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僱人員年終工作獎金計算

一、為激勵現職軍公教人員士氣,慰勉工作辛勞,特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明定年終工作獎金發給之意旨。

二、發給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
        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
  (二)年度中退休(伍、職)、資遣、死亡人員。
一、明定發給對象。
二、本點發給對象係包括現職及當年卸任總統、副總統。
三、第二款所稱年度中退休(伍、職)、資遣人員,以本點第一款所列人
    員依其適(準)用之法令辦理退休(伍、職)、資遣為限。(例如政
    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
    法、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長鄉鎮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公務人員
    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陸海空軍軍官
    士官服役條例、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工友管理要點等)
四、參考一百零六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訂
    定。

三、發給基準如下:
  (一)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其發給數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1.特任以上人員以月俸及公費(或政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立
          法委員比照支給)。
        2.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及比照簡任第十四
          職等人員,以月支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發
          給。
        3.簡任第十四職等以下人員以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教育人員為
          學術研究加給)之合計數發給,主管人員、十二月份支主管職
          務加給(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及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
          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
          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以下簡稱比照主管職務加給)發給。
  (二)非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其發給數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1.仍支領原實施單一薪給行政機關待遇人員,以月支單一薪給基
          準計發,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管及代理
          主管),另加現支主管職務加給基準發給。
        2.未實施用人費率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以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之合
          計數發給,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管及代
          理主管),另加現支主管職務加給基準發給。
        3.國防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由國防部自行參酌
          訂定。
  (三)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依前二款
        所定基準,發給一點五個月之年終工作獎金;二月一日以後各月
        份到職人員,如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以及十二月份到職且當月
        未離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並均以十二月份所支待遇
        基準為計算基準。年度中退休(伍、職)人員(含支領一次退休
        金、退職給與、退伍金人員、支領月退休給與人員及服義務役、
        替代役退伍人員)及資遣、死亡人員,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
        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基準計支,由原服務單位辦理(例如一
        月份退休人員,按一月份所支待遇基準乘以十二分之一發給,餘
        類推)。
  (四)現職人員在十二月份或年度中退休(伍、職)、資遣、死亡人員
        在職之最後一個月份,其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含比
        照主管職務加給)基準有所增減者,按當月全月份實發數額計發
        年終工作獎金。但當月如有中斷支薪情形者,按當月實發數額依
        實際支薪日數計算平均日薪,再依當月日數計算全月份數額計發
        年終工作獎金。
  (五)年度內有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含比照主管職務加給
        )減少之情形者,依所任職務實際在職月數按比例計發。
  (六)前二款年終工作獎金計算方式,如有競合情形時,得將薪俸、專
        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含比照主管職務加給)分項採計,以最
        有利於當事人之計算方式計發。
  (七)十二月份到職且於當月三十一日以前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
        ,依下列規定辦理:
        1.年度中未曾在職者,應依十二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一
          點五個月乘以十二分之一計算發給。
        2.年度中曾在職者,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年資採計之規定計算
          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八)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人員,依其當年實際服役月數比例計
        支。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明定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及非支領一般公務機
    關待遇人員之發給基準。其中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如屬移撥
    公務人員,並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
    定補足差額有案者,考量其補足差額內涵因屬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
    給之範疇,亦應納入合計數計發。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所稱「專業
    加給」係指按其適用之專業加給表別。第一款第三目則配合一零四年
    十二月二十七日施行之教師待遇條例規範教育人員為學術研究加給。
二、第三款至第八款,規範年度中在職情形之計發方式。其中第四款後段
    明定十二月份在職人員,如有兩種以上待遇基準,且有中斷任職情形
    者,其年終工作獎金係依十二月份實發數額計算平均日薪,再推算全
    月(三十一日)之待遇作為年終工作獎金計發基準。【計算範例:甲
    君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任職 A機關,其月支待遇為新臺幣(以下同
    )二四、四四零元,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辭職,同年月二十六
    日再任 B機關,月支待遇為四四、二五五元,甲君年終工作獎金待遇
    基準為二八、六八六元,計算方式為〔(24,440x22/31)+(44,25
    5x6/31)〕÷28x31=28,686.07143。上開公式計算結果四捨五入至
    元為28,686元】。
三、參考一百零六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訂
    定。

