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元選單: 著作權保護期間有多長?作者:章忠信 011◎著作權保護期間有多長? 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理論上,著作人格權隨著著作人的死亡或公司法人的消滅而屆滿,但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關於其著作人格權的保護,仍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 至於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但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和一般法律上期間的計算有些不同,是以該期間屆滿當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期間之終止,這是因為著作人哪一天或哪一月死亡或著作哪一天或哪一月公開發行,不容易確知,但哪一年死亡公開發行比較容易查,因此,全部以當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期間終止日,可以避免查證困擾,這是很特殊的規定。 回頂端 著作權的體系與保護期間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其著作人就該著作具有何種權利,這些權利稱之為著作權。有關著作權的定義,依據《著作權法》規定為:「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由該定義得知,著作人就著作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兩項權利。 《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由法條規定得知,原則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馬上取得著作權,而不需要經過登記或註冊的程序。也就是說,《著作權法》是採「創作保護主義」,而非「創作註冊主義」(簡啟煜,2011:32-33)。例如小妍完成期末報告「心理學系學生的人格特質調查研究」的當下,即取得著作權,不須登記或註冊的手續。 對於「著作人格權」的保護期間,《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從上述法條觀之,著作人即使死亡或消滅,其著作人格權依舊存在,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簡言之,《著作權法》採取永遠保護「著作人格權」的方式,但《著作權法》對「著作財產權」則有一定的保護期間,詳細規定請參閱《著作權法》第30-35條,簡要的幾項大原則,依據簡啟煜(2011:139): 自然人之著作,依第30條規定,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死後五十年;另(一) 法人的著作、(二) 攝影著作、(三)視聽著作、(四)錄音著作、(五)表演、(六)別名或不具名的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原則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33、§34、§32)。但若著作人的別名為眾周知之別名者,回歸到原則,仍為終身加死後五十年的保護。 例如小妍對於期末報告文章的「著作人格權」,依《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不會因小妍死亡而不存在,沒有保護期間的限制,受到《著作權法》永遠的保護,因此他人利用小研之期末報告時,仍須標示小研為著作人、不得歪曲、割列、篡改以致損害小研的名譽。至於「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其保護期間為小妍的生存期間及其死後五十年,所以出版社如果要出版該期末報告,在此期間內,仍須向小妍的繼承人取得重製與散布權之授權,經過此保護期間,則無庸取得授權可自由利用(《著作權法》第43條: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法條
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之著作,依公開發表日計算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時,如各次公開發表能獨立成一著作者,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各別公開發表日起算。如各次公開發表不能獨立成一著作者,以能獨立成一著作時之公開發表日起算。 前項情形,如繼續部分未於前次公開發表日後三年內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前次公開發表日起算。 著作權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 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著作權保護的期間有多久?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是在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保護著作人的著作權是一種用來鼓勵著作人從事創作活動的方式。為了避免過度保護著作權,反而阻礙國家文化的發展,因此,著作權法對於著作財產權保護的期間加以限制,只要著作受法律保護的期間屆滿後,就成為全民共同的文化財產,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人人都可以利用。至於著作人格權的部分,則是源自於對作者的尊重,因此,並沒有特別設保護期間的限制,以下即分別說明:
舉例來說,知名的學者胡適先生的四十自述,雖然已經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果有出版社要出版四十自述,不需要得到胡適紀念館(胡祖望先生當時將著作財產權移轉予胡適紀念館)的同意,但仍然需要標明胡適先生的姓名,且不得任何改變其內容,致有損毀胡適先生的名譽。 資料來源: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