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可以做什麼?

一.什麼是監護宣告?監護宣告有什麼好處,為什麼要聲請?禁治產又是什麼?

當成年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無法表達、理解其表達的效果,就可以替這些人聲請監護宣告,由法院選任監護人,代替他們處理財產上的法律事務,避免被監護人的財產被侵吞、被詐欺,或做出不利於己的法律行為。

常見聲請監護宣告的情境,包含成年人因為發生意外事故成為植物人、老年人失智、身心障礙者有嚴重智能障礙等,而透過聲請監護宣告保護他們財產。在修法前,「監護宣告」稱為「禁治產」,禁止自己治理財產的意思,所以日後聽到有人說聲請禁治產,實際上就是指聲請監護宣告。

二.監護宣告的效果?

經法院做成監護宣告後,受監護宣告的人會變成「無行為能力人」(自己進行法律行為的話,該行為無效),受監護宣告的人所有一切的意思表示都必須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代為處理。

三.什麼情況下,法院會做成監護宣告?

法院會依照客觀事實、聲請人提出的證明(醫療紀錄、心智評估表)、囑託醫院進行醫療鑑定,判斷當事人是否已經無法自行判斷事理,而決定是否做成監護宣告。

假設法院審查後的結果,認為被聲請監護宣告的人並未達到「無法自行表達、理解他人表達」(完全喪失表達能力)的程度,而只是表達/理解的能力降低,法院認為有輔助的必要時,法院可以依職權變更為「輔助宣告」。

四.誰可以聲請監護宣告?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 (如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

五.由誰擔任監護人?

法院會個案判斷,以被監護人的最佳利益,選定一位或數位監護人。原則上從有權聲請監護宣告的人中選出。

六.如何辦理監護宣告 ?監護宣告的流程?

  1. 需要準備哪些文件呢?
    聲請狀(載明聲請監護宣告的事由)及相關證據。
    被聲請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作為監護人之人的戶籍謄本。
  2. 費用:
    繳納給法院的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另有醫院鑑定費,依各醫院而有不同。
    *註:目前部分縣市針對身心障礙者聲請監護宣告的費用(行政規費/醫院鑑定費),有提供補助。可以向各縣市社會局確認輔助方式。
  3. 向那個法院提出聲請 (管轄法院是哪裡)?
    向「應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聲請。
  4. 聲請費用:
    新台幣1,000元。
  5. 後續法院流程:
    (1) 法院會囑託醫院對被聲請監護宣告之人進行精神鑑定,決定是否裁定監護宣告。
    (2) 法院會安排社工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查,做成訪視報告,以便其決定如何選定監護人。

七. 聲請監護宣告要多久時間?

監護宣告聲請案屬於家事非訟案件。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法官原則上應在8個月內終結,逾期承審法官會被敦促儘速結案。實務上也會考量案件複雜程度(是否有多人爭取作為監護人、聲請人及關係人間的意見等),所以可以8~10個月作為預估時間。

八.法院作成監護宣告裁定後:

  1. 從裁定送達監護人時起發生效力。等裁定確定後,法院會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
    屆時持法院裁定書、確定證明書、受監護宣告人及監護人身分證件、印鑑等相關資料,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宣告及監護人登記,並聲請最新戶籍謄本。
  2. 開具財產清冊:
    法院會指定另一人作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不應為同一人),由該人與監護人共同做成被監護宣告之人的財產清冊。
    在監護開始後兩個月內,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關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總歸戶等資料,並由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向法院陳報。法院確認無誤後,將備查存檔並函覆結果。

九.常見問題:

  1. 怎麼知道交易對象是否有被裁定監護宣告?
    可以到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網站,輸入對方姓名、身分證字號查詢。
  2. 假設爸爸被裁定監護宣告,監護人是其中一名子女,而其他子女未擔任監護人。(A)其他子女會因此免除對爸爸的扶養義務、從此不用照顧爸爸嗎?
    (B)其他子女會喪失繼承權嗎?

    不會,監護宣告只是用來保護被宣告者的權利,並不變動法律上的扶養義務。因此,除非其他子女有另外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否則即便爸爸被裁定監護宣告,已經設有監護人,其他子女仍應對爸爸負起扶養義務。
    若其他子女未扶養,監護人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分,請求其他子女履行扶養義務並給付未來的扶養費。(過去已經發生並代墊的扶養費,也可以依不當得利請求其他子女返還)。

    監護宣告不會當然變動法律上的繼承權利。除非其他子女有喪失繼承權的情事,否則原則上還是可以繼承爸爸的遺產。

  3. 監護人可以隨便動用被監護宣告人的財產?
    不可以。監護人只是協助管理受監護人的財產,受監護人的財產仍歸受監護人所有。監護人在監護權限內,應該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出於受監護人的利益,為受監護人處理事務、管理財產。

