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非告訴乃論

著作權修法 非法數位重製擬納非告訴乃論罪

  • 著作權法
  • CPTPP

  • 時間:2020-02-08 08:13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王育偉

為了加入CPTPP,經濟部將修正著作權法,將非法數位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且侵害著作權人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將改為非告訴乃論罪,嚇阻侵權行為,力拚新會期過關。

為配合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經濟部智慧局7日表示,將修正著作權法部分條文,將非法數位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改為非告訴乃論罪,將送立法院,力拚新會期過關。

智慧局長洪淑敏說明,台灣過去僅對重製大量盜版光碟訂出刑責。不過,隨著數位發展,越來越多以非法上傳院線電影、隨身碟販賣光碟等方式銷售或出租牟利,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因此,經濟部透過著作權修法,只要是以數位格式重製、散布、公開傳輸,且原樣重製,侵害著作權人超過100萬元以上,將認定為非告訴乃論,將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洪淑敏說,著作權法多年未有重大修正,由於立法院屆期不續審制度,經濟部將著作權法100多條修正案縮減至30多條,修正內容包含公開播送與公開傳輸定義、增訂學校遠距教學、圖書館數位典藏閱覽合理使用以及公播音樂合理使用等項目。

洪淑敏表示,像是不少爺爺奶奶、學生族群會在公眾場合運動時播送音樂,本來需要付費取得授權,不過,智慧局認定跳健身操、運動有益身心,因此放寬修法,未來不用取得授權、付費即可使用。

著作權法也將修正不合時宜的刑事責任規定,洪淑敏說,以往重製光碟不論數量或是獲利多寡,均得判刑6個月以上。不過,不少是學生或是家庭主婦販售少量盜版光碟而觸犯法律,因此,刪除部分侵害著作權刑罰6個月法定刑下限,且可以改判緩刑或是易科罰金,由法院依個案衡酌,避免刑責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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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權非告訴乃論
  • 夏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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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15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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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網路查到以下資料:

    新著作權法為有效遏止盜版光碟之大量製造及販賣,乃將下列侵權行為列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以利查緝: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盜版)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盜版光碟)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那公開分享非法影片〈電影〉連結也算嗎?就像近期發生的有人公開分享人在囧途這部電影在youtube的連結,結果被電影公司提告。是不是要電影公司發現提告才會成立?還是只要有人檢舉或告發就適用上述的規定檢察官就會提起公訴?

⊙ 蕭雄淋

最近由於美國貿易法三○一條款的貿易報復壓力,有關保護智慧財產權與反霸權之爭,成為輿論熱門的話題,尤其一般違反著作權法之罪是否應繼續採告訴乃論,法務部與行政院竟有不同的意見。法務部認為違反著作權法之罪,除了常業犯之外,其他均應採告訴乃論;而行政院卻為了美國的特別三○一貿易報復壓力,認為違反著作權法之罪都應採非告訴乃論(一般俗稱公訴罪),這是一個極值得嚴肅討論的議題。

首先,就著作權法理論來說,著作權法立法的最終目的是在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權益只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著作人的著作已經加以發表,許多人予以利用,著作人也不加以反對,此時國家公權力若違反創作者廣泛散佈的意思而加以介入,阻止社會的利用,不僅與創作者創作的動機不符,而且也抑制了國家文化的發展,否定著作權法立法的根本目的。

其次,就整個立法政策而言,大陸法系國家對違反著作權法之罪,大都採告訴乃論,例如日本、南韓著作權法都有告訴乃論的明文規定。而德國對違反著作權法的常業犯採非告訴乃論,而一般違反著作權法之罪也採告訴乃論,與我國相同,可見違反著作權法之罪採告訴乃論,是大陸法系國家立法的通例。在一九九○年前後,臺灣對美國的貿易出超較現在為多,且當時更有美國超級三○一的貿易報復壓力,當時美國在談判上要求臺灣對違反著作權法之罪採非告訴乃論,已經提出七次之多,都被臺灣加以拒絕。如今貿易報復壓力不會超過十年前,政府就此一著作權法的基本理論問題,為什麼輕易棄守呢?

再者,就執行面而言,現行著作權法對侵害著作權的常業犯已經採非告訴乃論,政府認真執行已經足以遏止惡性的盜版行為。至於一般的違反著作權法,十之八九的案件是利用人對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發生認知上的爭議。將一般違反著作權法之罪把它列為非告訴乃論,對取締盜版其實並沒有多大實益,反而會增加無數不必要的司法訟案,一般人民也會受到不必要的訟累。以MP3音樂的下載為例,如下載數量不大,一般認為並不違反著作權法,然而數量大小如何認定?有少數法官或檢察官甚至認為下載一首MP3音樂都屬侵害著作權,像這種連法界都甚有爭議的問題,層出不窮,違反著作權法之罪驟然採非告訴乃論,教一般人民如何不擔心呢?又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認定標準,無論學理或實務,仍爭議甚多,如果違反著作權法之罪採非告訴乃論,那麼學術界因派系矛盾,即使自己非屬於著作權的被害人,動輒對於學術競爭的對手,向法院告發抄襲,此時檢察官不得不偵查,不僅學術界烏煙瘴氣,對國家文化發展也無助益,如此豈是著作權法立法本意?