四、發給日期:
    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五日發給。但軍職人員部分,得由國防部視實際
    需要另訂發給日期。
一、明定發給日期。
二、年終工作獎金循例為春節前十日一次發給,惟因一百零八年度春節前
    十日(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六日)適逢星期六,為利機關發放作業,
    於前一個上班日(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五日)發給。
三、參考一百零六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訂
    定。

五、發給單位如下:
  (一)十二月份在職並繼續任職者,由十二月三十一日所在服務機關學
        校發給。
  (二)十二月二日至同月三十一日期間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由
        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三)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者,由現服役單位發給。
  (四)年度中原服務機關經裁撤或整併者,現職人員由新職服務機關發
        給;裁撤或整併前退休(伍、職)、資遣、死亡人員由承接其退
        休撫卹業務之機關發給。
一、明定發給單位。
二、配合省級機關業務移撥安置人員,由受撥機關發給;業務調整當年度
    退休(職)、資遣、死亡人員由承接其退休撫卹業務之機關發給。
三、參考一百零六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訂
    定。

明定年終工作獎金發給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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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給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
        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
  (二)年度中退休(伍、職)、資遣、死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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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給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
        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
  (二)年度中退休(伍、職)、資遣、死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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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給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
        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
  (二)年度中退休(伍、職)、資遣、死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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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給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
        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
  (二)年度中退休(伍、職)、資遣、死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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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給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
        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
  (二)年度中退休(伍、職)、資遣、死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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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給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
        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
  (二)年度中退休(伍、職)、資遣、死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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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給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
        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
  (二)年度中退休(伍、職)、資遣、死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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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給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
        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
  (二)年度中退休(伍、職)、資遣、死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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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給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
        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
  (二)年度中退休(伍、職)、資遣、死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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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給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
        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
  (二)年度中退休(伍、職)、資遣、死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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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在司法院體系的某法院服務因為約聘僱人員,因每年都會有政府機關來文(函)要求協助選務工作,因市政府機關要發文給所屬的服務機關敘獎勵,但是詢問單位表示體制不同無法給予記獎勵,只能列入該年度的考績參考,.每次公務單位來文要求協助選務工作或業務協助,要給我們約聘雇人員敘獎勵都只是來文也無法記獎勵(嘉獎),請問要記獎勵是否一定要體系一樣的公務部門才可以登入敘獎勵嗎?還是約聘僱人員不能敘獎勵呢?

A1 、一、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6 條、第 9 條規定略以,約僱人員之僱用應訂立契約,契約內容為僱用期間、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僱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受僱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解僱原因及其他必要事項等;唯不適用俸給、考績、退休、撫卹及公務人員保險等法規之規定。二、復按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第 12 條規定略以,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係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又平時考核之獎勵可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則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在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三、綜上,約僱人員之獎勵得不以敘「嘉獎、記功、記大功」方式為之。

Q2 、如果當職務代理人從 2 月開始,中間有一個月離職到別單位擔任臨時人員,一個月後回來,那年終及年資跟國民旅遊卡的福利還有嗎?

A2 、年終奬金支領規定,發給對象係十二月仍在職人員,年度內各段年資是可以併計的,並按月數比例核給,至於國民旅遊卡,因係重新再任約僱人員,現行規定必須於次年一月起,始能按比例核給。

Q3 、於 99 年 7 月 19 日任職約僱人員至 100 年? 3 月 14 日離職且在 100 年 9 月 30 日任職約僱人員至 100 年 10 月 26 日離職生效日為 100 年 10 月 27 日 因考上高考將於 100 年 10 月 27 日至分發單位報到 請問這樣子休假年資可以銜接嗎?且這樣子休假年資併計為多少?

