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有哪些?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1]  。隐私权赋予权利人对私人生活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包括防御他人窃取个人隐私与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公开范围的决定权 [2]  。隐私权的常见类型包括个人生活自由权、情报秘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隐私权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等法律条文中均有相关规定。

隐私权教育是全面性教育的重要内容。隐私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儿童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成年人在儿童性教育中起到至关重要的引导作用,应当教育孩子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尊重他人的隐私。必须重视儿童的隐私权保护,儿童对于隐私权的充分了解将帮助他们免受骚扰和暴力伤害。

中文名 隐私权 外文名 Right to privacy 属    于 人格权 提出时间 1890年

目录

  1. 1 定义
  2. 隐私权的概念
  3. 隐私权包含的基本权利
  4. 2 历史沿革
  5. 3 包含范围
  6. 主体
  7. 客体
  8. 4 常见类型
  9. 个人生活自由权
  10. 情报保密权
  11. 个人通讯秘密权
  12. 个人隐私利用权
  13. 5 适用范围
  14. 6 主要意义
  1. 体现自由的价值
  2. 体现秩序的价值
  3. 体现尊严的价值
  4. 7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5. 《宪法》(2018修正)
  6. 《刑法》(2019修正)
  7. 《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8. 《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9. 《民法典》(2020)
  10.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
  11.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
  1. 《社区矫正法》(2019)
  2. 《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3)
  3. 8 我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4. 《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5.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6.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
  7. 9 相关国际文件
  8. 国际人权文书
  9. 区域人权公约
  10. 国际间对于隐私权保护的具体规定
  1. 10 全面性教育中隐私权的相关教学内容
  2. 学习目标
  3. 如何从教育的角度看待儿童的隐私权
  4. 与隐私权相关的常见疑问
  5.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进行与隐私权相关的教育
  6. 11 典型案例

隐私权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最早在萨缪尔·D·沃伦(Samuel D. Warren)和路易斯·D·布兰迪斯(Louis D. Brandeis)的《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中被定义为个人在通常情况下决定他的思想、观点和情感在多大程度上使别人知悉的权利,每一个人都有决定自己的所有事情不被公之于众、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3]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 [4]  。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1]  。王利明先生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5]  。

隐私权隐私权包含的基本权利

隐私权包括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4)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受侵犯的权利,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6]  。

1890年,美国的沃伦与布兰迪斯在《哈佛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共同署名发表《论隐私权》一文,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文中讨论了一些早期判例,涉及个人书信、手稿、日记、照片、个人信息的披露问题,但是法院主要是从财产权的角度给予受害人救济,而沃伦和布兰迪斯认为,随着文明的进步,人们应当认识到,思想、情感上的要求也需要得到法律的承认,因此个人拥有对其自身事务公开披露的决定权利,具有人格权属性。沃伦和布兰迪斯将隐私权引入到了人们的视野中,并且为隐私权的研究奠定了基础3。此后,美国法院逐渐以判例形式承认了隐私权,后来渐渐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随后,其他国家也开始相继在立法中保护隐私权。

隐私权的保护在国际法上也同样受到关注,随着现代人权概念的兴起,隐私权成为了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7]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十七条也规定:“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人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二、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8]  。”此外,一些区域性人权公约也对隐私权保护做出了规定,《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第八条规定了“人人有权享有使自己的私人和家庭生活、家庭和通信得到尊重的权利 [9]  。”

进入数字时代后,信息通讯技术的进步极大的促进了实时通讯和信息共享,然而隐私权也极易受到新的侵害,联合国对隐私权保护有了新的关注。2013年12月,联合国大会就数字时代的隐私权一致通过第68/167号决议,呼吁所有国家尊重和保护数字通信中的隐私权,所有国家应当审查与通信、监视、侦听和收集个人数据有关的立法和程序,并强调各国有必要确保充分和有效地履行其根据国际人权法承担的义务 [10]  。

隐私权主体

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自然人拥有理性和情感,需要法律保护其情感安定、维护其人格尊严。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准的权利。

