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 騷擾 防 制 法

4. 報警處理:至就近警察機關報案,尋求保護,經警察機關對行為人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有跟蹤騷擾行為,就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另外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自核發時起生效,行為人違反保護令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強化提醒,對於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如有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現已有專法管制,勿以身試法!

最後呼籲,為防止他人危害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藉由「國際終止婦女受暴日」的宗旨: 「拒絕女性受暴,消除性別暴力」,再次喚起社會大眾共同改變譴責被害者的社會氛圍,嚴正指責不法侵害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

2021年4月屏東驚傳一起擄人命案,一名女子獨自騎機車返回屏東萬丹途中,遭一名男子刻意製造假車禍擄走,親友找不到發動緊急協尋,卻發現女子已遇害身亡。而此案兇嫌在痛下殺手前,早已跟蹤、騷擾被害人好多時日,被害人也曾報案,卻因沒有能有效自保的法律,以致釀成後續憾事[1]。行政院有鑒於跟蹤騷擾行為造成社會極大恐慌,並釀成重大社會案件,於2021年4月22日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2],於同年12月1日公布法規全文,公布6個月後,也就是2022年6月1日正式上路[3]。

一、為什麼還要訂定新法規?現行的法規不夠用嗎?(見圖1)

跟蹤 騷擾 防 制 法
圖1 「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特色是什麼?
資料來源:李莉娟 / 繪圖:Yen


跟蹤騷擾防制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維護國民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4],這些重要的個人權利,似乎在其他法規也有相關規範可以適用[5],那為何還需特地制定一部全新的法律?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曾進行有關「臺灣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統計資料調查[6]」,調查結果顯示,我國18歲以上婦女過去12個月內在親密關係中遭受的暴力樣態,以「精神暴力」佔最多數(7.7%);也有民間團體針對我國人民被跟蹤騷擾經驗進行調查,有12.4%的年輕女學生表示曾遭遇跟蹤騷擾,型態以通訊騷擾為最多(77.3%),可能透過電話、簡訊、網路等加以騷擾,或是監看當事人的動態等;加害人也常直接跟監(42.6%)或教唆他人跟監(24.4%),以站崗、尾隨、或在某處監視等方式騷擾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極大壓力[7]。

而這些情形,在過去雖然有「社會秩序維護法[8]」、「家庭暴力防治法[9]」(包含通常、暫時、緊急保護令)可以使用,但適用對象十分有限、可受罰的行為類型不足應付現代常見的騷擾行為[10],也無足夠的提前預防機制及時介入保護被害人[11],因此才需要一部專門的法規來對抗諸如此類的騷擾行為。

二、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特色有什麼?

(一)可罰行為多樣

跟蹤騷擾防制法納入處罰的行為,相較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來的多樣化,只要是透過「人、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方法」,對被害人反覆或持續做違反其意願的下列行為之一,讓他心生害怕導致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就屬於騷擾行為[12],包含:監視觀察、厭惡追求、尾隨接近、寄送物品、貶低歧視、妨害名譽、通訊騷擾以及冒用個資等行為。

(二)適用對象廣泛

跟蹤騷擾防制法的適用對象原則上只要是跟「性或性別」有關者[13],不論有沒有同居關係都包含在內,範圍比家庭暴力防治法來的更廣。但如果是徵信業者或媒體狗仔的跟蹤騷擾行為,因為和「性或性別」無關,就不在處罰對象之內。

(三)處罰階段提前

只要遇到騷擾行為,即可跟警察機關報案,警察機關就會對嫌疑人發函告誡、提早介入。相較於過去必須等到跟騷行為後續發生個別刑事犯罪行為後,才會進入司法流程,且又需歷經審判定讞這些冗長的階段,才能發動處罰,跟蹤騷擾防制法對被害人而言,較能提早受到國家公權力的保護。

《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跟騷法》)於今(2022)年6月1日正式上路,定義8種跟騷行為,只要持續或反覆違反特定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進行監視跟蹤、盯梢尾隨接近、威脅辱罵、通訊網路騷擾、不當追求、寄送文字影像等行為,警察機關將可介入調查,實行行為者至少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警政署統計,台灣每年約有8000件跟蹤騷擾案件,近年更有多起求愛不成反釀殺機的案件。據​​現代婦女基金會2017年調查,受害者中高達9成為女性,近半數受害者為30歲以下的年輕人,每8位年輕女性就有1位曾遭跟蹤騷擾。

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黃翠紋教授在研究中指出,雖然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法規對跟蹤、騷擾行為分別定有罰則,但這些法律僅就特定關係跟蹤行為,或有身體接觸等行為進行規範,使得其他的被害者難以受到保護,成為台灣法律規範的漏洞。

