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向行駛之汽車左右轉彎進入二車道以上之道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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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對向行駛之汽車,左右轉彎進入二車道以上之道路時:
(A)左轉彎車應進入外側車道,右轉彎車進入內側車道。
(B)右轉彎車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應進入內側車道。
(C)任意行駛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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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汽車法規(中文)- 汽車法規題庫-選擇題-4#6591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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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向行駛之汽車左右轉彎進入二車道以上之道路時

1F

積沙成塔 大三下 (2017/10/27)

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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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3
nn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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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向行駛之汽車左右轉彎進入二車道以上之道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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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向行駛之汽車左右轉彎進入二車道以上之道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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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規則與機械常識

392、 引擎溫度錶指針偏向"H"處,表示溫度:(A)正常(B)過高(C)過低(B)83、 汽車方向盤間隙過大時,會產生:(A)轉向困難(B))轉向操作不穩(C)不影 響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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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規則與機械常識

392、 引擎溫度錶指針偏向"H"處,表示溫度:(A)正常(B)過高(C)過低(B)83、 汽車方向盤間隙過大時,會產生:(A)轉向困難(B))轉向操作不穩(C)不影 響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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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向行駛之汽車左右轉彎進入二車道以上之道路時

前往解題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東區陳先生問:我開車行駛在市區內要右轉彎時,對向車道有一輛車正在左轉彎,因為我的車距離右轉彎的路口比較近,所以我就先轉進右轉彎車道的路口。但是對向車道的左轉車突然加速搶先左轉,我們二輛車擠在路口差點發生車禍,請問我可以檢舉對方違規行駛嗎?

答:對向行駛的二輛車,如果分別左右轉彎駛進同一車道時,究竟何人優先?首先,應該看欲轉進的車道有幾線道?如果欲轉進的是二線以上的快車道或一般車道時,右轉彎車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應進入內側車道,二車才不會發生衝突。但如果欲轉進的車道,只有一線快車道或一般車道時,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右轉彎車應禮讓左轉彎車先行。

上述的規定許多汽車駕駛人都不清楚,尤其是欲轉進的車道只有一線車道時,許多右轉彎車不會禮讓左轉彎車先行。因為右轉彎車較接近欲轉進車道的路口,會較左轉彎車先開進右轉道。而且左轉彎車在轉彎前,依規定應先在路口處打左轉燈號,等待對向的直行車優先通過,才能開始左轉,若對向車不直行而打右轉燈時,左轉車才會變成有優先通行權,可優先通過。但右轉車如果方向燈打得比較晚,此時早已進入路口處,大都先行右轉通過了,所以,現實狀況是,大部分對向行駛的兩車若要同時轉彎進入同一車道時,往往都是右轉車先行通過,左轉車才會轉進同一車道。

如果前述左轉車堅持其優先通行的權利,在路口處加速行駛,此時就會發生像陳先生這樣的狀況,險象環生。尤其是左轉彎車的對向,有二線以上的車道時,如果左轉彎車堅持要搶先左轉,極易與對向內側車道的直行車發生肇事,其實是很危險的,因此有些人會認為,左轉車優先通行的規定,實有修改的必要,較符合現實狀況。

(作者∕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蔡直青)

檢視現行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非現行法規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