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工程 營業項目

內政部營建署

E101011綜合營造業                                                  E102011土木包工業

● E103011鋼構工程專業營造業                                 ● E103021擋土支持及土方工程專業營造業

● E103031基礎工程專業營造業                                 ● E103041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專業營造業

● E103051預拌混凝土工程專業營造業                    ● E103061營建鑽探工程專業營造業

● E103071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                        ● E103081帷幕牆工程專業營造業

● E103091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                    ● 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 E103111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                                 E503011下水道用排水設備

I801011公寓大廈理服                                  ● J101101營建廢棄物共同清理業

營業項目代碼

營業項目說明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受理許可
申請之機關

公司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商業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法規依據

備註

E101011

綜合營造業

內政部(營建署)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營造業法第七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

營造業資本額:
甲等綜合營造業: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
乙等綜合營造業: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以
丙等綜合營造業: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以上

E102011

土木包工業

內政部(營建署)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營造業法第10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6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百萬元以上

負責人

負責人

E103011

鋼構工程專業營造業

內政部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營造業法第8條、第12條、第13條、第14

E103021 

擋土支持及土方工程專業營造業

內政部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營造業法第8條、第12條、第13條、第14

E103031 

基礎工程專業營造業

內政部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營造業法第8條、第12條、第13條、第14

E103041 

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專業營造業

內政部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營造業法第8條、第12條、第13條、第14

E103051 

預拌混凝土工程專業營造業

內政部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營造業法第8條、第12條、第13條、第14

E103061 

營建鑽探工程專業營造業

內政部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營造業法第8條、第12條、第13條、第14

E103071 

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

內政部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營造業法第8條、第12條、第13條、第14

E103081 

帷幕牆工程專業營造業

內政部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營造業法第8條、第12條、第13條、第14

E103091 

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

內政部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營造業法第8條、第12條、第13條、第14

E103101 

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內政部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營造業法第8條、第12條、第13條、第14

E103111 

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

內政部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營造業法第8條、第12條、第13條、第14

E503011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

內政部(營建署)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五條

I801011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營建署)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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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

1.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公司為限

2.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3.   公司名稱標明專業

J101101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理業

內政部(營建署)

直轄市、縣(市)政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
甲級: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乙級:新臺幣百萬元

公司名稱變更

名稱變更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十條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負責人變更

公司所在地變更

所在地變更

解散

歇業登記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