等:碩士以上學歷
三等:大學以上學歷
四等:高中以上學歷
職缺類組 行政警察、消防警察、外事警察、刑事警察、犯罪防治(預防組)、刑事鑑識、交通警察、國境警察、水上警察...等。 行政警察、消防警察、外事警察、犯罪防治(預防組)、水上警察...等。
二試體測 不需要 1.立定跳遠:男性190公分以上;女性130公分以上。
2.跑走:男性1,600公尺494秒以內;女性800公尺280秒以內。
《一般警察特考體測介紹》

警察特考內軌考試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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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報名日期111年3月8日至17日

貳、考試日期

●筆試:111年6月18日至19日
●口試(外事警察人員外語口試):110年6月20日

參、考試地點:

一、分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等八考區同時舉行,唯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試場,集中在臺北考區國家考場。
二、「考試通知書」一律由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請於預定開放下載期間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場證下載」以空白紙張列印,並攜帶應試
三、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分別在各試區公告欄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

肆、應考資格:
.二等考試:18歲以上,42歲以下,並具下列各該類科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類科考試:
(一)中央警察大學各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並經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三等考試:18歲以上,37歲以下,並具下列各該類科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類科考試:

(一)中央警察大學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並經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三)經高等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四)經普通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滿3年者。
.四等考試:18歲以上,37歲以下並具下列各該類科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類科考試:
(一)中央警察大學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二)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普通考試以上警察人員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伍、考試類科、應試科目

●【二等考試】

類科

應試科目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數位鑑識組

◎1.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2.憲法與英文
3.計算機系統(包括計算機結構、作業系統) 4.資料庫管理與運用 5.電腦通訊(包括無線網路) 6.網路與資訊安全(包括資訊安全技術與應用、資安事件處理)

電子監察組

3.通訊概論 4.資料庫管理與運用 5.電子學 6.網路工程

犯罪分析組

3.計算機數學(包括離散數學、機率與統計) 4.計算機概論(包括計算機結構、資料結構、程式設計) 5.資料探勘技術(包括資料庫管理與運用、線上交易處理【OLTP】、資料倉儲【Data Warehouse 】、資料探勘【DataMining】) 6.數位訊號處理(DSP)

●【三等考試】

類科

應試科目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行政警察人員

◎1.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2.中華民國憲法與警察專業英文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警察學與警察勤務 ◎6.警察政策與犯罪預防 ◎7.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

外事警察人員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4.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外事警察學 6.國際警察合作與跨國(境)犯罪防制 7.外語口試(英語)

刑事警察人員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4.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5.犯罪偵查學 6.偵查法學 ◎7.刑案現場處理與刑事鑑識

公共安全人員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5.情報學 6.國家安全情報法制 7.國土安全與非傳統安全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犯罪學與犯罪預防 6.犯罪分析 7.諮商輔導與婦幼保護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電腦犯罪偵查 6.警政資訊管理與應用 7.數位鑑識執法

刑事鑑識人員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犯罪偵查 5.刑事化學 6.物理鑑識 7.刑事生物

國境警察人員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5.國境執法 6.國土安全與國境安全管理 7.移民情勢與政策分析

警察法制人員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 6.警察法制作業 7.偵查法學與刑事司法作業

行政管理人員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警察組織與事務管理 6.警察危機應變與安全管理 7.警察人事行政與法制





交通組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交通警察學(包括交通行政與組織、交通法規與執法、交通事故處理與偵查、交通安全策略與宣導) 6.交通統計與分析 7.交通工程與管制

電訊組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電路學 6.通訊系統 7.通訊犯罪偵查

消防警察人員

◎1.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2.中華民國憲法與消防警察專業英文
◎3.消防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消防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5.火災學與消防化學 6.消防安全設備 7.消防戰術(包括消防戰術、消防機械、緊急救護)

水上警察人員

◎1.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2.中華民國憲法與水上警察專業英文
◎3.水上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水上警察學 6.國際海洋法 7.海上犯罪偵查法學

●【四等考試】

類科

應試科目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行政警察人員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中華民國憲法與警察專業英文
◎3.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4、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5.警察勤務概要 ※6.犯罪偵查概要

交通警察人員

◎3.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4.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5.交通警察法規概要(包括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令) ※6.犯罪偵查概要

消防警察人員

◎1.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2.中華民國憲法與消防警察專業英文
◎3.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4.消防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消防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5.消防器材構造與使用 6.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輪機組

◎1.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2.中華民國憲法與水上警察專業英文
※3.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4.水上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5.輪機學概要 6.國際海洋法概要

航海組

※3.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4.水上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5.航海學概要 6.國際海洋法概要
備註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各考試類科需用名額視當年實際需求人數提報辦理,考試類科以正式公告為準。

※自109年1月1日起,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警察情境實務」及四等考試「警察情境實務(概要)」2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附檔】。

柒、任用訓練及轉調限制: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依序分發任用。
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 除具中央警察大學畢(結)業資格者外,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除具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資格者外,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
三、應訓練人員於接獲訓練通知後,應如期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博士、疾病、懷孕、生產、子女重症、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而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應於原因消滅後3個月內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四、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捌、體格檢查:
一、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二、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者。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公分,女性不及155公分。
2.體格指標:男性不及18或超過28;女性不及17或超過26。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者。但矯正視力達 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5.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者。
6.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者。
7.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8.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9.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者。
10.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軍人或退除役人員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11.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12.經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13.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14.握力項目任一手未達30公斤為不合格。

玖、工作內容:
一、行政、交通警察人員:
因應警察勤務需要,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交通警察人員錄取人員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經營、犯罪偵防、交通執法、聚眾活動處理與執行人犯押送、戒護及為民服務等工作。
二、消防警察人員:
消防警察人員依各消防機關缺額比例配賦或依缺額依序配賦;消防人員工作性質係24小時輪值服勤,工作範圍包含緊急救護、救助人命、裝備器材保養、消防水源調查、消防設備檢查、危險物品查察取締、風災、火災、震災、重大爆炸等災害之搶救及其他為民服務案件。
三、水上警察人員:
因應海巡勤務需要,水上警察錄取人員工作性質採24小時輪值方式執勤(包括值班、備勤、守望、巡邏、檢查等勤務),主要從事海上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犯罪調查、海難救助、漁業巡護及海洋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育及為民服務等工作。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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