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規(含概要)題庫下載題庫上一題 Show 下ㄧ題
34.若保險金在死亡保險契約上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者,假如被保險人僅有配偶和父母,則該保險金應如何分配?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保險法規(含概要)- 第三章:人身保險與稅法#8964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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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詳解X 保險法規(含概要)38 下列情事,何者不得充任保險經紀人之負責人? (A)受破產宣告已復權者 (B)曾犯偽造文書罪,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完畢已逾 5 年者 (C)因違... 10 x前往解題懸賞詳解X 保險法規(含概要)38 下列情事,何者不得充任保險經紀人之負責人? (A)受破產宣告已復權者 (B)曾犯偽造文書罪,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完畢已逾 5 年者 (C)因違... 10 x前往解題
問題詳情 30.若保險金(300萬)在死亡保險契約上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者,假如被保險人僅有配偶和兄弟姐妹,則該保險金應如何分配 參考答案答案:B 用户評論【用戶】黄俊威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按《民法》第1141條中<法定應繼分有關:①血親繼承人n「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例外:法律n另有規定)。(民 §1141)n②配偶(當然繼承人)n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民 §1144)nA. 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同為繼承時,其應n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nB. 與「被繼承人之父母或兄弟姊妹」(第二、三順位)同為繼承時,n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nC. 與被繼承人之「祖父母」(第四順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n遺產「三分之二」。nD.『無血親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因此,在該題目中的被保險人僅有配偶和兄弟姐妹,則兄弟姐妹是可適用B.與「被繼承人之父母或兄弟姊妹」(第二、三順位)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的規定。所以,配偶與兄弟組妹各得二分之一。 【用戶】黄俊威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按《民法》第1141條中<法定應繼分有關:①血親繼承人n「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例外:法律n另有規定)。(民 §1141)n②配偶(當然繼承人)n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民 §1144)nA. 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同為繼承時,其應n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nB. 與「被繼承人之父母或兄弟姊妹」(第二、三順位)同為繼承時,n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nC. 與被繼承人之「祖父母」(第四順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n遺產「三分之二」。nD.『無血親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因此,在該題目中的被保險人僅有配偶和兄弟姐妹,則兄弟姐妹是可適用B.與「被繼承人之父母或兄弟姊妹」(第二、三順位)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的規定。所以,配偶與兄弟組妹各得二分之一。 【用戶】黄俊威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按《民法》第1141條中<法定應繼分有關:①血親繼承人n「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例外:法律n另有規定)。(民 §1141)n②配偶(當然繼承人)n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民 §1144)nA. 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同為繼承時,其應n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nB. 與「被繼承人之父母或兄弟姊妹」(第二、三順位)同為繼承時,n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nC. 與被繼承人之「祖父母」(第四順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n遺產「三分之二」。nD.『無血親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因此,在該題目中的被保險人僅有配偶和兄弟姐妹,則兄弟姐妹是可適用B.與「被繼承人之父母或兄弟姊妹」(第二、三順位)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的規定。所以,配偶與兄弟組妹各得二分之一。
在人身保險的死亡保險中,
根本就沒有【法定繼承人】這個詞!【法定繼承人】這個詞是有問題的, 翻開六法全書不會有【法定繼承人】這個名詞, 只有【繼承人】這個詞。 大家都寫法定繼承人, 也就一直延續下去了。 受益人的指定方式我們先來看看受益人的指定方式, 【法定繼承人】的「法」, 即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這樣寫雖然省事,但有可能會有後面提及的隱憂存在。 問題1:何時的「法定繼承人」?何時的「妻」、「夫」?因為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會改變, 本件被保險人向OO保險公司投保OO團體保險計劃時,約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該保險契約簽訂時,被上訴人既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渠等為該契約受益人之地位,即告確定。
有法院認為要先考慮所有情況,確認被保險人真正的意思是什麼, 在保險契約僅約定或指定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身分關係時,則在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而死亡,決定保險金之歸屬時,除須就保險契約之文字為文義解釋外,更應探究被保險人之真意。 白話文:除了看條款文字,還要確認被保險人真正的意思是啥,確定他想給哪個時期的受益人。 因此,填寫「法定繼承人」,就會有上面的糾紛存在。 沒有寫清楚,就很容易造成糾紛。 問題2:法定繼承人不只一人,怎麼分?民法1144條的白話文:配偶和直系血親卑親屬 ( 例:子女 ) 平分遺產, 若沒有父母,則配偶拿一半遺產,兄弟姊妹拿一半遺產。 若沒有兄弟姊妹,則配偶拿三分之二,祖父母均分三分之一遺產。 我們來看一下保險法的規定 保險法110條第2項 白話文:請求保險金時,活著的受益人才可以算是受益人 保險法112條 白話文:有受益人還活著時,身故保險金「不是」遺產。 保險法113條
被保險人身故時【有】受益人生存, 直接用民法1144條分配?有疑問。 除非條款或當初約定有說好怎麼分, 否則事情發生後,很容易為了錢怎麼分起衝突。 為了保險金的分配問題, 就為了「法定繼承人」怎麼分配保險金而鬧上法院。
受益人:保險公司應該按照民法1144條,配偶一半,父母一半才對! 保險公司:當初沒有寫怎麼分啊!所以按照連帶債權,配偶、父、母三人平均分。 上述案例身故保險金是100萬, 若按照民法1144條分配,配偶可以拿50萬,但均分的情況下只有33萬。 後來證實保險公司發錯錢了, 因為保險單條款裡面有寫依照民法1144條去做保險金的分配了。 假如金額更大,是1000萬呢? 那就是500萬和333萬,差了166萬,金額差很大。 如此分配方式不一樣, 可能造成家人對簿公堂, 本應該讓家人安心過活的身故保險金, 卻成引發家人衝突的導火線。 【沒有寫清楚身故保險要怎麼分配,會導致嚴重的家庭糾紛】 如下二圖,關於填寫法定繼承人的保險金要怎麼分配, 多數要保書或保單條款通常會約定依照民法繼承編的方式分配, 也就是民法1144條的比例。 但還是要仔細看清楚自己的要保書或保單條款怎麼寫。 受益人辦理拋棄繼承, 那還算是法定繼承人嗎? 有沒有資格領身故保險金? 節文如下: 而於該保險契約簽訂時,被上訴人既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渠等為該契約受益人之地位,即告確定,不因繼承開始後渠等拋棄繼承,致溯及自繼承開始時喪失繼承人之身分,而受影響。
結論:最好事先寫清楚受益人只寫「法定繼承人」,可能會產生上述的問題: 即不知道是何時的法定繼承人?以及身故保險金怎麼分配? 因此建議大家,為了避免受益人為了怎麼分配保險金而對簿公堂, 填寫受益人的時候,最好事先指定人名,白紙黑字填寫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