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 社會 責任 報告書 上市 上 櫃

第二條

上櫃公司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本作業辦法之規定編製與申報中文版
本之永續報告書:
一、最近一會計年度終了,依據本中心「上櫃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
    點」規定屬食品工業、化學工業及金融業者。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餐飲
    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實收
    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但未達五十億元者,得自中華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適用。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公司,第一項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
幣五十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臺幣一百億元替代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二十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臺幣四十億元替代之。

第三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上櫃公司應每年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p
orting Initiatives, GRI)發布之通用準則、行業準則及重大主題準則
編製前一年度之永續報告書,揭露公司所鑑別之經濟、環境及社會重大主
題與影響、揭露項目及其報導要求。
前項所述之永續報告書內容應涵蓋相關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之風險評估
,並訂定相關績效指標以管理所鑑別之重大主題。
上櫃公司應於永續報告書內揭露報告書內容對應 GRI準則之內容索引,並
於報告書內註明各揭露項目是否取得第三方確信或保證。
第一項所述之揭露項目,應採用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進行衡
量與揭露,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發布適用之標準,則應採用實務慣用或
國際通用之衡量方法。

第四條

上櫃公司所編製之永續報告書除前條所述內容外,食品工業及第二條第一
項第二款之上櫃公司、化學工業、金融業,應依產業別加強揭露永續指標
。(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三)
前項之上櫃公司依據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三揭露所屬產業之永續指標,
應取得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準則所出具
之意見書。
水泥工業、塑膠工業、鋼鐵工業、油電燃氣業、半導體業、電腦及週邊設
備業、光電業、通信網路業、電子零組件業、電子通路業、其他電子業,
應依產業別加強揭露永續指標。(附表一之四至附表一之十四)但實收資
本額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未達五十億元者,得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適
用。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公司,前項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五十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臺幣一百億元替代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
十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臺幣四十億元替代之。

第四條之一

第二條規定之上櫃公司應以專章揭露氣候相關資訊。(附表二)
前項資訊中溫室氣體範疇一及範疇二盤查適用時程如下:
一、鋼鐵工業、水泥工業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者,應自中
    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四年起揭露合併
    報表母子公司數據。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一百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五年起揭露合併報表母
    子公司數據。
三、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起揭
    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六年起揭露合併報表母子公司數據。
第二條規定之上櫃公司應依下列時程辦理溫室氣體範疇一及範疇二確信:
一、鋼鐵工業、水泥工業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者,應自中
    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六年起完成合併
    報表母子公司確信。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一百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
    一百一十六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七年起完成合併報表母
    子公司確信。
三、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七年起完
    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八年起完成合併報表母子公司確信。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公司,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實收資本
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臺幣二百億元替代之,實收資本額
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臺幣一百億元替代之。

第五條

辦理第四條第二項永續指標確信之會計師及所屬事務所,及辦理第四條之
一第三項溫室氣體之確信人員及所屬機構,均應符合「上市上櫃公司永續
報告書確信機構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起適用。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上櫃公司,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永續報告書
及該報告書檔案置於公司網站之連結,申報至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
申報系統。但最近一年未編製或未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發布之準則編
製永續報告書者,或永續報告書經會計師依照第四條第二項準則出具意見
書者,得延至九月三十日完成申報。
上櫃公司應建立永續報告書編製及驗證之作業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

上市櫃公司出具永續報告書情形Statistics

經統計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 110 年度永續報告書之上市公司共 470 家,上櫃公司共 186 家,總計 656 家。

註:目前已編製完成並揭露於網站者,可連結至該公司網站進一步查閱。
(更新日期:111.10.01)

永續報告書相關申報資訊即時查詢:

  1. 公開資訊觀測站

公司名稱:

公司代碼:

市場別:

年度:     

110年度永續報告書編製公司彙總表

編號公司代碼公司名稱
1 1101 台泥
2 1102 亞泥
3 1103 嘉泥
4 1104 環泥
5 1108 幸福
6 1110 東泥
7 1201 味全
8 1203 味王
9 1210 大成
10 1213 大飲
11 1215 卜蜂
12 1216 統一
13 1217 愛之味
14 1218 泰山
15 1219 福壽
16 1220 台榮
17 1225 福懋油
18 1227 佳格
19 1229 聯華
20 1231 聯華食
21 1232 大統益
22 1233 天仁
23 1234 黑松
24 1235 興泰
25 1236 宏亞
26 1256 鮮活果汁-KY
27 1258 其祥-KY
28 1259 安心
29 1264 德麥
30 1268 漢來美食

資料總筆數: 656 12345678910..22Next

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目標與具體推動措施,上市公司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即日起更名為「永續報告書」,證交所修改「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名稱為「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以及「營業細則」第四十七條。

為持續推動企業強化非財務資訊揭露,本次修正之「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擴大應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之上市櫃公司範圍納入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上未滿50億元者,自112年起須強制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另為提升企業編製永續報告書品質,訂定化學工業與金融保險業應加強揭露之指標,並自明(111)年起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須取得會計師依據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確信準則公報所出具之第三方意見書;上市公司亦應就報告書編製與驗證建立相關作業程序並納入公司內控制度。

此外,配合國際發展趨勢,強化我國上市上櫃公司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提升永續相關資訊揭露,本次同步修改「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名稱為「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並配合修正相關條文,鼓勵企業應將重視企業社會責任之概念擴大至企業永續發展之實踐。

因應「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具體推動措施,修正本公司「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部分條文:

(一)配合國際發展趨勢,強化與國際接軌,修改現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之名稱為永續報告書,爰修正本公司「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名稱為本公司「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二)持續強化我國上市公司提升非財務資訊揭露,擴大應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之上市公司範圍納入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上未滿50億元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適用。

(三)參考國際揭露準則,增加化學工業及金融保險業應揭露指標,並為提升永續報告書資訊揭露品質,擴大應取得第三方驗證之產業類別納入化學工業及金融保險業。

二、為加強企業編製永續報告書品質,規範企業應就報告書編製與驗證建立相關作業程序,並納入內控制度。

公告詳細資料請見:附件

資料來源:台灣證券交易所
圖片來源:Jonas Jacobsson


延伸閱讀:
金管會啟動「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 112年起資本額20億企業須編永續報告
企業永續報告 須第三方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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