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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雇主或勞工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婆婆喪假幾天?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公務員喪假幾天?陪產檢應於配偶懷孕期間請畢;陪產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
喪假有幾天假?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喪假8天。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喪假6天。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喪假3天。
學生喪假有幾天?七、喪假: 學生親屬亡故得請喪假,以「死亡證明書」或訃文證明為請喪假證明文件。 喪假為父母之喪者請喪假七日,祖父母之喪者請喪假五日,非直系親屬之喪者請喪假三日,得免列入缺曠紀錄、免扣操行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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