智慧財產權的仿冒,是世界性的問題,即使美國、加拿大、歐盟,也有不少仿冒行為。臺灣要遏止仿冒,是為了自己長遠的國家發展需要,而不只是為了應付美國的貿易報復壓力。智慧財產權的貿易報復壓力,通常是執行的問題,而不是法令問題。然而我們往往為瞭解決貿易報復的執行問題,卻以修改法令加以敷衍。結果法令越來越嚴,越來越扭曲,貿易報復問題卻沒有解決。違反著作權法之罪是否採非告訴乃論,是專業問題,政府和立法者不能等閒視之。(作者蕭雄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主任委員)

【2002/5/13  自由時報】

違反著作權法的處罰,哪些是非告訴乃論罪?

著作權非告訴乃論
著作權非告訴乃論
著作權非告訴乃論
著作權非告訴乃論

文 / 智慧財產局


問 違反著作權法的處罰,哪些是非告訴乃論罪?
答 我國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一方面在於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權益,另一方面則在於調和社會公共利益,而最終的目的則在於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因惟有尊重創作人的著作,保障其權益,並且對於侵害著作權者課以民刑事責任,才能讓著作權人能有效的行使其權利,鼓勵著作人從事創作,以豐富文化資產。由於數位化重製技術的進步,以光碟為媒介物的侵權情形日益嚴重,為了有效遏止此種犯罪行為,新著作權法除了常業犯外,將製造盜版光碟,以及藉販賣方法散布盜版光碟的行為列為公訴罪,以解決盜版品大規模的製造及販賣,在查緝行動上所造成的困難。故目前著作權法上屬於非告訴乃論罪的情形有以下三種:
1.為意圖銷售或出租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2.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盜版光碟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3.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常業犯」。(§91Ⅱ、§91之1Ⅲ、§94) 


作者簡介

(本文內容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同意利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地址:臺北市辛亥路二段185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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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http://www.moeaip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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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09.05.01.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一、侵害著作權的法律責任

侵害著作權的法律責任,可以區分為民事責任與法律責任。

侵害著作權的民事責任,是要賠償著作權人的損失,所以,不管有沒有侵害的故意,既然有侵害的事實,就應該賠償;至於侵害著作權的刑事責任,是國家對於侵權人的處罰,必須是有侵害的故意,才會受處罰。著作權法並不處罰過失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二、侵害著作權不是公訴罪

一般所稱的「公訴罪」,法律上正確的用詞應該稱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不必等受害人告訴,檢察官就可以對犯罪者提起公訴。

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除盜版光碟或販售盜版光碟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外,都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著作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提起公訴,法院才會判決。

三、侵害著作權常常會以刑事告訴起頭,民事賠償結案。

侵害著作權案件,除盜版光碟或販售盜版光碟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外,一般均屬「告訴乃論之罪」,故一般案件只要原告撤銷告訴,檢察官或法院就不會再受理。

由於著作權人自己不容易找到侵害著作權的人,真的找到侵害著作權的人,他也常常是「一皮天下無難事」,不予理會,或兩手一攤,說沒錢賠償。所以,著作權人都會向檢警調機關提出刑事告訴,讓司法機關找到侵害著作權的人,讓他因為怕有刑責或留下前科,快快支付賠償金,達成和解,撤回刑事告訴而結案。檢警調機關常常因為這樣,覺得自己成為白牌討債公司而很哀怨。

四、賠償金多少才是合理的

侵害著作權應該賠多少,不是著作權人說了算,也不是侵害著作權的人決定。如果有爭執,最後是讓法院依據侵害金額或獲利金額決定。如果雙方沒有辦法證明侵害金額或獲利金額,著作權法允許法院自己依據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5百萬元。

不過,因為侵權的人有刑責上的壓力,通常賠償金額是在和解的情形下決定的,不是法院決定的。

侵權的人常常抱怨,著作權人「以刑逼民」,威脅支付不合理的高額賠償金;著作權人則認為,侵權者心存僥倖,從來就不準備取得授權,如果沒有刑事訴訟作手段,根本不會理會賠償金的主張。

所以,民事上的賠償金應該是多少,法院會合理決定。如果侵權的人不怕法院判刑,著作權人就沒有機會「以刑逼民」,侵權的人可以讓民事法院決定合理的損害賠償金額。不過,通常是侵害著作權的人怕有刑責或留下前科,很快就會支付賠償金,達成和解。這時,天底下能用錢解決的事,都是容易的事。多少賠償金額,未必就是侵害著作權的人關切的事。

和解金額到底應該是多少,其實是要看雙方和解條件與技巧而定,沒有一定標準。實務經驗顯示,和解金額是越談越低,但侵害著作權的人很急著快點和解,有時是多少金額,在所不惜,和解金額沒有越談越低的機會。

著作權是告訴乃論嗎?

(三) 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刑事責任,原則上是告訴乃論,只有在意圖銷售或出租目的之下,製造盜版「光碟」,或者散布盜版「光碟」,這二種情形下,不待著作權人主張權利,檢察官就可以提起公訴。 也就是一般所稱的公訴罪。

受聘人在哪些情況下會成為著作人?

受雇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享有。 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享有者,從其約定。

著作權法可以撤告嗎?

三、侵害著作權常常會以刑事告訴起頭,民事賠償結案。 侵害著作權案件,除盜版光碟或販售盜版光碟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外,一般均屬「告訴乃論之罪」,故一般案件只要原告撤銷告訴,檢察官或法院就不會再受理。

拷貝光碟犯什麼法?

將音樂CD以光碟燒錄機拷貝之行為應屬著作權所稱的「重製」,除供自己使用或家庭使用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如果將自己買來的CD以光碟燒錄機加以重製多次,將會侵害詞曲作者及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這是違法的行為,一旦著作財產權人追究起來就慘了,如果沒有合理使用情形的適用,將可能構成著作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