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要繳遺產稅嗎?

小明今年40歲,是一名保險業務員。上個月小明媽媽過世,因為爸爸有幫媽媽投保一張增額型壽險,受益人是小明,因此媽媽過世後,小明有領到一筆身故保險金。沒到一個月後,爸爸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單,要他補繳贈與稅,便向小明詢問,小明聽完也一頭霧水,因為跟他的認知有落差。(編按:原文刊載於2019年12月,相關免稅額與情境以當時為主,本文旨在保險觀念分享)

小明憤憤不平說:「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項規定,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不必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我們也沒有觸犯實質課稅原則,沒有遺產稅的問題;而雖然要保人跟受益人不同人,但身故保險金沒有超過3,330萬元,不用申報最低稅負,想不透怎麼會多了一個贈與稅呢?」

APPC中華民國個人財產規劃人員協會祕書長吳鎔任說,小明爸爸是要保人、媽媽是被保險人、小明是受益人這樣的安排,會有以下3種稅負問題:

1.遺產稅:若爸爸先過世,因保單屬於要保人的遺產,該保單須以死亡當天的保單現金價值計入爸爸的遺產總額課稅。

2.贈與稅:若被保險人媽媽身故,小明領取身故保險金後保單契約就此結束,但保單是要保人的財產,等同是爸爸透過保險把錢贈與小明,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該筆身故保險金應計入贈與總額申報,若爸爸當年度其他的贈與金額,合計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爸爸必須在30日內主動申報贈與稅,若未主動申報,經查獲將連補帶罰。

3.所得稅:民國95年元月後簽訂的保險契約,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受益人領到的保險給付若超過3,330萬元,超過的部分要計入受益人當年度的個人基本稅額計算稅負。若小明到的身故理賠金,超過3,330萬元,超過的部分要併入小明當年度的個人基本稅額計算所得稅。

吳鎔任說,實務上,身故保險金會超過3,330萬元的人不多,因此在不考慮有最低稅負的前提下,只要「要保人跟被保險人同一人,再指定受益人」,這樣的安排就不會有贈與稅及遺產稅的問題。

本文經由Smart財經好讀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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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爸爸日前因癌症往生,申報遺產稅時,家人看著國稅局提供的金融遺產財產清冊上有5筆壽險型保單、3筆投資型人壽保單。奇怪,為何有些人壽保險死亡理賠免遺產稅,而有些理賠要列入遺產呢?心理浮起許多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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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規劃免遺產稅的4大重點

保險的基本精神,是透過保險給付,藉由保險理賠金保障家人未來生活,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所以規劃過程必須注意4大重點,才能免稅而不是漏稅。

規劃重點1、避開稅務機關的尚方寶劍「實質課稅原則」

因人壽保險的死亡保險給付可免遺產稅,稅捐機關為避免保護美意遭到濫用,在109年7月1日發布保險實質課稅8大態樣如下,將涉及相關特徵的保險給付納入遺產總額課稅。

壽險要繳遺產稅嗎?

以林爸爸為例,癌症過世前3年(投保時約81歲),陸續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指定其子為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共投保4筆人壽保險,因為:

(2)繳納保費大部分資金來自售地餘款及向繼承人其子借貸而來。

(3)投保時有高血壓、糖尿病及前列腺癌服藥控制等病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584 號)

符合帶病投保、躉繳投保、舉債投保、鉅額投保、高齡投保等特徵,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保險理賠為林爸爸的遺產。

實務上,實質課稅的8大特徵並沒有明確的數字可供判斷,例如高齡是75歲還是80歲以上?重病投保是過世前2年還是5年呢?

