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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入CPTPP,經濟部將修正著作權法,將非法數位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且侵害著作權人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將改為非告訴乃論罪,嚇阻侵權行為,力拚新會期過關。 為配合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經濟部智慧局7日表示,將修正著作權法部分條文,將非法數位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改為非告訴乃論罪,將送立法院,力拚新會期過關。 智慧局長洪淑敏說明,台灣過去僅對重製大量盜版光碟訂出刑責。不過,隨著數位發展,越來越多以非法上傳院線電影、隨身碟販賣光碟等方式銷售或出租牟利,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因此,經濟部透過著作權修法,只要是以數位格式重製、散布、公開傳輸,且原樣重製,侵害著作權人超過100萬元以上,將認定為非告訴乃論,將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洪淑敏說,著作權法多年未有重大修正,由於立法院屆期不續審制度,經濟部將著作權法100多條修正案縮減至30多條,修正內容包含公開播送與公開傳輸定義、增訂學校遠距教學、圖書館數位典藏閱覽合理使用以及公播音樂合理使用等項目。 洪淑敏表示,像是不少爺爺奶奶、學生族群會在公眾場合運動時播送音樂,本來需要付費取得授權,不過,智慧局認定跳健身操、運動有益身心,因此放寬修法,未來不用取得授權、付費即可使用。 著作權法也將修正不合時宜的刑事責任規定,洪淑敏說,以往重製光碟不論數量或是獲利多寡,均得判刑6個月以上。不過,不少是學生或是家庭主婦販售少量盜版光碟而觸犯法律,因此,刪除部分侵害著作權刑罰6個月法定刑下限,且可以改判緩刑或是易科罰金,由法院依個案衡酌,避免刑責過重。 相關留言本分類最新更多
⊙ 蕭雄淋 最近由於美國貿易法三○一條款的貿易報復壓力,有關保護智慧財產權與反霸權之爭,成為輿論熱門的話題,尤其一般違反著作權法之罪是否應繼續採告訴乃論,法務部與行政院竟有不同的意見。法務部認為違反著作權法之罪,除了常業犯之外,其他均應採告訴乃論;而行政院卻為了美國的特別三○一貿易報復壓力,認為違反著作權法之罪都應採非告訴乃論(一般俗稱公訴罪),這是一個極值得嚴肅討論的議題。 首先,就著作權法理論來說,著作權法立法的最終目的是在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權益只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著作人的著作已經加以發表,許多人予以利用,著作人也不加以反對,此時國家公權力若違反創作者廣泛散佈的意思而加以介入,阻止社會的利用,不僅與創作者創作的動機不符,而且也抑制了國家文化的發展,否定著作權法立法的根本目的。 其次,就整個立法政策而言,大陸法系國家對違反著作權法之罪,大都採告訴乃論,例如日本、南韓著作權法都有告訴乃論的明文規定。而德國對違反著作權法的常業犯採非告訴乃論,而一般違反著作權法之罪也採告訴乃論,與我國相同,可見違反著作權法之罪採告訴乃論,是大陸法系國家立法的通例。在一九九○年前後,臺灣對美國的貿易出超較現在為多,且當時更有美國超級三○一的貿易報復壓力,當時美國在談判上要求臺灣對違反著作權法之罪採非告訴乃論,已經提出七次之多,都被臺灣加以拒絕。如今貿易報復壓力不會超過十年前,政府就此一著作權法的基本理論問題,為什麼輕易棄守呢? 再者,就執行面而言,現行著作權法對侵害著作權的常業犯已經採非告訴乃論,政府認真執行已經足以遏止惡性的盜版行為。至於一般的違反著作權法,十之八九的案件是利用人對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發生認知上的爭議。將一般違反著作權法之罪把它列為非告訴乃論,對取締盜版其實並沒有多大實益,反而會增加無數不必要的司法訟案,一般人民也會受到不必要的訟累。以MP3音樂的下載為例,如下載數量不大,一般認為並不違反著作權法,然而數量大小如何認定?有少數法官或檢察官甚至認為下載一首MP3音樂都屬侵害著作權,像這種連法界都甚有爭議的問題,層出不窮,違反著作權法之罪驟然採非告訴乃論,教一般人民如何不擔心呢?又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認定標準,無論學理或實務,仍爭議甚多,如果違反著作權法之罪採非告訴乃論,那麼學術界因派系矛盾,即使自己非屬於著作權的被害人,動輒對於學術競爭的對手,向法院告發抄襲,此時檢察官不得不偵查,不僅學術界烏煙瘴氣,對國家文化發展也無助益,如此豈是著作權法立法本意? 智慧財產權的仿冒,是世界性的問題,即使美國、加拿大、歐盟,也有不少仿冒行為。臺灣要遏止仿冒,是為了自己長遠的國家發展需要,而不只是為了應付美國的貿易報復壓力。智慧財產權的貿易報復壓力,通常是執行的問題,而不是法令問題。然而我們往往為瞭解決貿易報復的執行問題,卻以修改法令加以敷衍。結果法令越來越嚴,越來越扭曲,貿易報復問題卻沒有解決。違反著作權法之罪是否採非告訴乃論,是專業問題,政府和立法者不能等閒視之。(作者蕭雄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主任委員) 【2002/5/13 自由時報】
