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真實案例】 貳、【事務所回覆】 二、就新法內容觀之,勞工若能證明每月薪資經扣除法院執行命令扣押金額後之餘額,已不足支應「自己」與「共同生活親屬」合計之生活必需費用,得依法向法院聲明異議,保留基本的生活必需費用。以下就各要點分析之: 三、案例分析 四、針對本件甲之聲明異議書狀建議內容(參酌司法院民事聲明異議狀範例) 『貴院受理○○年度○○字第○○○號,債權人甲與債務人○○○間○○○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甲係家有急難,處境堪憐,且本人薪津業經 貴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各執行新台幣(下同)○○○元在案(如附執行命令○件)。因本人及共同生活親屬三人(即配偶乙、未成年子女丙、同住受扶養之父親丁,詳參附件「全戶戶籍謄本」)生活所必需,以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07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9,388元)計算,經扣除共同扶養者依法應負擔之比例後,每月合計尚高達54,933元。但本人每月薪資扣除上開執行命令扣押金額後,僅餘24,000元,遠遠難以維持一己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爰於法定期間內依法聲明異議,狀請 貴院參照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至4項辦理。』 欠錢沒有還,如果債權人已經取得確定判決、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執行名義,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從債務人的勞保投保單位資料,可以猜出目前任職的公司為何,所以法院發函命公司扣薪係常見的執行方式。不過就算被發函扣薪,只要家中有未成年子女需扶養,仍然可以透過向法院異議的方式,保住薪水,有機會不被扣薪。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第3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白話解釋,就是法院不能把所有薪資都扣押,在必要生活費的範圍內是不能扣押的,而必要生活費的計算標準,就是以該縣市每月最低生活費乘1.2倍計算(例:臺中市108年最低月生活費公告金額為13813元,1.2倍為16576元;月薪假設50000元,則33424元【計算式:50000元–16576元】才能被法院扣押)。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4項規定:「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所以如果有未成年子女須要扶養、有自己不能維持生活的父母須扶養(均以共同生活為必要),即可將扶養人數、比例一全列入計算。 例如有一名未成年子女要扶養,而父母平均負擔扶養義務,所以可以再加計8288元(小孩每月必要生活費16576元 ÷2),就可以再少扣8288元,如果須扶養的親屬人數夠多,則薪水不高的族群,基本上都不會被扣到薪了。
不過法院在核發執行命令時,只會先計算「債務人一人」的生活必要費用,而其他扶養親屬的部分,是債務人要自己向法院陳報的,若未陳報,則已被扣走的薪水也是要不回來的。所以收到扣薪的執行命令時,若有扶養親屬,則務必要向法院「聲明異議」,若不清楚程序及書狀寫法,可以委託律師處理。
108年5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修正草案,工作取得之報酬、與生活有關之繼續性給付債權,法院最多僅能扣押各期給付數額的三分之一。 【扣薪範圍的計算方法】 (債務人應領薪資)–(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債務人履行公法義務總額,例如所得稅款、健保費、勞保費等)≤債務人應領薪資之1/3 實例演練:債務人每月薪資35000元,居住於臺中市,如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而債務人應領之薪水,公司都已預扣所得稅、勞健保自負額了,今天法院收到法院扣押命令,則每月應對其扣薪多少?
所以透過最低必要生活費用、三分之一的兩道門檻保障,對於債務人是有利的修法,對於債權人就比較吃虧了。 而在修法之前就被扣薪的當事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因扣薪係持續性的,聲明異議後,未來就可能不被扣薪,或被扣薪的數額可以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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