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匿名(認證法律人) Show ‧ 救濟與訴訟程序 / 刑事訴訟 ‧ 6 1 本文 一、檢察官檢察官是主導犯罪偵查的重要角色,在刑事偵查階段,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保障犯罪嫌疑人和相關人的權益,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等功能,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工作,不得公開[1]。不得公開的事項,包含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自白、偵查的方法與計畫(逮補、羈押、搜索事項等)、偵查的相關證據(卷宗、筆錄、錄音帶等)以及相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等個人資料都是保護的對象[2]。 二、其他須遵守偵查不公開人員[3](一)檢察事務官、(二)司法警察官、(三)司法警察、(四)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五)告訴代理人、(六)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人員。關於第4點提到有關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由於偵查程序中的相關卷宗及證物受到保護,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4]僅讓辯護人在「審判階段」可看到卷宗和證物的內容,並得抄錄或攝影。經過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5]後,大法官認為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辯護人為獲得必要資訊,也可以看卷宗和證物的內容,並未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立法院也在這號釋字公布後,增訂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6]。 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法律效果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7]規定,違反偵查不公開者應負行政或刑事[8]責任。特別要注意的是,偵查不公開原則主要是約束檢調人員,而辯護人則是基於律師倫理,負有保密義務。因此,被調查的犯罪嫌疑人與新聞媒體,都不是偵查不公開原則約束的對象,即便犯罪嫌疑人或是新聞媒體透露偵查階段的相關內容,也不負行政或刑事的責任。然而,從近年八里雙屍案[9]和南港小模姦殺案[10]中,媒體在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的報導,將使犯罪嫌疑人承受巨大的社會輿論,即便最後獲得不起訴處分,對當事人仍會造成無可回復的傷害,因此不可忽略媒體報導的影響,更應從消息源頭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註腳
網站採用CC授權,內容歡迎轉載分享。 偵查不公開是什麼意思?
又稱為「秘密偵查原則」與「偵查密行原則」。內涵包括「偵查程序不公開」與「偵查內容不公開」兩部分,程序不公開禁止公開偵查的作為,以維護偵查之順利進行及保護證人;內容不公開禁止公開偵查發現的事實,避免對於未經定罪被告的名譽造成損害,甚至侵害被害人、關係人的名譽或隱私。 為什麼偵查要不公開?偵查不公開原則除了為避免犯罪嫌疑人逃匿、串證或滅證等偵查利益外,更是為了保護犯罪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相關人士的名譽、隱私等人格權及人身安全,以及確保被告能夠公平受審,不受大眾輿論未審先判、有罪推定等影響。 偵查不公開原則適用的對象有誰?
如果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會怎樣?依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10 指出,對於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檢警調人員,應依刑法 §132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規定處斷,特別要注意的是,偵查不公開原則主要是約束檢調人員,律師則是依照律師倫理,有保密義務。其餘如記者、告發人、被告與證人,對於偵查中案件都沒有保密的義務,不是偵查不公開原則約束的對象,即便洩漏案情也不須負擔行政或刑事的責任。 參考資料:1 「偵查不公開原則」一詞,雖是法律用語,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45條,非但法律人了解字面之意義,一般普羅大眾亦耳熟能詳,甚至朗朗上口。但如仔細認真研究「偵查不公開原則」所代表之真實內涵,與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會造成何種效果,身為法律人都不見得說得清楚講得明白,遑論一般民眾只是一知半解的印象。為什麼區區5個字,但是卻非常重要的一個刑事案件偵查程序應遵守原則,竟落得無人重視的下場,個人認為有下列幾點因素: 遭受侵害的對象均為極度弱勢族群: 偵查不公開原則,是用以規範擁有強大公權力之檢察官、警察、調查局人員(下稱檢警調),其目的不外是確保偵查程序順利進行,以及保障人權。如偵查案件過程所獲得之資料(人證及物證)或偵辦進度遭不當洩漏,極可能導致偵查發生障礙(如共犯串證、逃亡、湮滅證據等情事),並極可能侵害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被告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或其之隱私遭成莫大困擾。 前者,檢警調為本身績效之追求均能自動遵守(如果因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而案件偵查陷入膠著或破不了案,也是自食惡果)無須他人監督;但後者檢警調似乎沒人在乎。筆者認為,其主因為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受害者,不外三種人:被告、被害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被告在刑案偵查中本來就處於極度弱勢,偵查過程中被告能否為自己或聘請律師為自己所涉案件提出辯護已力有未逮,哪有心力管檢警調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侵害自身人權呢?至於被害人,本來已經是求助無門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唯一能依靠的就是檢警調,對於檢警調的指導莫不奉為聖旨,深怕配合度不高會影響案件的進行。 當檢警調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侵害被害人人權時,被害人基於投鼠忌器之心態,也只能啞巴吃黃蓮不願追究;至於利害關係人(大多數為證人身分),基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排斥作證之傳統心態,以及利害關係人隨時可能轉變為被告身分之顧慮,檢警調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侵害利害關係人之人權時,也只能逆來順受。承上所述,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而侵害人權的對象,均為極度弱勢的族群。毫無反抗、監督的能力,檢警調因缺乏強而有利的監督,屢屢違反已不足為奇。然而,翻開所有的相關文件,因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而遭處分的案例屈指可數。而處分有多重呢?頂多一支申誡,沒什麼大不了。 檢警+媒體=共犯結構利益團體 檢警調無視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行為,除了被害者為弱勢族群無反抗能力外,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另一主因,為背後挾藏一共犯結構利益關係,藉由不當洩漏偵查資料,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而獲取自身利益。此共犯結構由檢警調及媒體工作者所組成。