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法人,法人也会有不欲人知的秘密,一般表现为国防机密、商业秘密等,但是法人的秘密一般属于公共领域的事务,而非个人的人格尊严内容 [1]  。

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死者。隐私权是一种个人利益,自然人死亡后,个人利益会随着本身的物质载体死亡而消亡,但是对死者生前利益的侵害,可能会对死者的亲属及利害关系人造成伤害,甚至对公序良俗也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确认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死者和保护死者生前隐私并不冲突 [11]  。

隐私权客体

隐私权的客体是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指个体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个人隐私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简单来说,只有那些被法律所保护的个人隐私才是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才能真正构成隐私权的客体 [12]  。

在表现形式上看,隐私主要包括三大类,即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及私人领域。其中私人信息属无形的隐私,主要包含个人情况,结合我国实际,应当有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女性三围、财产状况、宗教信仰、被强奸记录等;而私人活动则属于动态的隐私,如社会交往、夫妻性生活、婚外恋等;再者是私人领域,也称作私人空间,指个人隐秘部位,如人体的生殖器官及其其他隐私部位,以及个人日记、居室等 [13]  。

进入数据时代,人工智能、云计算、社交网站等新技术应用逐渐普及,数据呈现爆炸式增长。在网络平台上,个人的任何行为都会留下数据痕迹,这些数据带来隐私暴露问题,使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 [14]  。未被妥善处理的数据会对用户的隐私造成极大的侵害。根据需要保护的内容不同,隐私保护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位置隐私保护、标识符匿名保护、连接关系匿名保护等。包括:数据采集时的隐私保护,如数据精度处理;数据共享、发布时的隐私保护,如数据的匿名处理、人工加扰等;数据生命周期的隐私保护;数据分析时的隐私保护;隐私数据可信销毁等 [15]  。

隐私权个人生活自由权

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16]  。

隐私权情报保密权

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16]  。

隐私权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16]  。

隐私权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16]  。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法人的秘密一般属于公共领域的事务,而非个人的人格尊严之内容 [1]  ;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及私人领域 [1]  ;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具有可克减性,如果与隐私权相对的公共利益足够重要,那么隐私权是可以克减的、是受到限制的。但是,这种限制应严格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公权力介入私生活的有力限制与约束,在法律执行和司法程序中应遵循相关的程序性规则 [17]  。

隐私权体现自由的价值

隐私权包括多种内容,如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等都体现了“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的自由的价值;而体现“支配”、“控制”的自由之价值如个人隐私利用权,即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种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隐私权的利用同样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 [18]  。

隐私权体现秩序的价值

隐私权的建立和保护保证了人际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人类行为的规则性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性,主要表现为:通过设立隐私权,使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以调整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隐私权的立法及其严格实施,不仅维护个人的安宁和安全感,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基本和谐,达到整个社会安定团结的目的,而且保障人们有更多的精力去学习、工作,更好地造福人类社会 [18]  。

隐私权体现尊严的价值

隐私权属于一种具体人格权,而人格尊严是人格权客体即人格利益的基础,因此隐私权自然体现出人之尊严,保护隐私权即保护人之尊严。隐私权体现了现代文明的一种生存艺术,与此相联系,隐私权也就意味着对他人的尊重。如果法律不保护某些只属个人领域的利益,那么人格尊严将荡然无存 [18]  。

我国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了与隐私权相关的内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从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角度进行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从诉讼程序中的隐私权保障角度进行阐述,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3)中也涉及到隐私权相关的内容。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共同保障了我国公民的隐私权。

隐私权《宪法》(2018修正)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9]  。

隐私权《刑法》(2019修正)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0]  。

隐私权《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一百五十二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21]  。

隐私权《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22]  。

隐私权《民法典》(2020)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3]  。

隐私权《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4]  。

隐私权《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

第三十三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医疗卫生人员 [25]  。

隐私权《社区矫正法》(2019)

第二十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实地查访等工作时,应当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 [26]  。

隐私权《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3)

第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27]  。

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常见形式之一,在教育中往往会从保护人体隐私部位、提高网络安全意识等角度进行呈现。我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2018版)》强调了青少年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的重要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从提高自己安全意识的角度强调了隐私权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从提高隐私权意识的角度强调了隐私权教育的必要性,这些都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