所以8大特徵並非稅務機關的唯一指標,還需綜合被繼承人投保行為、金額、繳費方式及經濟狀況等整體判斷。因此申報遺產稅時,稅捐機關要求附上:要保書、契約書、保單條款、死亡理賠通知書(人壽保險給付)。如果無法通過實質課稅這把尚方寶劍的檢視,保險金的理賠就必須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規劃重點2、投資型保單的「保單帳戶價值」

林爸爸購買3張「投資型保單的死亡理賠」也需依照實質課稅原則檢核是否需列入遺產。至於投資型保單的「保單帳戶價值」,稅捐機構根據要保書、要保書及保單重要事項告知書所載,確認要保人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是以投資理財為主要目的,所以「保單帳戶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規劃重點3、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為同一人

金融遺產財產清冊上的保單A:要保人是林爸爸,被保險人是林媽媽。雖然被保險人林媽媽健在,保險公司並未理賠身故保險金,但保單也是有價證劵。金融遺產財產清冊列出,要保人林爸爸過世當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單借款金額,讓納稅人減除後申報。

如果當初保單A的要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林爸爸,就不會發生要保人身故,保單價值準備金變成遺產的情況。

規劃重點4、身故受益人指定受益人

當保單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理賠就會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計算並課遺產稅,安排指定受益人是很重要。

多數人都會將配偶或子女指定為受益人。有不少案例是夫妻同時出遊死亡,因建議指定受益人不要只填一位,最後的順位再寫上「法定繼承人」。避免法定繼承人在領取保險金時面臨申報遺產稅的問題。

保險可將應稅資產轉為免稅資產,並預留稅源,是財富傳承的最佳分配工具之一。規劃過程,建議諮詢專家避免踩坑,讓財富傳承更順利。

作者介紹|廖嘉紅

擁有退休理財顧問(RFA)執照、國家級人身及財產保險經紀人雙證照。

超過20年保險經紀人經歷.個人投資與管理不動產資歷超過10年。

專業項目:全方位風險規劃、安心退休計畫、傳富諮詢。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方格子(原標題:家人離世的保險理賠,為何有些要課遺產稅?不想被多扣稅,必須留意4大重點)

責任編輯/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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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人壽保險金是否為遺產的認定,將成為影響受益人是否要繳納遺產稅的關鍵,因此父母要是希望藉由規劃保單,將財產留給子女,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若都為同一人,該保單可依法免課遺產稅;不過,專家對此指出,此種以保單避稅的方式,還需「指定受益人」,及考量國稅局「實質課稅原則」的8大樣態。

壽險有「指定受益人」 保險金免課遺產稅

依據《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以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第9項「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兩項法規皆明確指出,「指定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時所給付的保險金額,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也就是說,不用課徵遺產稅。

另外,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指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人壽保險金雖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但該筆保險金仍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若該筆保險金被認定為遺產時,依法課徵遺產稅,但無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民眾欲利用保單節稅 卻常忽略「指定受益人」及「實質課稅原則」

公勝保經恆豐事業部體系總監徐斌修對此表示,在實務上,民眾最常忽略的其中一個問題就是「指定受益人」,有些客戶會將保險受益人指定給配偶、子女,依照順位及比例,將保險金分配給繼承人,這也是指定受益人的概念。

但有一種狀況是,假設發生一場意外,被保險人與指定受益人同時身故,且無其他指定受益人時,這筆保險金就變成是被保險人的遺產,並由民法上的法定繼承人取得,得併入遺產總額計算,並繳納遺產稅。

因此,在規劃保險時,徐斌修提醒,在受益人欄位上,除了原本的子女、配偶等人,應再填上「法定繼承人」,若發生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身故的狀況時,指定受益人就變成依民法順位的法定繼承人,這筆保險金也不會併入遺產總額內。

除了指定受益人之外,徐斌修指出,國稅局會依「實質課稅原則」來認定壽險保險金是否屬於遺產,若被認定是移轉資產所做的保險規劃,就有可能將保險金併入遺產總額計算。其中,實質課稅原則有8大樣態,分別是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密集投保、舉債投保、鉅額投保及保費與保險金額相當。

徐斌修舉例,如民眾在70幾歲時買保險、購買多張躉繳保單、貸款來買保險或是投保金額太大,不符保單適切性等行為,都可能被認定是為了避稅及移轉資產所做的規劃,因此若客戶有相關需求時,通常都會建議越早開始規劃越好,趁年輕、身體健康時先買壽險保單,透過長時間布局避免踩到實質課稅原則,但過去也曾有不在實質課稅原則中,卻還是被課遺產稅的案例存在。