文 / 智慧財產局
為提供您更好的網站服務,本網站會使用 Cookies 及其他相關技術優化用戶體驗,繼續瀏覽本網站或按下同意即表示您同意上述聲明及本站隱私權相關政策(包含Cookie)。了解本站隱私權政策. 109.05.01.完成 一、侵害著作權的法律責任 侵害著作權的法律責任,可以區分為民事責任與法律責任。 侵害著作權的民事責任,是要賠償著作權人的損失,所以,不管有沒有侵害的故意,既然有侵害的事實,就應該賠償;至於侵害著作權的刑事責任,是國家對於侵權人的處罰,必須是有侵害的故意,才會受處罰。著作權法並不處罰過失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二、侵害著作權不是公訴罪 一般所稱的「公訴罪」,法律上正確的用詞應該稱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不必等受害人告訴,檢察官就可以對犯罪者提起公訴。 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除盜版光碟或販售盜版光碟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外,都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著作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提起公訴,法院才會判決。 三、侵害著作權常常會以刑事告訴起頭,民事賠償結案。 侵害著作權案件,除盜版光碟或販售盜版光碟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外,一般均屬「告訴乃論之罪」,故一般案件只要原告撤銷告訴,檢察官或法院就不會再受理。 由於著作權人自己不容易找到侵害著作權的人,真的找到侵害著作權的人,他也常常是「一皮天下無難事」,不予理會,或兩手一攤,說沒錢賠償。所以,著作權人都會向檢警調機關提出刑事告訴,讓司法機關找到侵害著作權的人,讓他因為怕有刑責或留下前科,快快支付賠償金,達成和解,撤回刑事告訴而結案。檢警調機關常常因為這樣,覺得自己成為白牌討債公司而很哀怨。 四、賠償金多少才是合理的 侵害著作權應該賠多少,不是著作權人說了算,也不是侵害著作權的人決定。如果有爭執,最後是讓法院依據侵害金額或獲利金額決定。如果雙方沒有辦法證明侵害金額或獲利金額,著作權法允許法院自己依據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5百萬元。 不過,因為侵權的人有刑責上的壓力,通常賠償金額是在和解的情形下決定的,不是法院決定的。 侵權的人常常抱怨,著作權人「以刑逼民」,威脅支付不合理的高額賠償金;著作權人則認為,侵權者心存僥倖,從來就不準備取得授權,如果沒有刑事訴訟作手段,根本不會理會賠償金的主張。 所以,民事上的賠償金應該是多少,法院會合理決定。如果侵權的人不怕法院判刑,著作權人就沒有機會「以刑逼民」,侵權的人可以讓民事法院決定合理的損害賠償金額。不過,通常是侵害著作權的人怕有刑責或留下前科,很快就會支付賠償金,達成和解。這時,天底下能用錢解決的事,都是容易的事。多少賠償金額,未必就是侵害著作權的人關切的事。 和解金額到底應該是多少,其實是要看雙方和解條件與技巧而定,沒有一定標準。實務經驗顯示,和解金額是越談越低,但侵害著作權的人很急著快點和解,有時是多少金額,在所不惜,和解金額沒有越談越低的機會。 著作權是告訴乃論嗎?(三) 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刑事責任,原則上是告訴乃論,只有在意圖銷售或出租目的之下,製造盜版「光碟」,或者散布盜版「光碟」,這二種情形下,不待著作權人主張權利,檢察官就可以提起公訴。 也就是一般所稱的公訴罪。
受聘人在哪些情況下會成為著作人?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著作權法可以撤告嗎?三、侵害著作權常常會以刑事告訴起頭,民事賠償結案。 侵害著作權案件,除盜版光碟或販售盜版光碟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外,一般均屬「告訴乃論之罪」,故一般案件只要原告撤銷告訴,檢察官或法院就不會再受理。
拷貝光碟犯什麼法?將音樂CD以光碟燒錄機拷貝之行為應屬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除供自己使用或家庭使用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如果將自己買來的CD以光碟燒錄機加以重製多次,將會侵害詞曲作者及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這是違法的行為,一旦著作財產權人追究起來就慘了,如果沒有合理使用情形的適用,將可能構成著作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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