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 扶養 者 依法 應 負擔 之 比例 額

壹、【真實案例】
勞工甲(35歲,居住臺北市),每月薪資36,000元,長期遭法院執行命令扣薪1/3,惟其實際扶養下列親屬,可否透過修正後之強制執行法,向法院聲明異議撤銷執行命令?
(1)配偶乙(30歲,家庭主婦,名下無財產可維持生活,與甲同住)
(2)兒子丙(7歲,小學生,名下無財產可維持生活,與甲同住)
(3)父親丁(60歲,公務員,名下無財產可維持生活,與甲同住)
(4)母親戊(55歲,已退休,名下無財產可維持生活,與甲的唯一兄長己同住桃園市)

貳、【事務所回覆】
一、按民國107年6月15日修正施行生效之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Ⅰ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Ⅱ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Ⅲ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Ⅳ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二、就新法內容觀之,勞工若能證明每月薪資經扣除法院執行命令扣押金額後之餘額,已不足支應「自己」與「共同生活親屬」合計之生活必需費用,得依法向法院聲明異議,保留基本的生活必需費用。以下就各要點分析之:
(一)生活必需費用(衛生福利部公告107年度各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
1、臺北市:19,388元
2、新北市:17,262元
3、桃園市:16,430元
4、臺中市:16,576元
5、高雄市:15,529元
6、金門縣、連江縣:13,362元
7、其他縣市:14,866元
(二)共同生活親屬(依民法得請求扶養權利之親屬)
1、未成年子女: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依法均負擔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比例各1/2。
2、父母親:成年子女對於父母親依法均負擔扶養義務,負擔義務者為「兄弟姊妹每人」再加上「父母親之另一方」。至於父母親之扶養權利要件僅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
3、配偶:夫妻互負扶養義務,扶養權利要件同直系血親尊親屬,僅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案例分析
勞工甲居住在臺北市,自己本人最低生活必需費用為19,388元,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除配偶乙(費用同19,388元)外,另包括:
(一)兒子丙:因未成年尚在就學中,甲與配偶乙共同負擔兒子丙扶養義務,計9,694元(計算式:19,388/2=9,694)。
(二)父親丁:縱使丁60歲尚有工作能力,因屬直系血親尊親屬身份,只要名下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依法即得要求甲扶養。故甲須與兄長丁與母親乙,共同負擔扶養義務,計6,463元(計算式:19,388/3=6,462.6,四捨五入至6,463)。
(三)母親戊:戊因未與甲同住,不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共同生活親屬」要件。
(四)小結:勞工甲每月薪資36,000元,經扣薪1/3後,僅存24,000元,遠低於上開本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必需費用54,933元(計算式:勞工甲19,388+配偶乙19,388+兒子丙9,694+父親丁6,463=54,933),此時勞工甲得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以撤銷該執行命令(即薪資債權依法均不得被扣押強制執行)。
(五)但還是提醒企業人資,在我們協助勞工甲依法伸張自己法定權利同時,因為原本執行命令尚未被撤銷,每個月仍然要依照原執行命令內容扣押薪資債權數額,否則最後致使債權人無法獲致清償,反而公親變事主要負擔給付責任喔!

四、針對本件甲之聲明異議書狀建議內容(參酌司法院民事聲明異議狀範例)

『貴院受理○○年度○○字第○○○號,債權人甲與債務人○○○間○○○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甲係家有急難,處境堪憐,且本人薪津業經 貴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各執行新台幣(下同)○○○元在案(如附執行命令○件)。因本人及共同生活親屬三人(即配偶乙、未成年子女丙、同住受扶養之父親丁,詳參附件「全戶戶籍謄本」)生活所必需,以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07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9,388元)計算,經扣除共同扶養者依法應負擔之比例後,每月合計尚高達54,933元。但本人每月薪資扣除上開執行命令扣押金額後,僅餘24,000元,遠遠難以維持一己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爰於法定期間內依法聲明異議,狀請 貴院參照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至4項辦理。』

欠錢沒有還,如果債權人已經取得確定判決、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執行名義,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從債務人的勞保投保單位資料,可以猜出目前任職的公司為何,所以法院發函命公司扣薪係常見的執行方式。不過就算被發函扣薪,只要家中有未成年子女需扶養,仍然可以透過向法院異議的方式,保住薪水,有機會不被扣薪。

目前法院扣薪的範圍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第3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白話解釋,就是法院不能把所有薪資都扣押,在必要生活費的範圍內是不能扣押的,而必要生活費的計算標準,就是以該縣市每月最低生活費乘1.2倍計算(例:臺中市108年最低月生活費公告金額為13813元,1.2倍為16576元;月薪假設50000元,則33424元【計算式:50000元–16576元】才能被法院扣押)。

扶養親屬亦可列入債務人的必要生活費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4項規定:「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所以如果有未成年子女須要扶養、有自己不能維持生活的父母須扶養(均以共同生活為必要),即可將扶養人數、比例一全列入計算

例如有一名未成年子女要扶養,而父母平均負擔扶養義務,所以可以再加計8288元(小孩每月必要生活費16576元 ÷2),就可以再少扣8288元,如果須扶養的親屬人數夠多,則薪水不高的族群,基本上都不會被扣到薪了。

須向法院異議才有可能變更執行命令的內容

不過法院在核發執行命令時,只會先計算「債務人一人」的生活必要費用,而其他扶養親屬的部分,是債務人要自己向法院陳報的,若未陳報,則已被扣走的薪水也是要不回來的。所以收到扣薪的執行命令時,若有扶養親屬,則務必要向法院「聲明異議」,若不清楚程序及書狀寫法,可以委託律師處理。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修正後,扣薪範圍更小

108年5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修正草案,工作取得之報酬、與生活有關之繼續性給付債權,法院最多僅能扣押各期給付數額的三分之一。

【扣薪範圍的計算方法】

(債務人應領薪資)–(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債務人履行公法義務總額,例如所得稅款、健保費、勞保費等)≤債務人應領薪資之1/3

實例演練:債務人每月薪資35000元,居住於臺中市,如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而債務人應領之薪水,公司都已預扣所得稅、勞健保自負額了,今天法院收到法院扣押命令,則每月應對其扣薪多少?

  1. 薪資的三分之一:35000元÷3=11667元
  2. (薪資35000元)–(臺中市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之17515元)=17485元
  3. 但扣薪範圍不得逾債務人每月應領薪資三分之一即11667元,故本件每月扣薪金額為11667元。

所以透過最低必要生活費用、三分之一的兩道門檻保障,對於債務人是有利的修法,對於債權人就比較吃虧了。

而在修法之前就被扣薪的當事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因扣薪係持續性的,聲明異議後,未來就可能不被扣薪,或被扣薪的數額可以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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