不過,徐斌修也提到,由於實質課稅原則的緣故,現在替客戶規劃保單時,通常不太談節稅,而將重點擺在預留稅源及傳承分配上,因為有些客戶在生前未做好完善規劃,往生後雖留下大筆遺產,繼承人卻無足夠現金可繳納遺產稅,因此利用保單規劃做為給子女的預留稅源,讓繼承人有現金支付遺產稅也相當重要。

繳了二千多萬遺產稅 一.六億保險金一毛都領不到

文●編輯部

運用保險作為資產傳承的好處不少民眾都知道,也了解指定受益人不僅能享有稅法的優惠,更能跳脫《民法》繼承的規範,按照自己的意願將保險金留給想要照顧的人。也就是說,不論所指定的受益人是否為法定繼承人,在被保險人身故後,受益人就取得的身故保險金請求權,是基於保險契約所產生,不但與《民法》繼承無關,縱使該保險給付被國稅局核定應列入遺產課稅,也不影響受益人請領保險金的權力。

從底下這則一○九年八月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確定的官司,就能看出受益人在保險契約中的法律地位,以及保險契約與稅法規定之間的獨立性。

民國五十年初,洪母以自身資產在台北某區購地創建觀音禪院並擔任住持,八十三年洪母身故,由長女洪美美出家承繼觀音禪院的住持並接任管理人;一○四年七月洪美美因病過世,因為洪美美生前保了高達九十四張的壽險保單,引起台北國稅局注意,歷經七個月深入調查,最後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認定這九十四張保單都是短期內、一次躉繳的投資型保險,並非人壽保險,因此核定這九十四張保單保險金額共一億六千四百多萬元,都應列入洪美美的遺產申報。

洪美美未婚,身故時父母已身亡,但有弟弟與妹妹兩人,依《民法》繼承順位洪弟與洪妹便成為洪美美的法定繼承人,因此國稅局在查核之後,便將遺產核定通知書寄給洪弟與洪妹,內容載明他們兩人是洪美美的法定繼承人,而洪美美的九十四筆保單、一億六千四百多萬元保險金都應列入遺產申報,並核定應繳納二千一百七十九萬多元遺產稅。

繳了二千多萬遺產稅

一.六億保險金卻都領不到

洪弟與洪妹為了解緣由,於是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得到的回覆是,洪美美的九十四筆保單都是短期內買的投資型保險,與壽險制度的設計及宗旨不符,不適用《保險法》第一一二條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免列入遺產的規定;因此,九十四筆保單一億六千四百多萬元保險金都應列入洪美美的遺產,由繼承人繳納遺產稅。

洪弟與洪妹心想雖然要繳二千多萬元遺產稅,但姐姐留下的遺產遠高過該筆稅款,於是在復查被駁回後並未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且在一○六年六月就將全部稅額繳清。在繳清遺產稅取得繳清證明文件後,洪弟與洪妹就向大姐所投保的四家壽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沒想到,四家公司都以洪弟與洪妹並非保單所指定的受益人為由拒絕給付。

這樣的結果,完全出乎洪弟與洪妹的意料之外,為爭取上億元的保險給付,兩人請來律師,一狀將四家壽險公司都告上了法院。

原告的主張

◉觀音禪院不具法人身份

受益人指定無效 保險金應視為遺產

原來洪美美的九十四張保單是分別向四家壽險公司所投保,其中除了一張年金險外,其他九十三張壽險保單的身故受益人都指定為觀音禪院,這也是四家公司都拒絕給付給洪弟與洪妹的原因。

