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 第 96 條 第 2 項所稱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指該產品經 下列 何 機關認定符合此等條件 並發 給 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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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96條第2項所稱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指該產品經下列何機關認 定符合此等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A)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B)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C)相關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
(D)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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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政府採購法規(概要、大意)- 台北市政府選擇題庫201-225#4168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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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inimi Lin 高三上 (2014/08/26)
採購法第96條第3項「前兩項產品之種類、範圍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環境報護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所以照理說選ABC都算對???懇請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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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Mefy 高二上 (2017/04/20)

應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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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政府採購法規(概要、大意)

463.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設計,應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景觀、自然生態、生活美學...

10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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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廠商經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該廠商於停權期間內,仍可擔任連帶保證廠商。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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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 第 96 條 第 2 項所稱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指該產品經 下列 何 機關認定符合此等條件 並發 給 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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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採購法第96條第2項所稱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指該產品經下列何機關認定符合此等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A)採購法主管機關。
(B)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C)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D)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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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政府採購法規(概要、大意)- 106 年 - 政府採購法規選擇201-284#69120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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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ie 小三上 (2018/10/20)

「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第6條規定:「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指該產品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此等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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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某機關擬委外採購研習訓練,預定委外一年新臺幣(以下同)250萬元,並擬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履約情形良好者,將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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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廠商經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該廠商於停權期間內,仍可擔任連帶保證廠商。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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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 民國 90 年 01 月 15 日
第 3 條
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 (以下簡稱環保標章
) 使用許可之產品,指該產品屬環保署公告之環保標章產品項目,且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者 (以下簡稱第一類產品) :
一、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環保署) 認可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
    。
二、取得與我國達成相互承認協議之外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
第 4 條
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所稱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
,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指非屬環保署公告之環保
標章產品項目之產品,經環保署認定符合此等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
以下簡稱第二類產品) 。
第 6 條
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指該產
品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此等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以下
簡稱第三類產品) 。
第 8 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產品 (以下簡稱環保產品) ,指第一類至第三類產品
。
第 9 條
本辦法不適用下列採購:
一、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所辦理之採購。
二、招標標的僅部分屬環保產品者。
第 10 條
機關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欲適用優惠措施之廠
商須於投標文件內檢附下列資料供審查:
一、產品係屬第一類、第二類或第三類產品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二、產品效能與招標文件之規定相同或相似之比較及其說明或證明資料。
三、允許價差優惠之採購,廠商之產品屬省能源、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
    會成本者,其省能源、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總金額及計算
    方式。
四、其他必要資料。
第 11 條
機關依本辦法之規定優先採購環保產品,並允許價差優惠者,其優惠比率
由機關視個別採購之特性及預算金額訂定之,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但不得
逾百分之十。
前項優惠比率,於可量化之情形下,得以投標廠商之環保產品於招標文件
所定使用期間內,就預估較非環保產品省能源、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
成本之總金額,除以非環保產品中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並以其
商數之百分數為實際優惠比率。
前項實際優惠比率逾招標文件所定優惠比率者,以招標文件所定優惠比率
計;未逾者,以實際優惠比率計。
第二項可量化之情形,欲適用價差優惠之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產品
預估省能源、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總金額及其計算方式。
第 12 條
機關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優先採購環保產品者,得擇下列方式之一辦
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非環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最低
    標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
二、非環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其標價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最低標
    之決標原則,而環保產品廠商之最低標價逾該非環保產品廠商標價之
    金額,在招標文件所定價差優惠比率以內者,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
    逾價差優惠比率者,不予洽減,決標予該非環保產品廠商。
依前項規定計算得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之標價,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
,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第 13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環保產品廠商僅一家者,機關得洽該廠商減價至最低標
之標價決標;在二家以上者,機關得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環保產品
廠商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
機關依前項規定依序洽各環保產品廠商減價時,應優先洽第一類及第二類
產品廠商減價,無法決標時再洽第三類產品廠商減價。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招標文件所定價差優惠比率以內之環保產品廠商家數
在二家以上者,機關應優先決標予第一類及第二類產品廠商,且不以第三
類產品之標價是否低於第一類及第二類產品之標價為條件。
第 15 條
機關依本辦法規定優先採購環保產品,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環保產品得標
之廠商,應於履約期間向機關提出與該產品有關之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前項招標文件並應規定以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其於履約期間未依契約規
定提供該產品時,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
一、終止契約。
二、解除契約。
三、追償價差優惠損失。
四、不發還履約保證金。
五、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
    或換貨。
六、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辦理。
七、契約規定之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