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保護的要件為何?是不是所有文藝的創作,都受著作權法保護?
Show 所謂「四必」,是四個必備要件: 第一、必須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 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是人類精神文明的智慧成果,因此必須是有人類精神力灌注其中所完成的作品才受保護,否則即不成為「創作」。若使用工具器械輔助完成創作,例如運用數位繪圖軟體Maya製作影效動畫,因整部作品的成敗關鍵在於人以創意架構故事、設定角色場景、填實劇情、乃至靈活運用表現手法展現說故事功力…等,則縱使軟體功能強大,仍只居於輔助儲存展示文字圖形的工具地位,該作品即屬人類精神作用所完成的創作。反之,如軟體整篇翻譯的文章、測速器自動攝影的照片等,均非創作。這項要件設定不僅表徵「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創作』,必須是本質上具有文化內蘊的人類智慧結晶」,在器械輔助與自動化生產界線模糊的現代,也是用以排除機器自動製品的重要判斷標準。 第二、必須經由「表達」而外顯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明確界限了著作權在保護對象上的效力射程。此「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概念具有雙重意涵:首先,創作的結果必須以客觀化之表達形諸於外,而能為人類感官所能感受得知其內容者,才給予保護;至於仍停留在抽象思想階段,例如,某位教授構思撰寫「普通物理學」一書,內容大綱如何架構安排、其中某段文字將論述闡釋其某項理論上的重大突破云云,但都僅止於發想未曾口述或撰文分享人知,則是不受保護的。再者,受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僅限於已經客觀化的表達本身,而不及於藉由表達所傳達的思想。以「普通物理學」教科書為例,受保護的對象是作者以文字闡述物理學知識的方式所完成的語言著作,而不及於其所傳達的牛頓運動定律、愛因斯坦相對論等思想內涵。畢竟,著作權立法最重要的目的,是藉由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護,鼓勵知識持有者分享所知,讓更多人有機會站上巨人肩膀看看遠方,推促社會文化持續發展前進。 第三、必須獨立創作且具有創作性 「獨立創作(independent creation)」著重作品由著作人自行完成,只要非抄襲或複製他人既有著作即可,並不要求新穎性。因此,若不同作者個別獨立完成相似度極高或雷同的作品,因兩者均為獨立創作,故皆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而「創作性(creativity)」依「美學不歧視原則」,不得將著作品質列入考量,因此,只要具有最低程度的創意,可認為作者的精神作用已達到相當程度,足以表現其個性或獨特性,即可給予保護。採取低度標準,意在尊重不同獨立個體的美感差異,以自我克制的開放態度為各種可能性保留最大發展空間。若忘了這一點,任誰都可能成為電影魯冰花中的鄉長、校長或老師,以傲慢的無知埋葬一個又一個天才畫家古阿明。不過,若精神創作程度實在太低,令人難以識別作者個性,例如,簡單的狀紙或商業書信等固定格式,或一般常用書名如「普通物理學」、常用新聞標題如「中颱碧利斯襲台 明起連續豪雨」等,則無保護之必要。 第四、必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此要件是相對於實用性,強調創作必須具有「文藝性」(而非「學術性」);換言之,是否具應用價值在所不論。因而機器等實用物品的技術性創新或具有創作性質者,例如,一支設計精美的手機,只可被認定為新式樣而劃歸專利法保護,但非屬此文學、科學、藝術或學術之範圍;惟其製作技術或設計圖樣若以文字或圖形具體表達者,該表達方式本身仍可能受著作權保護,但不包括所蘊含之技術思想。 原則上,符合前述四要件即為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但基於便利公眾使用及資訊流通等公益考量,立法者又另以著作權法第9條將下列原屬符合要件的作品排除於著作權保護範圍之外: 1.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此處的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2.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等著作所作成的翻譯物或編輯物。 3.標語及通用的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4.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 5.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因此,所謂「一沒有」,就是不可以是著作權法第9條明文規定不保護的標的。判斷一件作品是否受著作權保護,除了檢視前述四項要件外,還必須非屬本法第9條排除保護的範圍。 資料來源: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
本著作係採用 Creative Commons 授權條款授權. 依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謂「著作」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由此可知,一件作品受到著作權保護的首要條件必須是「創作」,並且該創作「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解釋上,對於作品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的判斷標準大致可歸納為「四必一沒有」五項要件。 所謂「四必」,是四個必備要件: 第一、必須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
第二、必須經由「表達」而外顯
第三、必須獨立創作且具有創作性