隐私权《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 第七条 掌握正确的生殖与性健康知识,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预防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

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可提升青少年对性与生殖健康的认知水平,提升保护自身、尊重他人身心健康的责任意识。

过早发生性行为、早孕或人工流产,会对青少年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不安全性行为可带来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感染。青少年要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拒绝性骚扰、性诱惑和性暴力 [28]  。

隐私权《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4~6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 自觉遵守社会生活中人际交往的基本规则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规范;

  • 学会应对可疑陌生人的方法,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 了解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9]  。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 初步了解青春期发育基础知识,形成明确的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9]  。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 初步认识网络资源的积极意义和了解网络不良信息的危害;

  • 初步学会合理使用网络资源,努力增强对各种信息的辨别能力;

  • 学会控制自己的行为,防止沉迷网络游戏和其他电子游戏 [29]  。

初中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 增强自律意识,自觉不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 逐步养成自觉遵守与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习惯;

  • 理解社会安全的重要意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 学会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 [29]  。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 了解校园暴力造成的危害,学习应对的方法;

  • 学会克服青春期的烦恼,逐步学会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情绪,抑制自己的冲动行为;

  • 学会在与人交往中有效保护自己的方法,构筑起坚固的自我心理防线 [29]  。

高中年级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 树立网络交流中的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利用网络习惯,提高网络道德素养;

  • 树立不利用网络发送有害信息或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以及窃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保密信息的牢固意识 [29]  。

隐私权《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 初步了解未成年人权利的基本内容,了解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知道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受监护权、休息权、隐私权、财产权、继承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增强权利意识 [30]  。

初中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 懂得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受到国家保护,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主要内容,掌握自我保护和维权的方法,学会采用诉讼或者非诉讼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30]  。

一些国际文件也从不得干涉他人私生活、不得干扰他人通信的角度对隐私权话题进行了阐述。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Rights)、《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强调了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此外欧盟通过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中也涉及到隐私权相关的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隐私权国际人权文书

《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7]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第十七条 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人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二、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8]  。

《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第十六条一、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二、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涉或攻击 [31]  。

隐私权区域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第八条 人人有权享有使自己的私人和家庭生活、家庭和通信得到尊重的权利 [9]  。

隐私权国际间对于隐私权保护的具体规定

1980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部长会议通过了《隐私权保护和个人资料跨国流通指导纲领》(OECD Guidelines on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and Transborder Flows of Personal Data) [32]  ,1981年欧洲委员会(Council of Europe, CE)制定了《关于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的个人保护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Automatic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该公约对签约国生效 [33]  。1990年联合国(United Nations, UN)通过了《自动化资料档案中个人资料处理准则》(Guidelines for Processing Personal Data in Automated Data Files) [34]  。2018年,欧盟(European Union, EU)《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正式实施,旨在保护欧盟公民的个人数据,对企业的数据处理提出了严格要求 [35-36]  。

隐私权学习目标

关于隐私权的教育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儿童青少年对于隐私权的充分了解将帮助他们免受骚扰和暴力伤害。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与“隐私权”相关的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下的第2个主题“许可、隐私与身体完整性”,内容贯穿5~8岁、9~12岁、12~15岁三个年龄段 [37]  ,具体学习目标如下: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谁能以何种方式触摸他们身体的哪些部位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身体权”的含义(知识);

► 识别身体的隐私部位(知识);

► 认识到每个人都有“身体权”(态度);

► 示范如何应对让自己感到不舒服的身体接触(例如:说“不”、“走开”,告诉可信赖的成年人)(技能);

► 识别并描述当经历不舒服的身体接触时,应如何与父母/监护人或可信赖的成年人沟通(技能) [37]  。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在成长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不受欢迎的性关注以及什么是隐私需求

学习者将能够:

► 解释对于青春期的男孩和女孩来说,身体隐私和私密空间变得更为重要;对女孩来说,厕所和水的使用尤其重要(知识);

► 定义不受欢迎的性关注(知识);