    其中,監護人處理以下兩種事務,須事先得到法院許可才會發生效力:
    (1)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2)代理受監護人,把受監護人居住的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民法第1113條準用民法第1101條第2項)

  4. 監護人可以用受監護人的財產投資?
    原則上監護人不可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
    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13條準用民法第1101條第3項)
  5. 監護人如果造成受監護人損失,可以請求賠償嗎?
    如果因為監護人的故意或過失,導致受監護人受損害,監護人應對受監護人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113條準用民法第1109條)
  6. 監護人如果沒有在法院做成監護宣告後的兩個月內向法院陳報財產清冊,是否可以聲請處分、出售受監護人的不動產?
    在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無法聲請處分受監護人的財產。
    因此,應儘快向法院備查受監護人的財產清冊(不用再重新聲請監護宣告裁定),等完成備查後,再向法院聲請處分受監護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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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雷皓明(認證法律人)

、張學昌(認證法律人) 健康‧醫療‧銀髮族 / 銀髮族 ‧ 32 7
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1-05-06

本文

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目的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用意,在於保障當事人不會因為判斷、表達能力下降,而做出有害於自己的行為。當成年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影響獨立判斷或表達的能力,親人、家屬就可以替這些人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由法院選任監護人、輔助人來代替並且協助當事人處理法律事務,保護他們不會因為欠缺判斷能力而做出不理性的法律行為或是被詐欺受害[1]。
至於當事人的判斷表達能力是否喪失、下降,需要由聲請的人向法院提出證明(例如證人、醫療證明、心智評量表等),由法官決定是否需要作出監護或輔助宣告。

監護宣告可以做什麼?
圖1 監護宣告 VS. 輔助宣告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什麼時候可以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見圖1)
在當事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時候,依照判斷、表達能力的不同,可以分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如果「完全無法進行判斷、表達」,則依照民法第14條[2]聲請監護宣告;
如果只是判斷、表達能力「降低」,但不至於完全喪失,則依照民法第15條之1[3]聲請輔助宣告。
例如老人家罹患失智症、腦中風,或是已經重病在床無法回應外界的情形,都是常見的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情形。

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的效果
依照民法第15條[4],「監護宣告」會讓當事人變成不能自己進行法律行為的「無行為能力人[5]」,必須由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法律行為。
依照民法第15條之2[6],「輔助宣告」會限制當事人做以下行為的時候,必須得到「輔助人」的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

擔任商家、公司或企業的負責人

借錢、為他人作保、贈與以及信託

打官司

與他人和解、調解

不動產、汽車等重要財產的買賣、抵押、出租或借貸

遺產分割、拋棄繼承權以及在遺囑中特別贈與某人財產

其他經家屬或輔助人特別指定禁止的行為
,依據當事人判斷能力的不同,可以選擇監護或輔助宣告。

誰可以聲請監護、輔助宣告
依照民法第14條、15條之1,這些人可以替當事人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當事人本人

當事人的配偶

當事人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1年與當事人同居的其他親屬

由誰擔任監護人、輔助人
依照民法第1111條[9],法院會依照個案判斷,從有權聲請監護、輔助宣告的人之中,選一個或複數個監護、輔助人。如果法院認為另有恰當的人選,也能選擇有權聲請人以外的其他人來當監護、輔助人。

註腳

  1. 關於代替或協助「未成年人」處理法律事務的說明,可以另外參閱:雷皓明、張學昌(2020),《未成年人可不可以簽契約?》。
  2. 民法第14條:「
    I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II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III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IV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3. 民法第15條之1:「
    I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II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III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4. 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5. 依民法第75條、第76條,無行為能力人自己所做的意思表示無效,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與接受意思表示。
  6. 民法第15條之2:「
    I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II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III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IV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7. 例如身心障礙者,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1條,衛生福利部與縣市政府可以協助當事人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8. 依照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第2條,指合法立案並受政府監督的社會福利組織。
  9. 民法第1111條:「
    I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II 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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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不能做什麼?

一、監護宣告 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即民法第14條第1項明定,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 比方說,長期昏迷、植物人、嚴重的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等等,聲請人可聲請法院對其為監護宣告

監護宣告會怎樣?

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宣告。 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監護宣告可以幾個人?

法院為監護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監護宣告怎麼辦?

然若想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則需進行下列步驟: 1.準備文件: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民事聲請狀(可於法院領取、法務部網站下載或聯絡法律扶助基金會),向法院(受監護宣告人居住地之法院)提出聲請,並付裁判費壹仟元。 3.若達到法律所規定宣告監護者,由法院裁定監護宣告。 若法院認為未達宣告監護程度時,得為輔助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