A3 、原約僱年資因 100 年 3 月 14 日離職中斷, 100 年 9 月 30 日重新任職約僱人員至 100 年 10 月 26 日 100 年 10 月 27 日高考分發報到, 100 年應無慰勞假問題, 101 年起可於實務訓練期滿後,按 100 年再任約僱人員至年終任職月數比例,依所具休假年資(99 年 6 月起至 100 年 7 月合計約 1 年 1 月)按比例核給休假, 102 年則可全數核給。

Q4 、以前曾於勞保局擔任職務代理人後來離職唸書並考上電機普考請問在勞保局的那些有算休假年資或可買退休年資嗎?

A4 、職前曾任約僱職務代理人年資,任公職後可採計為休假年資,但約僱年資當時己辦理離職儲金,無法購買為退撫基金之退休年資。

Q5 、目前為職務代理人,從今年 4 月任職到 10 月中離職,離職當天又馬上接任另一個職代到明年 1 月份,請問這樣是否有年終?計算方式為何?

A5 、依年終工作奬金發給注意事項有關年資採計規定,台端如 12 月份仍在職,同年度實際在職月數可合併計算年資後,按比例發給。

Q6 、公務機關的聘用人員,民國 100 年全年在職。若是在 100 年 12 月 31 日離職,能否領到預計於 101 年年初發放的年終獎金?

A6 、依往年年終奬金發給規定, 1 月 31 日以前在職至同年 12 月 1 日仍在職者,發給 1.5 個月俸給之年終工作奬金,因此,如發給規定未修正,自可依規定領取年終工作奬金。

Q7 、約聘僱年資(適用聘用人員條例)如下 94 年 7 月起至 98 年 10 月, 98 年 10 月起至 98 年 12 月(申請育嬰假), 99 年 1 月起至 100 年 10 月,若轉任普考公務員中間年資未中斷共可採記的休假年資是多少?若符合提敘標準,共可提敘幾級?約聘年資是否可採記公務人員退休年資?相關提敘手續及休假年資採記手續是在何時辦理?提敘與休假的手續採計是否需同時辦理?若先採休假年資,再考上高考再採計提敘年資分開辦理可以嗎?有何相關規定?

A7 、原則上休假與提敘的年資採計是可以分開處理的,休假採計權責在服務機關,提敘則在銓敘部,休假年資採計係全部年資合併採計(扣除留職停薪),提敘則需符合性質相近,等級相當,成績優良等要件才能提敘,而且必須整個年度全年聘用才能採計,分段聘用,不滿一整年的,均不能作為提敘年資,己經提敘之年資,日後不能再重複提敘.另台端聘用年資均係 84 年 7 月 1 日以後聘用,離職可依法領取聘僱離職儲金,無法再購買為退休年資。

Q8 、曾任中油約聘人員任職 5 年現轉任海巡署約聘人員 年資如何計算?

A8 、如所任約聘人員年資均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應可合併計算年資。

Q9 、同機關臨時雇員因職代約僱人員,若考試缺分發就任後,再回任同機關原臨時人員工作,其原休假年資是否併計?且原臨時雇員之休假未休部份,可否於職代期間休假?

A9 、臨時人員與約僱人員分別適用不同人事管理法制,如由臨時人員轉僱約僱人員約僱期限逾隔年,可於次年一月起按約僱人員僱用當年至年底依任職全年比例,按所具休假年資核給慰勞假,俟後再回任臨時人員是否可併資休假部分,則須視貴機關所訂工作規則規範情形而定。

約僱人員有年終獎金嗎?

4.年終獎金 比照公務人員制度,人員同樣享有1.5個月的年終獎金

公務員年終獎金如何計算?

1月31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12月1日仍在職者發給 1.5個月俸給之年終工作獎金。 2月1日以後各月份新進到職人員,如同年12月1日仍在 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 11月份到職人員按規定標準乘以12分之2發給。 12月份到職人員按規定標準乘以12分之1發給。

約僱人員有考績獎金嗎?

第三項所定年終考核之採計,不含年度內任現職未滿一年、年度中晉階(級)或改聘()較高等階(級)之年終考核。 十、聘(人員考列甲等、乙等、丙等者,其年終工作獎金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年終考績怎麼算?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