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 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
由於近年來3C產品普及,我國兒童及少年接觸3C產品機會增加,近視比率也因而大幅提高,衛福部表示,長時間使用3C產品,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除了注意力容易不集中外,社交溝通能力也會受到影響,甚至造成親子關係疏離,因此修正兒少法第43條,明定兒童及少年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 衛福部表示,學校、補習班、安親班交通車時有違規超載學生,或以不合格的車輛接送學生,一旦發生事故,學童安全堪慮,現行規定對此類違規行為,並無罰則,此次修正兒少法第90條之1,明定學校、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交通車違規時,得處學校校長、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負責人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福利部同時表示,本次修正也增訂有毒品、性侵害、性騷擾等犯罪行為或虐待兒童少年等違反兒少法第49條各款行為者,不得擔任保母、另外也明定高中職以下校區方圓200公尺內禁止設立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等足以危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場所,同時也在第49條增訂禁止迫使或誘使兒少處於對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等規定,以防止兒少生命、身體或健康受到危害。 衛生福利部指出,每一位兒童及少年不僅是父母的寶,也是國家社會的未來。本次修法是配合社會變遷,與時俱進維護兒童及少年權益,衛生福利部期待本法修正通過,政府各部門依法落實推動相關規定,創造有利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環境。
主旨:函轉有關衛生福利部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第53條第1項第6款之認定原則說明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身心虐待」之認定原則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身心虐待」之認定原則,如說 四、綜上,請貴校依兒少法及教師法等法規及參照公約第19條精神及意旨,積極維護兒少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另有關涉及兒少法案件釐明妥處等相關事宜,建請洽本縣社會局諮詢(電話:3620900分機3355、3356、3357、3359),俾利處理程序完善。
兒少相關法規及違反兒少相關法規公告 兒少相關法規及違反兒少相關法規公告2019/10/07婦幼科 黃羽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項規定,依法公佈姓名。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公佈姓名。 兒少相關法規及違反兒少相關法規公告 兒少相關法規及違反兒少相關法規公告2020/08/07社會處婦幼科 公告彭秀林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案件 公告事項: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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