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扣押物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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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 ( 民國 93 年 12 月 15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2
二、扣押物應依職權發還者,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 通知:承辦機關應將發還物品之有關案號、案由、被告姓名、物品
      名稱、數 (重) 量暨受領期限、手續等分別詳細記載通知書內,並
      檢附受領書送達應受發還人。 (通知書、受領書格式見附件一、二
      ) 。
 (二) 請領:應受發還人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於規定期限以內填具受領
      書,送交承辦機關。
 (三) 發還:承辦機關於收到前項受領書,經審核無訛後,如係應受發還
      人親自領取,於繳驗本人身分證明後發還,如係委託他人代領,於
      提出委任書及繳驗受任人身分證明後發還。

附件 (一)

臺灣          法院通知書                發文字                號

受領人:                      住址:

事由:通知領回扣押物

一、查附表所列物品業經本院於民國      年      月      日以    字
    第        號裁定准予發還臺端,並以正本送達在案。
二、請自收受本通知書起十日內,填具受領書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親自來院領回。如受領人因故不能親自來院領取者,亦得具備委任書
    委託他人代領(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與原通知書)此項委
    任書須經法官批准始可領取,不願受領者請填具權利拋棄書寄送本院
    。
三、檢附空白受領書一紙。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臺灣               法院書記室                  
附表
┌─────┬────┬────┬────┬────┬────┐
│保管年度字│        │        │        │        │        │
│號(或案卷│        │        │        │        │        │
│字號)    │        │        │        │        │        │
├─────┼────┼────┼────┼────┼────┤
│案      由│        │        │        │        │        │
├─────┼────┼────┼────┼────┼────┤
│被告姓名  │        │        │        │        │        │
├─┬───┼────┼────┼────┼────┼────┤
│經│      │        │        │        │        │        │
│裁│名  稱│        │        │        │        │        │
│定│      │        │        │        │        │        │
│發│      │        │        │        │        │        │
│還├───┼────┼────┼────┼────┼────┤
│之│      │        │        │        │        │        │
│扣│數  量│        │        │        │        │        │
│押│      │        │        │        │        │        │
│物│      │        │        │        │        │        │
├─┴───┼────┼────┼────┼────┼────┤
│備      考│        │        │        │        │        │
└─────┴────┴────┴────┴────┴────┘

附件 (二)
┌──────────────────────────────┐
│    扣        押        物        受        領        書    │
├───────┬──────────────────────┤
│保管年度字號(│                                            │
│或案卷字號)  │                                            │
├───────┼──────────────────────┤
│案          由│                                            │
├───────┼──────────────────────┤
│被  告  姓  名│                                            │
├──┬────┼──────────────────────┤
│受領│名    稱│                                            │
│    ├────┼──────────────────────┤
│之扣│數    量│                                            │
│    ├────┼──────────────────────┤
│押物│備    考│                                            │
├──┴────┴──────────────────────┤
│上開受發還之扣押物確係受領人所有之物,如有冒領情事願負法律上│
│責任。                                                      │
│                                                            │
│                  受  領  人                (簽名蓋章)    │
│                                                            │
│                  代  理  人                                │
│                                                            │
│                  住      址                                │
│                                                            │
│                  國民身分證                                │
│                  統一編號                                  │
└──────────────────────────────┘
檢視現行法條 3
三  扣押物依聲請發還者,聲請人應先行具狀敘明案號、案由、被告姓名
    、物品名稱、數 (重) 量等,提請承辦機關核發受領書,其程序準用
    前項之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4
四、應發還之扣押物,如由檢察署贓物品庫保管時,承辦機關應填具扣押
    物發還通知書 (格式如附件三) 請檢察署贓證物品庫逕行交付受領人
    。

附件 (三)
┌──────────────────────────────┐
│臺灣        法  院  扣  押  物  發  還  通  知  書          │
├───────┬──────────────────────┤
│保管年度字號(│                                            │
│或案卷字號)  │                                            │
├───────┼──────────────────────┤
│案          由│                                            │
├───────┼──────────────────────┤
│被  告  姓  名│                                            │
├──┬────┼──────────────────────┤
│應發│名    稱│                                            │
│還之├────┼──────────────────────┤
│扣押│數    量│                                            │
│物  │        │                                            │
├──┼────┼──────────────────────┤
│扣押│姓    名│                                            │
│物受├────┼──────────────────────┤
│領人│與本案之│1 被告人本 2  自訴人 3  告訴人 4  證人  5   │
│    │關      │                                            │
├──┴────┼──────────────────────┤
│備          考│                                            │
├───────┴──────────────────────┤
│上開扣押物業經本院裁定准予發還逕行交付受領人                │
│                                                            │
│      此致                                                  │
│                                                            │
│臺灣        法院檢察署贓證物品庫                            │
│                                                            │
│                                  股  書記官                │
│                                                            │
│                                      法  官                │
└──────────────────────────────┘
                            第一聯附卷
                    一式三聯第二聯送檢察署贓證物品庫
                            第三聯交受領人
檢視現行法條 5
五  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送案機關自行扣押而未隨案移送之物,該管機關
    逕予發還時,應先經法官同意,並將領據檢送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