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下班 公 出 途中 發生 事故 職 災

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如: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等),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所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如果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視其傷害情況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初步要件:

上下班途中受傷是屬於職災的一部分,不過有幾個要件必須具備:

1.上下班必經途中

2.沒有違反法令,如:闖紅燈或酒駕等違規行為

3.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申辦職業災害須知:

1.上下班、出差、僱主指派參加活動途中發生車禍,可申報為職災。

2.若僱主未規定用餐場所,用餐時間外出用餐車禍,可申報為職災。

3.無照駕駛、酒駕、違反交通規則而發生車禍,無法申報職業災害。

4.發生車禍,最好報警或是打119送醫。

5.保留相關就醫資料。

自行準備資料:

1.警局備案紀錄及交通事故報案紀錄副本:證明自己是被害者,非肇事者。

2.醫師診斷証明書:需詳敘就醫日期、引起病症、註明需在家休養多久。

「傷病給付申請書」中,有附件一份「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不一定非要使用此份表格,可用醫院所開立的「醫師診斷診明書」代替。

3.職災就醫門診單:要求公司開立,使用勞保及乙種診斷證明書 ,才有所謂確立職災及公傷假。

4.傷病給付申請書:

勞保局首頁=>勞工保險(下方分類)=>書表及範例=>給付業務所需表格=>傷病給付申請書。

「職災生活津貼」是給已造成殘廢的部份申請,沒有造成殘廢的部份是要申請「傷病給付」

5.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勞保局首頁=>職災保護(下方分類)=>書表及範例=>給付業務所需表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若無報警處理需於表格第(九)點中,註明「無報警處理」。並請公司於此表格最下方相關區塊「蓋章証明」。

填好傷害證明書和交通事故報案紀錄副本,然後和雇主拿職災就醫單和勞保局下載醫藥費核退書(??傷病給付申請書),那你就可以憑這兩份東西去當初醫院申請退費,並可再用職災門診單看診,可免自付額。在就診時,請醫師開診斷書,並請其註明受傷當日就醫時間及和需休養多久,那麼你就可憑此診斷書和雇主請公傷假,建議診斷書可多請1~2份備用。

公傷假:

1.上下班途中車禍算職災,請的是公傷假,雇主當然要付休公傷假時之全額薪水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2.公傷假是不扣薪(還要給足當日與日後休養的薪資),不扣全勤,不然你可以告他的(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3.應補償勞工健保自付額外醫療費用(勞動基準法第59條)。

4. 若雇主不給任何薪水,你可先請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勞保局會給付自住院第四天起至休養完畢(投保薪資70%),可自網站下載 表格。可先電話告知勞保局雇主不蓋章,可先不用雇主蓋章,和醫院開立之診斷書先寄勞保局,讓其先核部分薪資,等到時一併再調解會,一項項說明你的訴求。

5.可否把當日打卡單拿回、薪資入戶證明、薪資條先準備好,與老闆說法律條文。 他如果仍不補償,可置當地勞工局申請調解,不是協調喔。他會發文請公司方面的人出席,調解會議結論也有法律效力。

公傷期間工資照給,職災為公司雇主責任。若尚在醫療期間,請將對象轉為公司,不是單一勞保局,因為勞保局只支付投薪資70%,不足的部份必須由公司雇主補足。補充:請看勞保勿使用健保,您的負擔不會太重,即使離職日,法律仍以事實為依據。

申請書:(連結)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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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

勞保局提供「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供職保被保險人以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死亡或醫療給付時填寫,以利申請給付。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 發布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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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下班 公 出 途中 發生 事故 職 災

本文由  360d才庫事業群  授權轉載

阿仁騎車下班回家路上發生車禍,造成腿部骨折受傷住院無法上班,已向公司請假兩周,後續還要安排時間到醫院回診。

但因為阿仁是下班回家路上發生意外,他認為應算「職業災害」,於是向HR瞭解醫療補償與給薪事宜,到底阿仁的狀況算是職災範圍嗎?

阿仁在受傷住院、回診請假期間該如何處理休假和薪資給付呢?

解答:

上下班途中出車禍應屬「通勤災害」,但在一定條件下,可被視為《勞動基準法》或《勞工保險條例》所認定的「職業災(傷)害」,但必須構成三項要件:

1.必須是發生在上下班必經途中,並且在合理的通勤時間之內。

2.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違反法規,如:闖紅燈或酒駕等違規行為。

3.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因通勤時間所發生的意外仍屬特殊案例,若遇爭議時仍會依法院判定為主。

回歸此案例,若阿仁的上下班通勤意外符合上述要件被勞動部視為「職業災(傷)害」,且需要接受住院治療,其住院期間雇主應給付阿仁的「原領工資」,也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勞基法》第59條)。

這裡也建議企業人資不妨於員工在職期間為其投保額外的團險,如勞工於工作中發生意外時,可由團險擔負此費用,至於阿仁出院後續的回診醫療期間,雇主皆應給予公傷病假,不得扣薪。

此外,阿仁因意外需住院無法工作,雇主應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42條規定,填寫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申請診療;若雇主未依規定填發,阿仁可依同條項規定,向勞工保險局取得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補償勞工必須之醫療費用。

這裡也提供HR朋友「勞工普通傷害及職業傷害請領資格」說明:

1.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2.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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