► 认识到无论男孩女孩,不受欢迎的性关注是对他们的隐私和身体权的侵犯(态度);

► 通过果断和自信的沟通来保护自己的隐私并对抗不受欢迎的性关注(技能) [37]  。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 每个人都有保障自身隐私和身体完整性的权利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隐私权和身体完整权的含义(知识);

► 认同每个人都有保护自身隐私和身体完整性的权利(态度);

► 表达对自身的隐私权和身体完整权的看法(技能) [37]  。

隐私权如何从教育的角度看待儿童的隐私权

儿童的四项基本权利及其与隐私权的关联

《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共载四项普遍性原则,分别是:(1)不歧视原则(第二条),(2)儿童最高利益原则(第三条),(3)生命、存活和发展原则(第四条)以及(4)儿童的意见原则。其中,儿童最高利益原则是《公约》的根本原则,要求各国在作出涉及儿童的决定时,均应以儿童的最高利益为首要考虑 [38]  。《公约》同时强调儿童享有身体和个人完整的权利,并列示了缔约国保护儿童免受“所有形式身心暴力”的义务,包括性和其他形式的剥削、绑架、武装冲突、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公约》是儿童权利保护纲领性的文件,这些原则旨在对整个《公约》进行解释,以对各国执行方案进行指导 [38]  。《公约》第十六条规定了“一、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二、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涉或攻击。”隐私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儿童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重视儿童的隐私权保护,儿童对于隐私权的充分了解将帮助他们免受骚扰和暴力伤害 [31]  。

成年人应该如何认识并对待儿童的隐私权

隐私权具有“可处分性”,权利主体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来利用自己愿意从事的有关的活动,以实现自己的利益,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权利人享有对自己隐私的“利用权”,比如公布自己的住所、日记、资料等。进入网络时代后,儿童很有可能会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暴露自己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对自己造成伤害,但是不能以此为借口剥夺儿童的隐私权 [39]  。

成年人在儿童性教育中起到至关重要的引导作用,应当教育孩子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尊重他人的隐私。告诉孩子身体是个人的,不可以随便给其他人看,这是第一步,是比较容易操作的。家长可以通过绘本阅读或洗澡时的谈话,让孩子明白那些关键部位是自己的隐私。需要提醒大人的是,当孩子有保护隐私的意识时,大人不要去引逗孩子,不要对孩子说“哎哟,这么小都知道不好意思。”“怎么了?我不可以看啊?我就要看。”这会让孩子对于刚刚形成的“隐私”概念感到疑惑。成年人应当承认儿童的隐私权,并且教育儿童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尊重他人的隐私 [40]  。

成年人认识到儿童的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也是非常有必要的。现实生活中,一些儿童的家长不懂得尊重子女的隐私权,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多是偷看子女的日记,私拆、隐匿或毁弃子女的信件等。尽管父母偷看子女日记、信件多是出于好意,是想了解子女的思想动态,以便更好地对子女进行引导和教育,但效果适得其反,其行为不仅伤害了子女的感情,增加了子女对父母的不信任感,而且这种行为构成对子女隐私权的侵犯,是一种违法行为 [41]  。未成年人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心智还未成熟,相比成年人更加脆弱。尤其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也正处于心理叛逆期,如果教育不当,极易误入歧途。儿童在特定社会规范下,需要父母和老师的监护和教育。我们既要承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又要履行学校、家长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权和监护权。家长和老师应该尊重孩子的隐私权,任何时候不能以任何理由泄漏未成年人隐私;当然,也反对未成年人打着隐私的幌子拒绝家长和老师的监督、保护和教育 [42]  。

隐私权与隐私权相关的常见疑问

常见疑问1:家长翻看孩子的日记/手机,属于侵犯隐私权吗?

答:未经过孩子的同意查看孩子的书包、偷听电话、偷看日记等种种行为属于侵犯孩子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除(1)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2)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3)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23。 [24]  。家长希望更多地了解孩子是非常好的,但是要注意方式方法,尽可能选择沟通等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方式增进了解。无论出于什么理由,家长打探孩子隐私不是管理、教育孩子的必然手段。

常见疑问2:社交软件后台能够查询聊天记录和发布内容,甚至进行屏蔽,属于侵犯隐私权吗?

