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支 實 付 傷害醫療保險金 甲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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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醫療給付(實支實付型)附加條款

實支 實 付 傷害醫療保險金 甲 型

因意外事故(非疾病)就醫,支出醫療費用時,超過全民健保部分,保險公司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 購買指數: 100%
  • 理賠對象: 被保險人。
  • 給付項目: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 保障內容: 1.針對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非由疾病所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經登記合格的醫療院所就診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保部份,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2.保險金額以旅行平安險之10%計算,最高為150萬。
  • 注意事項: 國外因無法使用健保就醫,故當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就醫時,常需自費負擔高額的醫療費用,本項保障可轉移自費風險。
  • 理賠文件: 1.保險金申請書 2.保險單或其謄本 3.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4.醫療費用明細及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5.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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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支 實 付 傷害醫療保險金 甲 型

承保對象

  • 災害防救者,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團體。

承保方式

  • 以一張保險單承保五人以上之團體,並以團險費率計算保費。

保額限制

  • 一般死殘保額50萬、住院日額1,000元。

承保範圍

  • 一、團體傷害保險(Group Death and Dismemberment insurance)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 二、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1)甲型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Group Accidental Medical Reimbursement insurance)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本附加保險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部份,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額限額」。被保險人未具或未以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就醫,或得向全民健康保險請領醫療費用而不請領者,或該就診之醫療院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院所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僅以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之七成給付,但給付總額仍以「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2)乙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Group Accident Hospital In Allowance)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本附加保險約定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時,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住院保險金日額」。但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被保險人因前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所定日數者,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定日數為上限。

專案相關條款附件

  • 實支 實 付 傷害醫療保險金 甲 型
    團險詢價申請書
  • 『富邦產物災害防救者』專案採個案進行報價,相關投保資訊請洽富邦產物專責人員。
    連絡電話:(02)6636-7890 #58220
    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12:00 及 13:00~17:30
    公司傳真:2754-8883
    電子信箱: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實支 實 付 傷害醫療保險金 甲 型

    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8.09.02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92.01.22台財保字第0920750043號核准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加繳保險費後,投保本公司團體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要保人得視實際需求選擇投保甲型或乙型傷害醫療保險,其約定如下:
    甲型-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本附加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診療,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各項費用之七成給付,但給付總額仍以「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乙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本附加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時,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最高以保險單首頁所載日數為限。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1.鼻骨、眶骨 (含顴骨) 十四天
    2.掌骨、指骨 十四天
    3.蹠骨、趾肯 十四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二十天
    5.肋骨 二十天
    6.鎖骨 二十八天
    7.橈骨或尺骨 二十八天
    8.膝蓋骨 二十八天
    9.肩胛骨 三十四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四十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四十天
    12.頭蓋骨 五十天
    13.臂骨 四十天
    14.橈骨與尺骨 四十天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四十天
    16.脛骨或腓骨 四十天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四十天
    18.股骨 五十天
    19.脛骨及腓骨 五十天
    20.大腿骨頸 六十天




    不保事項

    保單條款

      (法令之適用)
      本契約未規定之事項,悉依照中華民國保險法、民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個人傷害保險(標準型)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參考條文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個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並加
    繳保險費後,得就下列甲型或乙型之附加條款擇一投保。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甲型)
    第一條  (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二條約定的意外
            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
            合格的醫院或診所就該傷害加以治療者,本公司就其醫師認定的
            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實支實付傷
            害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
            載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第二條  (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或其他投保證明文件。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
                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醫療費用明細。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三條  (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
            指定或變更。
    第四條  (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
            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規定。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住院日額型(乙型)
    第一條  (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
            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
            的醫院或診所住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本契約保
            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但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
            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前項傷害蒙受骨折而未住院治療,或已住院但未達本
            保險單所附「骨折別日數表」所定日數者,本公司按其未住院部
            分之日數,給付本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
            分之一。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前項
            所定標準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按前項所定標準四分之
            一給付。如同時蒙受「骨折別日數表」所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
            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第二條  (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或其他投保證明文件。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
                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醫療費用收據或醫療費用明細。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三條  (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
            指定或變更。
    第四條  (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
            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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