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證明多久拿到

一、被資遣怎麼辦?

(一) 資遣預告

「資遣預告」是考量勞工對特定的工作或雇主已經產生依賴性,短時間內難以輕易轉換跑道,因此規定雇主要給勞工一點準備時間,讓被資遣勞工不至於在離職後立刻流離失所。

如果你常搞混雇主要給勞工的是「資遣預告」還是「資遣通報」,這邊簡單說明一下兩者差異:

  • 「資遣通報」:雇主需要通知的對象是「政府」,例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主要的目的是讓政府機構能在最快的時間內得知有哪些勞工將面臨失業,以便及時提供就業服務協助。
  • 「資遣預告」:雇主需要通知的對象是「勞工」。主要是讓勞工在接到資遣預告後,能有一段時間緩衝,做好身心各方面建設,為找下一份工作做準備。

★資遣預告天數

當雇主想要解雇員工時,除非有勞基法第12條的法定事由,否則原則上都要給予「預告期間」,也就是應提前告知解雇。而勞工的年資越高,雇主就應該越早跟勞工說。

依照勞基法第16條,依年資相對應的資遣預告天數如下,:

  • 工作滿3個月但未滿1年,雇主應該在10天前告知勞工
  • 工作滿1年以上但未滿3年,雇主應該在20天前告知勞工
  • 工作滿3年以上的勞工,雇主皆應該在30天前告知勞工

※如果是工作未滿3個月的勞工,其資遣預告期由勞雇雙方自行商量後決定就可以了。

※如果勞工的行為犯了勞基法第12條規定的狀況,已經危害到雇主或公司的權益,那麼雇主可以不用遵守資遣預告的規定,可以當天請勞工離職。

★資遣預告期怎麼算?

被資遣勞工要知道雇主有沒有依法提前告知,依照年資找出資遣預告天數後,接下來是推算日期的方式,起始點請用「勞雇雙方約定好最後上班的那天(離職日、退保日)」往前推算天數,其中包含工作日、休息日、例假日等;由於「資遣預告期間」必須是完整天數,因此雇主的通知最晚必須落在「資遣預告期間」的前1天

例如:A工作滿6個月,依法資遣預告天數是10天,老闆如果想在6月30日辭退A,資遣預告期必須從6月30日當天開始往前推算10天,就是6月21日至6月30日,但因為這10天必須是完整的,所以老闆最晚應該在6月20日(或提前)通知A,如果延後告知就必須給付「資遣預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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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預告工資是什麼?

「資遣預告工資」是為了不讓雇主太脫線、沒盡告知義務所設立的保障機制,如果雇主沒有提早在資遣預告天數前告知勞工(或天數不足),就必須加付預告期間的工資作為勞工的補償。

假設雇主應該在10天前告知A解雇資訊,卻沒有(故意、忘記)告知,就應該付這10天的資遣預告工資給A;如果3天前才告知,就應該付7天的資遣預告工資。

資遣預告工資的算法是:平均薪資÷30天x「遺漏的資遣預告天數」。

★如果雇主沒有提早告知,也不願付資遣預告工資怎麼辦?

勞工面對雇主這種惡意又賴皮的狀況,可以先向各地勞動局聲請「勞資爭議調解」,透過主管機關的力量來幫助討回公道;假如還是沒辦法解決,那麼或許就可以使出最後手段:提出告訴。

只要確認雇主違法,你的老闆就會面臨2萬至30萬元不等的罰款。(註二)

(二) 資遣費


除了提前預告之外,雇主想要資遣勞工,也有義務要依規定給付資遣費給勞工。

而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老闆給付資遣費的時間必須要在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約定好資遣勞工的最後上班日)後的30日內發給勞工,否則就會面臨違反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

例如雇主和A說好做到6月30日,那麼資遣費必須在7月30日內給付給A才行。

★資遣費計算標準

資遣費計算有分為「舊制(94年7月1日以前到職的勞工)」與「新制(當前有提撥6%勞退的勞工)」兩種,但由於使用舊制的勞工多數也轉為新制,因此本文提到的資遣費以新制的計算標準為主。

依照年資,資遣費計算標準如下:

  • 年資每滿1年,就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年資未滿1年,依比例計算(以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換成年之比例計算)。
  • 年資未滿3個月,一樣是依比例計算。

除了資遣費,其他福利可以換成錢嗎?

  • 特休未休完工資:勞工的特別休假(天數可以參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如果在被資遣前沒有休完,雇主應該要換成工資給勞工。
  • 加班補休未休完工資:勞工加班等延長的工作時數如果選擇補休(可參照勞動基準法第32-1條),如果離職前還有未休完的補休時數,就要依照當時加班的時段,各自加乘為加班費發給勞工。
  • 尚未發給或計算的獎金:至於在職期間尚未發給的獎金、紅利等,勞工能不能請求就要看是否有事先與雇主約定給付方式。

★補充小知識: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 工作滿6個月以上:從資遣當天起算,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6個月的總天數,所得的金額就是平均工資。
  • 工作如果未滿6個月: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工作期間的總天數。
  • 如果工資是按工作天數、時數或論件計酬:依上述計算的平均工資,如果少於「該期間內工資總額」÷「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的60%,以60%計算。

注意:其實平均工資的計算方式相當複雜,有些特定期間是不計入計算的,如: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產假、生理假](https://laws010.com/blog/labor-dispute/labor-ask-for-leave/labor-ask-for-leave-06)等。如果有問題,建議也可以先詢問清楚,避免後續糾紛。

(三) 謀職假

謀職假也是給被資遣勞工的保障之一!