答:社交平台的聊天记录属于个人隐私,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络聊天及其他形式的通信内容应当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在数据时代,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个人通信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信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43]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第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44]  。” 网络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需要网络服务提供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同时每个人也需要具备隐私权意识,在使用社交软件时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并尊重他人隐私。

常见疑问3:如果在日常生活和教学过程中关于隐私权和孩子/学生产生观念冲突,应该如何引导?

答:父母和教师作为教育者,有责任对孩子的成长进行指导,但要注意尊重孩子的隐私,避免粗暴干涉和否定孩子。孩子作为独立的个体,需要被尊重、被信任。在孩子/学生小的时候,父母/老师在他们眼中是一个无所不能的角色,然而,随着孩子/学生慢慢长大,他们开始有自己独立的思想,也会有自己的隐私。父母/老师需要正确认识儿童的隐私权,并适时调整自己的角色和姿态,以更加民主和尊重的方式与孩子/学生沟通。比如,在与孩子/学生出现冲突时可以这样说:“爸爸妈妈/老师知道你有自己的想法,现在我们有些不一致,但是我们愿意和你一起解决问题,你可以详细说说你的想法吗?”就算孩子/学生提出的是与成年人观念相悖的要求,也要耐心倾听并适当引导 [45]  。避免因为双方观念上的差异影响沟通,使得关系进一步恶化。

隐私权全面性教育中如何进行与隐私权相关的教育

幼儿园性教育中与隐私权有关的内容

根据《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给出的学习目标,幼儿阶段关于隐私权的性教育主要集中在认识和保护身体的隐私部位上。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全9册)中,《我们的身体》《奇妙的感觉》《好秘密坏秘密》三册中都涉及隐私权相关的教育内容 [46]  。

《我们的身体》一册主要帮助幼儿初步认识什么是隐私部位,“女孩的生殖器官、臀部和胸部是女孩的隐私部位,男孩的生殖器官和臀部是男孩的隐私部位”。同时向幼儿强调要保护好自己的隐私部位,并且不能够随意看和触碰别人的隐私部位 [47]  。

隱私權有哪些?
《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插图 [46]  

《奇妙的感觉》一册主要教会幼儿识别不同的感觉,区分舒服的感觉和不舒服的感觉,并且在感觉到不舒服时要及时地表达出来,并向可信任的成年人寻求帮助 [48]  。

《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插图 [46]  

《好秘密坏秘密》则在巩固关于身体隐私部位相关知识的基础上,教会幼儿勇敢说“不”,并且知道当自己的身体隐私受到侵犯时如何应对,该向哪些可信赖的成年人寻求帮助。这一册中还特别强调,绝对不要帮伤害自己的坏人保守秘密 [49]  。

《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插图 [46]  

小学性教育中与隐私权有关的内容

小学的性教育不再单纯局限于身体的隐私部位,而是逐渐开始涉及对隐私这一基本权利的讲解。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珍爱生命——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全12册)首次谈及隐私相关的话题是在二年级 [50]  。

《珍爱生命——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二年级下册“性与健康行为”单元“身体接触”主题中讲解了舒服和不舒服的身体接触,教儿童坚决拒绝不舒服的身体接触,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在此基础上,“身体的隐私部位”主题主要强调了认识身体的隐私部位对于儿童身体保护的重要性。这部分内容通过“哪里是身体的隐私部位”“谁可以触摸身体的隐私部位”“保护好身体的隐私部位”三个知识点的讲述,帮助学生了解身体隐私部位的准确位置;说出身体隐私部位器官名称;懂得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触摸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谁不可以触摸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保护好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寻求信任的成年人的帮助。学习这个主题,儿童可以科学认识人体的隐私部位,明白背心裤衩覆盖的部位是身体的隐私部位,是不能给别人看的。只有爸爸妈妈和医生在我们身体需要清洁和检查时,才可以触摸我们的隐私部位。如果有人要触摸你的隐私部位或者让你触摸他的隐私部位时,要坚定地说“不”,并学会及时告诉信任的成年人。