第四、必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原則上,符合前述四要件即為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但基於便利公眾使用及資訊流通等公益考量,立法者又另以著作權法第9條將下列原屬符合要件的作品排除於著作權保護範圍之外: 1.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此處的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2.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等著作所作成的翻譯物或編輯物。 3.標語及通用的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4.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 5.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因此,所謂「一沒有」,就是不可以是著作權法第9條明文規定不保護的標的。判斷一件作品是否受著作權保護,除了檢視前述四項要件外,還必須非屬本法第9條排除保護的範圍。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非商業性」 授權條款台灣2.0版 本著作採「創用cc」之授權模式,僅限於非營利、禁止改作且標示著作人姓名之條件下,得利用本著作。 文:曾允君(認證法律人) ‧ 智慧財產權 / 著作權 ‧ 2 1
本文 著作權法是透過賦予特定人著作權的方式,來保護人類精神活動成果(即著作)[1]。然而並非所有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均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價值,也有可能為了追求公益而必須加以排除於保障範圍,因此著作具備何種條件才能成為受著作權法保障的對象,而讓特定人取得著作權,即為讀者進一步理解著作權問題前必須要先知道的基礎知識。 概括來說,學理上將取得著作權的必要條件大別為二類──積極要件與消極要件,前者是指必須具備的條件;後者是指不能具備的條件。著作只有同時符合這些條件時,才能取得著作權。 一、取得著作權必須具備的條件關於積極要件,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2]及第10條之1[3]等規定,可推知著作須「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及「具備表達形式」等條件。另外,著作本質上既為智慧財產,自然必須是人類精神活動中具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性質的成果,換句話說,「須有人類精神力參與」就成為判斷是否屬於著作的條件之一。 此外,著作既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自須相當程度展現出創作者的個性或獨特性等面向,才有必要透過法律加以保護,也就是解釋上「須為原始創作」(原創性),才有必要透過賦予著作權的方式,給予著作人排除他人從事相同利用行為的權利,否則將使保障範圍過於浮濫,而致使社會上一般人民在從事文化有關的活動時動輒得咎,將阻礙社會文化多元發展,進而過度影響社會公共利益。 總結而言,取得著作權的積極要件有四,也就是創作須為「具備表達形式」且「有人類精神力參與」而「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原始創作」,才有取得著作權的資格。 二、取得著作權不能具備的條件關於消極要件,因部分創作具有公共所有性質,並且為了避免形成知識壟斷而阻礙社會文化多元發展及衍生,著作權法於是在第9條[4]列舉特定類型的創作不受著作權保障,藉以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並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因此,縱然創作滿足各項積極要件,但若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所列舉的各種情形時,仍無法取得著作權。 此外,除為了調和社會公益並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而被排除的特定創作外,是否應容許內容有妨礙公共秩序或違背善良風俗的著作,例如色情影片(色情視聽著作)或裸照(色情攝影著作)受著作權法保障?目前法院裁判實務及學理上尚未形成統一說法,若認為此類著作不應該受到著作權法保障,就相當等於增列「內容不得妨礙公共秩序或違背善良風俗」作為著作不得具備的條件,而為取得著作權的消極要件之一。 以上就是取得著作權所必須具備的條件與不得具備的條件,至於各條件有什麼具體內容,將在「如何取得著作權(二)至(八)[5]」為更詳細地說明。 註腳
網站採用CC授權,內容歡迎轉載分享。 著作權保護要件為何?著作符合取得著作權(copyright)之要件有三:1. 具有原創性, 2. 必須具有一定之表現形式,3. 屬於人類精神之創作。 茲就其中最重 要之原創性、客觀表達方式及創作等積極要件說明如後。
著作受保護的條件是哪三個?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著作權在何時受到保護?3. 法人的著作,例如:受雇或者委外的法律關係下,約定著作人為公司或法人組織的情形,就是所謂的法人的著作。 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是自公開發表後50年。 若是自然人創作完成取得著作權後,再另外移轉著作財產權給公司,則還是自然人的著作。 此外,如果創作完成後50年都沒有公開發表,那著作財產權還是只保護到創作完成後50年。
著作權保護什麼?著作權保護的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在分類上,共有十一種,包括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及表演。 但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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