洪弟與洪妹(原告)向法官表示,觀音禪院是他們的母親自費建蓋的小家廟,母親過世後由大姐繼承並繼任第二代管理人,之後為了整建該家廟,大姐還將個人名下的住宅出售,可見觀音禪院是屬於大姐個人私有財產,並無任何公共捐資。而大姐所買的九十四張壽險保單,雖指定觀音禪院為受益人,但在大姐身故前,觀音禪院並未合法成立為法人,不具有權利能力,也欠缺受益人資格;因此,九十四件保險契約應視同未指定受益人,依《保險法》第一一三條規定,將全部的保險金額作為洪大姐的遺產處理。

◉罹癌期間密集投保

違反告知、惡意複保險契約無效

原告還提出振興與榮總兩家醫院的病歷摘要,證明洪美美九十七年被診斷肺部長有結節,一○○年罹患肺癌,而九十四筆保單都是在她罹癌期間,經由同一保險經紀人(兆豐銀行某分行襄理),在短期內陸續向各被告公司所投保,契約訂立當時洪美美已在肺癌病況中,但投保時都未告知或通知保險人,而各被告公司也未盡危險估計的義務,因此要依《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訂約時危險已發生〉及第三十六條〈惡意複保險〉,主張該九十四筆保單自始無效。

◉國稅局核定有繼承權

保險公司不給付 違反行政一體原則

此外,原告還主張,他們是洪美美的法定繼承人,而且國稅局也已核定他們依法有權繼承大姐的全部遺產,四家壽險公司就應依國稅局核定的數額給付他們身故保險金,如果壽險公司還可依《保險法》第一一二條規定,主張九十四張保單不屬於洪美美的遺產,將嚴重違背行政一體原則。接著又補充說,國稅局已查明,洪美美的九十四張保單非純屬人身保險,而是投資型保單,均已構成租稅規避,不能適用《保險法》及《遺產及贈與稅法》免列入遺產的規定,既然是洪美美的遺產,原告當然有權利繼承,保險公司拒絕給付,已侵害原告依法繼承的權利,原告要依《民法》規定向各保險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的抗辯

◉受益人一經指定

保險人本應依約給付 並無不法情事

洪美美所保的九十四張保單,包括中壽八十五張、國壽二張、安聯四張與南山三張。其中,除了安聯外,其他三家都表示,洪大姐所投保的都是人壽保險(除了中壽有一張年金險,已在一○六年將保價金一○五萬給付給原告),包括萬能保險、養老保險、利變養老保險等,這些保單都是以洪美美在保險期間內死亡或屆約定年限仍生存時,由承保公司依約給付死亡保險金或生存保險金,都沒有將要保人所繳納的保險費設置於專設帳簿中而為投資的情形,保單條款也沒有按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年金等約定,法律性質顯然是人壽保險,而非投資型保險。

而依《保險法》規定,壽險契約經要保人指定身故受益人,該保險金額就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承保公司本應依契約約定,將保險金給付予要保人指定的身故受益人,而非其法定繼承人。

壽險算遺產稅嗎?

保險金算是遺產嗎?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以及《保險法》規定,當被繼承人死亡,保險公司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是不用納入遺產總額的。

保險如何避遺產稅?

遺贈稅法規定,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都是被繼承人,而且身故保險金有指定受益人的壽險保單,可以不用計入遺產總額。 依照條文規定,只要父母在生前投保壽險,並把受益人填寫為自己的小孩及配偶,如此一來保單價值免計入遺產總額課,可以達成無痛移轉目的。

保險受益人要繳遺產稅嗎?

規劃重點4、身故受益人指定受益人 當保單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理賠就會列入被保險人遺產計算並課遺產稅,安排指定受益人是很重要。 多數都會將配偶或子女指定為受益人。 有不少案例是夫妻同時出遊死亡,因建議指定受益人不要只填一位,最後的順位再寫上「法定繼承人」。 避免法定繼承人在領取保險金時面臨申報遺產稅的問題。

保險金算遺產嗎?

沒有受益人時,保險金屬於遺產的一部分 原則上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的權利,都是繼承的標的,不論全體繼承人有沒有辦法協議分割,或將來必須走到法院進行裁判分割,辦理遺產繼承時一個最初、最重要的步驟,就是必須先清查被繼承人的所有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