这样,当遇到性侵害事件时,儿童会运用所学知识和掌握的技能积极面对风险,谨慎对待可能的侵害者,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隐私部位是不是被侵犯,是否有不舒服的身体接触来分辨自己是否遭遇性侵害,及时提出拒绝或主动向信任的成年人求助,从而减少性侵害现象造成的危害 [51]  。

《珍爱生命——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插图 [50]  

四年级,在儿童的认知能力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珍爱生命——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在四年级上册“性别与权利”单元中,第一次明确介绍“儿童权利”和“儿童性权利”两个主题,并在文中通过具体的事例说明不同的权利。比如,告诉儿童他们的信件和日记属于隐私内容,父母偷看的行为是侵犯他们隐私权的行为 [52]  。

《珍爱生命——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插图 [50]  

初中性教育中与隐私权有关的内容

初中阶段的性教育则是在小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隐私权作为人的一种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在了解隐私权具体含义的基础上,初中生要能够识别日常生活中的隐私,做到保护自己的隐私,不侵犯他人的隐私。同时,在初中阶段隐私权也经常会和身体完整权、性决策等话题共同提及 [53]  。

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王某诉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王某(丈夫)与死者姜某(妻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姜某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身亡。姜某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在自杀前2个月,姜某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一直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某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某的日记显示出了丈夫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姜某在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试图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在姜某于2007年12月29日跳楼自杀死亡后,姜某的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了姜某的姐姐,姐姐将姜某的博客打开。张某系姜某的大学同学。得知姜某死亡后,张某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名称与姜某博客名称相同,即“北飞的候鸟”(网址:http: //orionchris.cn/)。在该网站首页,张某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某和为姜某讨回公道的地方”。张某、姜某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某的文章。张某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

姜某的博客日记被转发在天涯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姜某的死亡原因、王某的“婚外情”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许多网民认为王某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某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在进行评论的同时,在天涯虚拟社区等网站上发起对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更有部分网民在大旗网等网站上对王某进行谩骂、人身攻击,还有部分网民到王某家庭住址处进行骚扰,在门口刷写、张贴“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大旗网系由凌云公司注册管理的经营性网站。在姜某死亡事件引起广泛关注后,大旗网于2008年1月14日制作了标题为《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专题网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对姜某自杀事件发生经过的介绍;相关帖子的链接;网民自发到姜某自杀的小区悼念的现场情况;对网民进行现场采访的内容;对姜某的姐姐、姜某的同学张某、姜家的律师进行电话采访的内容和“网友留言”“心理专家分析”等专栏。大旗网在专题网页中使用了王某、姜某、东某的真实姓名,并将姜某的照片、王某与东某的合影照片、网民自发在姜某自杀身亡地点悼念的照片、网民到王家门口进行骚扰及刷写标语的照片等粘贴在网页上。

王某分别起诉张某、凌云公司、天涯在线,请求停止侵害、删除信息、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均属个人隐私。张某披露王某的个人信息行为侵害了王某的隐私权。凌云公司在其经营的大旗网上对关于该事件的专题网页报道未对当事人姓名等个人信息和照片进行技术处理,侵害了王某的隐私权并导致王某的名誉权遭受损害,应当承担删除专题网页、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等侵权责任。天涯公司经营的天涯虚拟社区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上网规则、对上网文字设定了相应的监控和审查过滤措施、在知道网上违法或侵权言论时采取了删除与本案有关的网络信息,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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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包括什么?

隐私权包括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隐私隐瞒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隐私利用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支配隐私支配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侵犯隐私犯法吗?

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一般是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一定的后果,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不构成刑事责任。 不过也不能说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就一律不构成犯罪,不需要对行为人判刑。 根据《刑法》当中的规定: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国有隐私权吗?

隐私权是人格的一种。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典在第四编人格中设专章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可以说,该条款是宪法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具体化。 其中,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什么是个人隐私?

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且这一秘密与其他人及社会利益无关。 判断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核心就在于,公民本人是否愿意他人知晓,以及该信息是否与他人及社会利益相关。 如个人日记,身体缺陷,个人私密照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