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覽規定編修紀錄 中華民國90年3月26日北市教六字第902188940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0年11月23日北市教六字第9028567400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91年8月21日北市教六字第0913647030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北市教社字第0943458490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北市教社字第0953060590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第9538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北市教社字第0963545030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北市社教字第0973211790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北市教社字第0983212310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北市教社字第1004069340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北市教社字第1004072720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北市教社字第1023287140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北市教社字第1024284700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北市教終字第1043404350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北市教終字第1044326720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北市教終字第1053920070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北市教終字第1063181980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北市教終字第1064137680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北市教終字第1076007672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北市教終字第1083071296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北市教終字第1093101616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北市教終字第1113043014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北市教終字第1113093041號函備查 閱覽規定一、本規定依圖書館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之。二、開放時間(一) 週二至週六:八時三十分至二十一時;週日、週一:九時至十七時。 三、借閱證申請(一)凡中華民國國民持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或駕駛執照;大陸人士持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外籍人士持護照或居留證申請借閱證;臺北市市民持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有效之全戶戶籍謄本申請家庭圖書證;證件皆須持正本。 四、資料借閱(一) 借閱人限持本人借閱證或家庭圖書證,方可外借圖書資料,直系親屬或配偶得提供相關證明或文件影本辦理代借,或由代理人出具委託書並檢具委託人暨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委託辦理。借閱資料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使用。 (四) 視聽資料借閱: 1、內閱 2、外借以七件為限,每件借期十四日,得續借二次。 (五) 借閱人請自行檢查借閱資料有無撕毀、缺頁、圈點、評註或污損等,如有上述情形之一時,請於借閱時聲明。 (六) 預約服務: 1、凡持有本館之借閱證或家庭圖書證者,可以利用預約系統借閱本館所屬任一閱覽單位之圖書資料及視聽資料。 (七) 續借服務: 1、凡讀者外借中且尚未逾期之圖書資料及視聽資料,若無其他讀者預約,且該借閱證無逾期停借之情事,得於借閱期限內自行至本館網頁辦理線上續借。 2、續借以二次為限,圖書資料每次借期自續借次日起延長三十日;視聽資料每次借期自續借次日起延長十四日。 (八)所借圖書資料及視聽資料可於本館任一閱覽單位服務臺或還書設備歸還,亦可透過合作超商辦理。 (九) 下列資料不外借: 1、報紙、當期期刊及參考工具書。 (十) 借出圖書資料若本館急需收回時,請於接到通知後立即歸還。 (十一) 停借(權)及賠償責任: 1、借閱圖書資料須於規定期限內歸還,如有逾期,即停止借閱及預約權利。逾期之圖書資料歸還後,俟停權日數期滿或繳清違約金方恢復借閱及預約權利。 (1)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計價。 5、 借閱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前款規定,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視障及學習障礙服務 (一)
借閱證申請:凡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之視障者,可證明為視覺障礙者及提具學習障礙鑑定證明書(障礙類型為閱讀或語言障礙者),皆可以郵寄、傳真或親自到館方式向啟明分館辦理視障或學習障礙借閱證。 1.借閱服務: 2.預約服務: 六、自修室( 區 ) 使用 (一) 自修室(區)自由入座,不得預占座位;各閱覽單位得視情況於開館前發號碼牌,讀者須排隊領取號碼牌對號入座。 七、資料複印 (一) 複印以本館資料為優先,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二) 不得將資料摺疊複印。 八、其他 (一) 進入館內須衣履整潔,保持安靜,維護環境清潔,不可有喧嘩、吐痰、躺臥、吸菸、飲食或其他影響閱讀之行為;寵物(導盲犬不在此限)及危險物品不得帶入館內,並不得張貼廣告、散發傳單或推銷商品;行動電話等電訊設備應關閉或改為靜音。 九、本規定經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台北市立圖書館可續借幾次?續借以2次為限;線上辦理續借後,圖書資料每次借期自續借次日起延長三十日;視聽資料每次借期自續借次日起延長十四日。 欲辦理續借者,該張借閱證所借圖書不得有逾期或借閱證逾期停借之情事。
台北市圖書館可以借幾本書?一、 外借圖書資料,每張個人借閱證以25冊為限,每張家庭圖書證以40冊為限,每冊借期30日,得續借2次。 另可再借閱5冊熱門館藏,每冊借期14日,不得續借。
圖書可以續借幾次?每位登記讀者可外借最多8項書籍/資料及其附件,或最多16本逾期雜誌。 固定圖書館書籍/資料每次外借期限為14天,流動圖書館書籍/資料每次外借期限為28天( 註1)。 如無其他讀者預約,每項書籍/資料最多可連續續借5次。 讀者可在還書日午夜前,選擇經以下其中一種方法續借。
圖書館怎麼續借?逾期圖書資料不得辦理續借。 讀者若有圖書資料逾期未還、或其他違規之情事者不得辦理續借。 續借除可親自到館由館員為您服務,亦可經由本館網頁之【讀者服務→閱覽服務→借閱記錄查詢→輸入借書證號及密碼→進入個人書房→借閱/續借(另開新視窗)】自行辦理線上續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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