檢警調辦理刑事案件背後除背負著績效壓力外,更希望於辦案過程中求取「受矚目」的表現,正因表現受到極大矚目,所屬上級長官便獲得讚美接下來接獲到關愛的眼神便水到渠成。如何達成「受矚目」的目的使得上級長官易於發現,當然得藉由新聞媒體的報導「搏版面」才能達成此一目的。 另一方面,現今台灣媒體生態競爭激烈,八卦、血腥、獨家消息成為媒體最之最高指導原則,而偵查中之刑事案件正可滿足媒體與一般閱聽人之八卦窺秘或嗜血胃口,如能獲得任何獨家消息,加以報導收視率、銷售量攀高必定能獲得主管的青睞。有了如此上下游的食物鏈,各取所需、互蒙其利自然是樂此不疲。至於人權保障,對檢警調或媒體而言,倒不是重點了。 民間司改會長期以來,持續關注偵查不公開原則屢遭違反而危害人權之嚴重性。處於弱勢的被告、被害人及利害關係人需要人權團體關懷。司改會長期以來均有指派專人監看平面及電子媒體,如發現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而侵害人權之情形立即側錄或剪報蒐集相關事證,再定期發函高等法院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請其改進並要求懲處失職人員,惟成效並不明顯,高檢署、警政署多次回函均以含糊之用語回應,認其作為並無不當之處。 更令人不解的是,民間司改會曾就朱木炎受詐騙集團詐欺、恐嚇案件,媒體公然播放朱木炎與詐騙集團份子雪兒間之對話錄音外洩一事提出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質疑,內政部警政署竟回函稱該錄音帶外洩予媒體係經過被害人同意。筆者不禁想反問:有求於警方的被害人,有不同意警方不當作為的「能力」嗎?被害人真的知悉其有「權利」拒絕公開嗎?。 媒體報導當成辦案業績? 據筆者觀察,檢警調認為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侵害的法益為人格權,相較於其自身利益之獲得,實在沒什麼大不了。況且被害人都沒意見,民間司改會為何沒事找事幹? 正因主事者如此輕忽的心態,導致南迴鐵路破壞案因洩漏偵查資料,導致李雙全自殺,外界撻伐聲不斷湧入,這才震驚檢警調,發現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也會出人命。無視於人權團體監督質疑在先,俟發生無可挽回之錯誤時立即推諉責任在後,如此官僚心態,簡直麻木不仁。 筆者更曾經親身經歷過某刑事警察單位主管每月定期舉行社會矚目案件評比,要求所轄各單位提出媒體報導該單位所承辦案件相關資料,依據報導數量作為獎勵依據,此舉無異變相鼓勵警方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與媒體套交情而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將侵害人權之行為當作自己利益之的墊腳石。這樣的戲碼不停上演,似乎永不停歇,令人寒心。 為要真正達成檢警調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除了必須公開呼籲,要求檢警調及媒體謹記李雙全案所給予之教訓嚴格自律外,亦應強化被告、被害人及利害關係人監督能力,使其勇於積極對於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而侵害人權的檢警調及媒體提出刑、民事訴訟,以法律責任落實該原則執行。同時,民間司改會等司法、人權團體亦應責無旁貸繼續的扮演監督的角色,並協助因檢警調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或媒體不實惡意報導而人權受侵害的被害人,依法提出相關法律訴訟! 法務部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2002年6月28日 公(發)布 1.為期偵查刑事案件慎重處理新聞,以符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避免發言不當,並兼顧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之隱私與名譽,以便利媒體之採訪,特訂定本要點。 2.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應指定新聞發言人並設新聞發布室,與偵查案件有關之新聞統一由發言人或其代理人於新聞發布室發布。 3.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檢警調人員對於下列事項,應加保密,不得透漏或發布新聞;亦不得任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少年犯供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 4.案件於偵查終結前,如有下列情形,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認有必要時,得由發言人適度發布新聞,但仍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5.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辦理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依本要點發布新聞,應經該機關或上級機關首長核定。但媒體臨時採訪不及請示機關首長時,發言人得依本要點規定發布新聞。 6.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首長,應指定該機關有關人員三至五人,組成新聞處理檢討小組,就當月媒體報導本機關有關偵查案件等之新聞加以檢討。 7.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應組成﹁偵查中案件新聞督導小組﹂,由該署檢察長為召集人,並邀請其他二審檢察長為成員,各成員經由媒體報導,如發現所屬檢察機關或警察、調查機關於偵查中案件發布新聞有違反本要點時,應即報由召集人以電話或傳真方式請該管機關首長改正;如情節重大或屢誡不聽者,得建請依法懲處,並將處理情形陳報法務部備查。
8.檢警調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擅自透漏或發布新聞者,由主管機關依有關規定,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之處分。如涉嫌洩漏偵查秘密者,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9.本要點陳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偵查不公開 為什麼?為什麼偵查要不公開? 偵查不公開原則除了為避免犯罪嫌疑人逃匿、串證或滅證等偵查利益外,更是為了保護犯罪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相關人士的名譽、隱私等人格權及人身安全,以及確保被告能夠公平受審,不受大眾輿論未審先判、有罪推定等影響。
偵查例外得公開之原因有哪些?2.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 3.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 4.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時,得發布犯罪嫌疑人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像或其他類似之訊息資料。
偵查庭公開嗎?★
雖然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偵查庭除了當事人,其他人(朋友、情人或家人)都是不可以進去的,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的內容,偵查庭律師陪同是沒問題的,所以不用擔心!
什麼是偵查?偵查是調查有無犯罪事實、收集案件相關刑事證據,確認該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實,以及準備法院審判庭的公訴程序。 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逃匿、串證或滅證,以及保護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權及人身安全,因此在《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有規定,偵查,不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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