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新聞 你知道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稅,該如何試算、申報以及新舊制的差異嗎?所謂的「財產交易所得稅」指的是財產交易所得,因出售或交換財產及權利所產生的所得。包含出價取得的財產或權利,以及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以一般社會大眾來說,其中最常見的是以「房屋交易所得稅」為主,出售、拍賣或交換房屋所得歸屬年度,以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日期之年度為準。 搞懂你要繳是「房屋交易所得稅」還是「房地合一稅」呢? 所謂的「房屋交易所得稅」(舊制)是指相對「房地合一稅」(新制)的說法,「房地合一稅」是針對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換句話說,「房屋交易所得稅」(舊制)就是指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不動產,其中土地部分出售所得免稅。 房屋交易所得稅申報3步驟: 步驟1:確認符合條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均為適用舊制)
房屋交易所得稅申報3步驟: 步驟2:選擇申報方式(二選一)
可減除的相關成本/費用:
步驟3:線上試算 ※圖為試算參考畫面。線上試算僅提供簡易估算稅額功能,實際應納稅額請依申報書實際填寫計算為主。 財產交易所得稅的免稅額/扣除額 ● 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總括來說,雖然對大多數屋主來說,可能採取標準計算申報較為有利,但依法仍建議優先採核實認定的方式繳納賦稅,否則日後遭政府查核仍須面臨補稅的情形。 延伸閱讀:
財政部於今(28)日訂定發布「11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表示,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之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適用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稅。 財政部說明,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7千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 (三)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詳見附件)計算其所得額。該比例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110年度考量部分地區新建案交易熱絡帶動當地整體房市價量上揚,或因所得額標準已多年未調整而與實際交易情形有相當差距等因素,分別調增該等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至3%,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財政部指出,個人110年度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始有上開標準之適用,該部業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查核個人出售不動產之財產交易所得,落實租稅公平及居住正義。 附「11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邱科長筱惟,聯絡電話:2322-8423 發布日期:111-01-28 更新日期:111-01-28 點閱次數:34101 附件下載附件圖檔瀏覽
在計算我們的財產交易所得時,通常會有兩種狀況,第一,資料保存完整,其二,當然就是有缺少相關文件。我們就從比較單純的狀況先說明 實際成本法│有完整文件,得以佐證實際成本 一、計算方式 財產交易所得/損失 = 出售價格 - 原始取得成本 - 改良費用 二、應備文件
倘若計算後發現你的財產交易是損失的狀態,你在未來三年如果有發生財產交易所得時,抵扣財產交易所得,但如果未發生財產交易所得,也不可自當年度其它所得中扣除。 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法│無法提出證明文件 此種狀況出售房屋就得依財政部所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房屋出售所得。 一、計算公式 財產交易所得 = 售屋房屋評定現值 x 財產交易所得核定標準率 二、各縣市110年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參考來源:其他地區可上財政部賦稅署網站(訂定11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最後提醒大家!交易可能賺錢也可能賠錢,有賣屋的朋友別忘了報稅也是很重要的一的環節,申報綜合所得稅計算 “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時,可以先試算再選擇對您有利的申報方式喔 ◎延伸閱讀:預售屋買賣│房地合一稅、綜合所得稅 點擊查看 郭彥廷地政士事務所 地址│台北市大同區西寧北路70號4樓之1(通訊地址) LINE ID│@vlk9953l 點此加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