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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
前言
勞動基準法之內涵 一、勞動契約
二、工資
三、工時
四、加班費
五、例假及休息日
六、休假
七、週休二日出勤工作
八、特別休假
九、請假
十、女工
十一、職業災害補償
十二、工作年資
十三、契約之終止事由
十四、資遣費
十五、退休金
勞動基準法疑義洽詢管道 如有相關疑義,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詳細地址、電話如下):
勞基法一天上班幾小時?根據勞基法第30條第1項 規定在非變形工時前提下,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勞基法 上班多久休息?《勞動基準法》第35 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勞基法 連續上班幾天?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 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勞基法 做幾休幾?105年1月1日開始全面實施週休二日制度,從原本的2週84小時修改為每週40小時,因應工時的減少,亦刪減了7天國定假日。 但因為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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