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失能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EN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第四步:向雇主取得賠儐&補償雇主對於職災勞工有「無過失」的補償責任,意即即使雇主沒有犯錯,仍需要提供職災勞工補償金,包含醫療補償與薪資補償。 賠償為有過失責任,意即職災意外中,雇主在勞工安全上有失職才須負起賠償責任 ★勞動力減損賠償 *註一:勞動力減損表與失能等級對照表
等級 15 14 13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減損百分比 7.69% 15.38% 23.07% 30.76% 38.45% 46.14% 53.83% 65.52% 69.21% 76.9% 84.59% 92.28% 100% 100% 100% *註二:將(65-當前年齡)代入下列對照表中,得到年齡換算後的霍夫曼計數 依霍夫曼計算法計算一次給付之金額(年息百分之五,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註 本計算表係按每年給付一百萬元計算,如給付金額有所增減,可就上開金額比例增減之。例如每年按一千元計算者,其第五十年一次給付之金額為二九0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累計數額為二五四一六元。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精神賠償金額之目前無明確計算依據,主要由法院根據被害人與家屬所受之痛苦程度,定其數額。而實際上法院作成的裁判,對被害人已死亡家屬之慰撫金,其數額目前通常都在一百萬元上下,若是成傷受害者的家屬撫慰金,則為更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