當雇主告知勞工資遣日期後,在勞工離職前這段期間,雇主必須要給勞工「在上班時段出外面試、找工作的機會」,盡量把勞工的失業空窗期降到最低,避免離職後頓失經濟來源,生活陷入困境。

當勞工請謀職假時,雖然離開工作崗位,但薪資必須照算,老闆不能扣薪水、扣全勤;但如果勞工都沒有使用謀職假,也不會另外換成工資。(註三)

★謀職假天數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勞工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天的工作時間。

也就是勞工在收到資遣通知後的「資遣預告期間」,每個禮拜最多有2天的時間可以請假外出謀職,超過天數的話,可能就要用到自己原本的假期,若無故未到,可能就會變成曠職扣薪喔!

還是以A來舉例:當老闆6月20日通知A上班到6月30日就離職,在這10天內,每週A都有2天支薪的謀職假。

如果老闆給的預告期間剩下不到1個禮拜,勞工還是有2天的謀職假,如果預告天數只剩1天,則勞工只能再請1天謀職假。

★請謀職假需要提出證明嗎?

Q.如果雇主要求勞工請謀職假必須要檢附文件證明,勞工是可以拒絕的嗎?

雖然在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後段有提到「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其實是否要提供謀職假證明,只要勞雇雙方彼此協商好就可以。畢竟不是每間公司的面試邀請都有書面通知,且根據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的解釋,「勞動基準法未有規定一定要提出謀職假之證明,因為有時候找工作不見得就會有面試的機會,而且,招募的公司也沒有義務要特別出具證明。」

律師建議,既然已經決定要資遣該名勞工,其實老闆們也不用太過刁難,避免後續又衍生出不必要的爭議。

(四) 非自願離職證明

不論有沒有打算要申請失業補助或報名課程訓練,都建議被資遣勞工請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將來萬一要使用就不用回頭再看一次舊東家的臉色,另外要留意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上是不是有加註對勞工不利的文字,不要傻傻的沒檢查就直接提供給新公司,小心影響到得來不易的工作機會。

如果惡質老闆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工可以向地方政府聲請勞資爭議調解,透過公權力施壓,去向資方要求你應有的權利;就算最後調解不成立,資方依然打死不開,勞方還是可以先以調解紀錄作為證明,先向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降低錯過申請補助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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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勞動部網站

二、被資遣新公司知道嗎?

有些勞工會擔心讓新公司知道自己是被資遣會影響專業度,或是怕雇主偷查自己過去的資歷與薪資,導致談薪資時無法往上爭取,或者不想被發現一直換工作,衍生出一些麻煩問題,但勞保局告訴大家不用擔心,因為投保紀錄有受到《個資法》隱私的保障,其他人根本不能隨意查詢勞工的投保資料,即便勞工正在Z公司就職,Z公司也只能查詢到勞工在職這段時間的資料,之前、之後的資料都無法查詢。

當去應徵新工作的時候,難免會碰上被新雇主要求查核過往資料,也許會遇到下面這些狀況,要捍衛自己的權益可以這樣做:

  • 新雇主要求勞工簽「讓公司申請查詢勞保資料」的同意書:勞工有權利拒絕,如果當下為了工作機會就簽了,事後也可以趕快跟前公司反應,表示不同意新公司查詢自己以前的的勞保資料,這樣就能阻止新公司查詢。
  • 新雇主要求勞工自行去勞保局申請歷年工作資料與投保紀錄:雖然新公司這樣做並不違法,但勞工有權拒絕,雇主不能強迫、提出硬性要求。

如果是自己想要申請查看資料,可以怎麼做呢?

自己查詢相對簡單許多囉!只要利用「自然人憑證、勞動保障卡、勞保局行動服務APP等e化服務」,不用出門就可以線上查詢;如果你是持有「中華郵政金融卡」的勞工,也可先到各地郵局申請並簽署勞保局資料查詢服務同意書,完成後就可在郵局自動櫃員機查詢並列印資料。

三、被資遣補助有哪些?

根據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109年截至6月失業人數就達到47萬3千人,如果你恰好也是其中一名被資遣的勞工,可以關注一下政府提供了哪些補助可申請,別讓自己挨餓受凍,過著三餐不繼的日子!

  • 失業給付:幫助符合資格條件的失業勞工暫時度過難關的補助金,能維持一定的生活機能。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內容與失業給付差不多,差別在可以申請「政府職訓」,也就是一邊上課、一邊領取津貼過生活。
  • 提早就業津貼:如果在領完失業補助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前找到工作,政府也設置了用來獎勵失業民眾快速找到工作的機制。
  • 失業補助健保給付:領取失業補助的失業勞工,就業保險基金會也同時會全額補助勞工本人以及其眷屬的健保費,降低失業民眾的經濟負擔。

不過想要申請失業補助,必須要符合資格,並檢附文件跑流程才行,如果對於申請失業補助有任何問題,可以參考失業補助懶人包,讓你幾分鐘打通仁督二脈,輕鬆學會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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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https://calc.mol.gov.tw/ServerancePay/

註二:勞動基準法第79條

註三:參照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非自願離職證明 怎麼拿?

1.被保險人為受僱勞工,自投保單位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向投保單位申請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2.離職證明書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且蓋有足資代表公司之章戳,若檢附定期契約證明文件應由勞僱雙方用印。

離職證明 多久要給?

勞動基準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I 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非自願離職證明一定要給嗎?

依照勞基法第19條,明定了「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因此無論勞工是被資遣還是自請離職,都可以要求雇主開立服務證明書,如果資方拒絕開立的話,就有可能會面臨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實在是會有點得不償失(後面會分享企業被裁罰的實際案例)。

非自願離職證明 可以做什麼?

非自願離職證明」是申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提早就業獎勵津貼的依據,務必向人資單位提出申請,當公司不願開立時,向工作所在地附近的主管機關(例如: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查證就核發離職證明文件,保障後續申請失業給付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