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扣抵法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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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1-10-07

  • 尚未辦理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請儘速辦理補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由111年5月31日展延至111年6月30日,未於111年6月30日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 111-10-07
  • 營利事業借款增建固定資產,於建造期間支付之利息,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 111-10-06
  • 提醒您!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 111-10-05
  • 請繼承人儘速辦理遺產繼承過戶,以免遺產所生孳息課徵鉅額稅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如股份或存款)所生之孳息(如股利或利息)屬繼承人辦理遺產過戶年度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辦理遺產過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而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該局說... 111-10-04
  • 請於繳納期間如期繳納稅款,以免移送執行多繳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於繳納期間繳納稅款,如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時,除應繳納滯欠稅款及滯納金、利息外,尚需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生之必要費用。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的稅款,如... 111-09-30

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一、兼營營業人應將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購買國外之勞務之用途,區分為下列三種,並於帳簿上明確記載:

(一)專供經營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應稅(含零稅率)營業用(以下簡稱專供應稅營業用)者。

(二)專供經營免稅及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營業用(以下簡稱專供免稅營業用)者。

(三)供(一)、(二)共同使用(以下簡稱共同使用)者。

二、兼營營業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或溢付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專供經營免稅營業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共同使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x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三、兼營營業人購買國外之勞務,應依下列公式計算應納營業稅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專供免稅營業用勞務之給付額x徵收率+共同使用勞務之給付額x徵收率x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四、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專供免稅營業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共同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x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二)兼營營業人如有購買國外之勞務者,並應依下列公式調整:

調整稅額=(當年度購買專供免稅營業用勞務給付額+當年度購買供共同使用勞務給付額x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x徵收率-當年度購買勞務已納營業稅額

(三)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適用本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期間未滿九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依本款規定調整之。

五、兼營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繳清稅款時,準用前款規定辦理。

六、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一)經營製造業者。

(二)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十億元者。

(三)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二千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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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10-07

兼營營業人於當年度最後一期報繳營業稅時,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如何調整辦理?(9501)

更新日期:110-04-22

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採用比例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
度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1-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
二、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專供免稅營業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共同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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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May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申報選擇採「比例扣抵法」計算稅額,既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確定後,不得改採「直接扣抵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3項第1款之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即已確定。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規定 ,兼營營業人符合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但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兼營營業人若選擇採用「比例扣抵法」調整稅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後,未申請復查,即生確定效力,嗣後不得再申請改採「直接扣抵法」調整當期稅額。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為兼營營業人,103年1-12月應稅銷售額15餘萬元,免稅銷售額1,400餘萬元,於103年11-12月營業稅申報時,自行選擇採「比例扣抵法」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申報累積留抵稅額4萬餘元,經該局按其申報數核定,並經確定在案。惟甲公司嗣後發現,改採「直接扣抵法」得申報累積留抵稅額198萬餘元,較為有利,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以適用法令及計算錯誤為由,申請更正,經該局駁回其申請,仍表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亦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指出,「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均為計算免稅銷售額所對應進項稅額之法定方法,甲公司既作出選擇,並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且該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後,兼營營業人未申請復查,即生確定效力。因此,特別提醒兼營營業人,於申報時應慎選較有利之計算方式,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 稽徵與救濟
  • 法院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