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額申報表配偶

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除依所得稅法准予免徵所得稅者外,所有薪資之受領人,均應向其服務機關、團體或事業之扣繳義務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載明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准予減除免稅額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事項。

薪資受領人於年度進行中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於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將異動後情形,另依前條規定填表通知扣繳義務人。

一、結婚、離婚或配偶死亡。

二、受扶養親屬人數增加或減少。

扣繳義務人於接到薪資受領人填報之免稅額申報表後,應單獨列冊記載,遇有異動通知者,並應辦理異動登記。

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就其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但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薪資受領人遇有第二條規定異動時,其為結婚或增加受扶養親屬人數者,扣繳義務人應自其異動發生之月份起,依異動情形辦理扣繳;其為離婚、配偶死亡或減少受扶養親屬人數者,應自次年一月一日起,依其異動情形辦理扣繳。

薪資受領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扣繳及免予扣繳薪資所得稅款之受領人(包括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及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並得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第八條,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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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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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依據財政部訂頒「109年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該員工有配偶時算是1個扶養親屬, 則其薪資所得達新台幣92,001元需扣繳, 這與配偶有無薪資所得無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1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 薪資按月分次給付,須按月付之總額辦理扣繳稅款
  • 2008/2/26
  • 此消息永久有效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公司因財務調度的關係,每月給付給員工薪資係採分次發放,應如何辦理薪資扣繳?
該局指出,無論營利事業每月分次或一次給付員工薪資,仍應按每月薪資給付的「總額」辦理扣繳,並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或按全月給付薪資總額扣取10%,二者擇一辦理。採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者,應按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就其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薪資受領人不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視同無配偶及無受扶養親屬,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無受扶養親屬人數欄之扣繳稅額辦理扣繳。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6年8月15日及8月29日發放A君(A君為境內居住者,未填寫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薪資各28,500元、39,900元,合計68,400元,此時扣繳義務人應於8月29日,依96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稅額為4,500元;A君亦可選擇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10%,亦即扣取6,840元。扣繳義務人應於次月10日前將此筆扣繳稅款填寫繳款書向公庫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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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