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投保壽險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若辦理解約一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英語接到通知多久內償付解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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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投保壽險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若辦理解約一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英語接到通知多久內償付解約金?

1F

buki 高三下 (2020/06/15)

保險法第 119 條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檢舉

保護投保壽險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若辦理解約一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英語接到通知多久內償付解約金?

保護投保壽險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若辦理解約一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英語接到通知多久內償付解約金?

2F

buki 高三下 (2020/06/19)

16. 保戶投保壽險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若辦理解約,依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多久償付保險金 ?

依據保險法119條,保險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多久償付保險金 --> 解約金

檢舉

保護投保壽險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若辦理解約一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英語接到通知多久內償付解約金?

保護投保壽險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若辦理解約一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英語接到通知多久內償付解約金?

3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上 (2020/06/19)
原本題目:

16. 保戶投保壽險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若辦理解約,依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於 接到通知多久償付保險金 ?(A)10 天 (B)1 個月 (C)15 天 (D)3 個月 內 .

修改成為

16. 保戶投保壽險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若辦理解約,依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多久償付解約金 ?(A)10 天 (B)1 個月 (C)15 天 (D)3 個月 內 .

檢舉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或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其條件及可減少之數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為限。

保險金額之一部,係因其保險費全數一次交付而訂定者,不因其他部分之分期交付保險費之不交付而受影響。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一、投保時,業務員會主動出示登錄證,並告知其授權範圍;如未主動出示或告知,應要求其出示並詳細告知。


說明: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告知授權範圍。」,如業務員未主動出示或告知,要保人應向其提出要求以確保本身之權益。

二、告知義務: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說明:
(一)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又「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二)因保險契約是最大誠信契約,所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要保時應將要保書及體檢表內各項,以及保險公司指定醫師檢查健康狀況時之詢問事項,都需要實實在在詳詳細細的說明或填寫清楚,不能有過失遺漏、故意隱瞞或告知不實情事。(例如:被保險人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應據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在契約訂定後二年內可以解除契約(不過,保險公司須在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行使);即使事故發生後亦不負賠償責任,除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能證明保險事故發生原因與未告知事項無關。且因未盡告知義務解除契約時,其已繳的保險費不須退還,這一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特別注意以免遭受損失。

三、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保險公司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說明:
(一)解約金是要保人按時繳付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內終止契約,保險公司結算已繳付保險費扣除契約應分攤保險給付成本及各項費用後,經主管機關核定,應返還要保人的金額。
(二)關於歷年的解約金標準,保險單上面都有記載,可以作為參考。
(三)保險契約的終止,自保險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四、除外責任。


說明:
(一)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規定,有下列原因,可以不負賠償責任。

  1. 要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參考保險法第一二一條)。
  2. 被保險人訂約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參考保險法第一○九條)。


(二)此外在人壽保險單條款通常都有詳細訂明各種除外責任之範圍,可以參閱。

五、保險責任始期及續期保險費過期而未繳付,保險契約會自動停止效力。


說明:
(一)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是自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保險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若在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已先行交付相當於第一期的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二)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月繳或季繳者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有三十天的「寬限期間」,如果超過寬限期間仍不繳付保險費,保險契約即自動停止效力。
(三)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當其繳付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果續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保險公司可將保險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之餘額後,自動墊繳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契約繼續有效,直到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時,保險契約的效力自寬限期終了翌日起停止。
上述保險費的自動墊繳,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停止自動墊繳。
(四)「停效」的保險契約,自停效日起二年內,要保人可以申請復效。復效申請須經保險公司同意,且要保人清償欠繳的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之餘額後,保險契約自翌日起恢復效力。
(五)要保人未申請復效,於停效期間屆滿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若保險契約已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保險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六、保險費繳付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方可以申請保險單借款。


說明:
(一)繳付保險費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參考保險契約歷年解約金的開始年度),要保人可以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二)不是投保後馬上就可申請借款,也不是可以借得已繳的全額保險費。

七、投保時,要保書應親自填寫及簽章,如本人不能書寫,得授權由家屬為之,但應註明其經過;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會主動提供保險單條款,並於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出具正式收據。為知道您投保的內容,及維護您的權益,如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未主動提供時,請務必要求其提供。

八、契約撤銷權。


說明: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
前述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保險契約自始無效,保險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保險公司仍應負保險責任。

九、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其身故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說明:
(一)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三)前開內容在保單條款都有詳細規定,可以參閱。

十、本保險商品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說明:
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適用於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之本(外)國人壽保險業在我國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但不包括下列契約:

  1. 未經我國法令許可之保險業在國內所銷售之保險契約。
  2. 國內壽險業之國外(總)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之保險契約。
  3. 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部分。
  4.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銷售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

十一、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


說明: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保險契約發生爭議時,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先向保險業提出申訴,保險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申訴人;申訴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保險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申訴人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十二、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相關實務案例請至友邦人壽官網http://aia.com.tw查詢。

【附註】本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僅供參考,有關之權利義務,仍請詳閱契約條款之約定。

保險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多久償付解約金?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要保人得 保單價值準備 之四分之三。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載明於保險契約。

保險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多久?

保險金給付期限】……收齊文件15日內 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保險人因可歸責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上述條款是指,保險公司應於收齊文件後15日內給付保險金,若逾期給付,且可歸責於保險公司,那保險公司第16日起依年利10%給付遲延利息。

保戶投保壽險付足多久以上保費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因故中止解約時應償付解約金?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終止契約之權。 保險契約終止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公司於保單申請復效期限屆滿前提供哪些服務?

在外界要求下,壽險公會修改人壽保險示範條款,即從保單,到申請復效最後期限之前,最好不要少三個月,如最後期限是12月30日,壽險公司至少會在9月底發出通知,壽險公會開宗明這是基於保戶服務,各公司可用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的方式,通知保戶,確切提醒保戶若未在最後期限前申請復效,則隔日零時開始,保單就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