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或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其條件及可減少之數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為限。 保險金額之一部,係因其保險費全數一次交付而訂定者,不因其他部分之分期交付保險費之不交付而受影響。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一、投保時,業務員會主動出示登錄證,並告知其授權範圍;如未主動出示或告知,應要求其出示並詳細告知。
二、告知義務: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三、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保險公司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四、除外責任。
五、保險責任始期及續期保險費過期而未繳付,保險契約會自動停止效力。
六、保險費繳付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方可以申請保險單借款。
七、投保時,要保書應親自填寫及簽章,如本人不能書寫,得授權由家屬為之,但應註明其經過;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會主動提供保險單條款,並於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出具正式收據。為知道您投保的內容,及維護您的權益,如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未主動提供時,請務必要求其提供。 八、契約撤銷權。
九、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其身故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十、本保險商品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十一、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
十二、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相關實務案例請至友邦人壽官網http://aia.com.tw查詢。 【附註】本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僅供參考,有關之權利義務,仍請詳閱契約條款之約定。 保險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多久償付解約金?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 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四分之三。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保險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多久?【保險金給付期限】……收齊文件15日內
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上述條款是指,保險公司應於收齊文件後15日內給付保險金,若逾期給付,且可歸責於保險公司,那保險公司須於第16日起依年利10%給付遲延利息。
保戶投保壽險付足多久以上保費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因故中止解約時應償付解約金?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公司於保單申請復效期限屆滿前提供哪些服務?在外界要求下,壽險公會修改人壽保險示範條款,即從保單停效,到申請復效最後期限之前,最好不要少於三個月前,如最後期限是12月30日,壽險公司至少會在9月底前發出通知,壽險公會開宗明這是基於保戶服務,各公司可用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的方式,通知保戶,確切提醒保戶若未在最後期限前申請復效,則隔日零時開始,保單就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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