跟蹤 騷擾 防 制 法

《跟騷法》將跟蹤、騷擾行為入罪化,將彌補過往法規不足之處,可望能有效減少不當跟蹤、騷擾行為。

8種跟蹤騷擾行為定義

當被害人日常生活中發現有跟蹤、尾隨等行為,經報警後,警方即可介入調查,只要加害人有反覆施行以下8種行為,且與性或性別有關,即觸犯《跟騷法》。

跟蹤 騷擾 防 制 法

《跟騷法》法條規定,警方調查期間若發現行為人有犯罪嫌疑,警察機關可給予書面告誡,具有2年的效力。2年內若再犯,被害人、警察、檢察官皆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若行為人違反保護令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一般跟騷屬告訴乃論,只要被害人提出告訴,且經調查後犯罪屬實,一般跟騷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行為人經調查發現有攜帶兇器,則屬非告訴乃論,不需經被害人提出告訴,即可偵查起訴,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跟蹤 騷擾 防 制 法

跟騷社會案件頻傳,各國立法保護

相較台灣在2022年才開始施行《跟騷法》,美國、歐盟、日本等多個國家,自1993年起便陸續推出跟騷專法與準則,針對故意、惡意和反覆追蹤或騷擾並構成威脅的行為進行刑事起訴,以確保被害人及其親屬的人身安全。黃翠紋的研究中指出,跟蹤騷擾行為過去長期被忽視,且容易被認為只會發生在名人身上,直到近年以跟蹤與騷擾為起點釀成的社會事件頻傳,才讓各國開始重視跟騷行為所帶來的社會問題。

日本1999年發生日本埼玉縣桶川市JR車站的女大生被殺事件,間接促成日本反跟蹤法《ストーカー規制法》上路,成為亞洲第一個通過跟騷專法的國家。法案中明確定義跟蹤騷擾行為的8種樣態,讓警方得以依循調查。

法案上路隔年,跟蹤騷擾案件的報案數從前一年的2千多件增加到1萬4千多件。2016年日本通過修正法案,警方確認行為人犯罪嫌疑後,可不經過警告,直接對嫌疑人提出禁止命令,防範被害人在案件受理期間進一步遭受到侵害。

跟蹤 騷擾 防 制 法

日本警視廳也從近年數據發現,跟蹤騷擾案件多是被害者所認識的人所為,其中以約會對象或前任情人的佔49%最高,也有近10%為職場同事。

跟蹤 騷擾 防 制 法

韓國也在2021年通過《跟蹤犯罪處罰法》,跟騷行為人只要違反對方意願且沒有正當理由,對當事人及其同居人或家人反覆施行跟騷行為,法院可以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3000萬韓幣以下之罰金(約新台幣70萬)。但根據聯合報報導,因為法條中沒有明確定義「反覆持續」的次數,且保護對象過於受限,屬於告訴乃論等問題,讓《跟騷法》的實質保護效力受到民眾質疑。

跟蹤 騷擾 防 制 法

此外,在科技日新月異的發展下,跟騷法是否與時並進也是許多國家面臨的難題。為因應Email騷擾行為,日本自2013年起將「連續發送電子郵件」也歸類為騷擾行為,近年也針對網路霸凌、聲優遭跟蹤等社會事件頻傳,於2016年底通過修正法案,擴增被害者的保障範圍。

近年來發生數起因跟蹤騷擾行為衍生之不幸案件,社會大眾期待制訂專法,提供民眾更完整之保護。「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立法作業自105 年起,歷經立法院第9屆及第10屆會期,終於在110年11月1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12月1日總統公布,111年6月1日施行。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依據第3條定義,係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進行,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使其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行為態樣包括監視觀察、尾隨接近、寄送物品、冒用個資、不當追求、妨害名譽、通訊騷擾、歧視貶抑等8種。


本法施行後,員警受理報案會即啟動調查,檢視個案是否符合跟蹤騷擾行為要件,認有犯罪嫌疑者,除移送檢察官偵辦外,並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行為人如再有侵擾行為,即協助被害人聲請保護令。


跟蹤騷擾行為,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進行跟蹤騷擾,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法院保護令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之案件,本法並有預防性羈押設計,以防止再生危害。


最後,為強化被害人保護,本法明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依被害人需要提供相關服務,包括社政、衛生機關提供保護扶助及身心治療諮商,教育機關維護就學權益,勞動機關加強維護職場安全等,希望藉由各機關及早介入,提供被害人整合性之保護服務。


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之婦幼專區設有防制跟蹤騷擾專區,提供「跟蹤騷擾防制法」懶人包等宣導資訊,也歡迎各部會及民間多加運用,推廣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