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鈦 食品添加物

一句话总结:放心吃。

为什么食品里要添加二氧化钛?

二氧化钛也叫「钛白粉」,它其实是一种色素,它是目前食品里允许使用的唯一一种「白色色素」。[1]

在画画的时候,白色的颜料是不可或缺的,没有白色,很多颜色都调不出来。食用色素领域也是一样的道理。

在这个例子里面,这个糖果里加了「二氧化钛」和「柠檬黄」两种色素,才会让榴莲糖看起来是这种淡黄色。


二氧化钛有致癌性吗?

目前在世界卫生组织的致癌物评级中,二氧化钛被评为「2B」级。[2]

需要说明的是,这个评级针对的是「证明某种东西致癌的证据强度」,和摄入剂量无关。比如说:

「1级」,指的是有比较明确的证据证明这种东西对人体致癌。这一个等级,常见的比如烟草,酒精,槟榔,加工肉制品等。

「2A级」,指的是有证据证明这种东西对动物致癌,但对人是不是也致癌,现在证据还不够明确。这个等级常见的食品有红肉,油炸食品,超过 65℃ 的热饮料等。

「2B级」,我们应该这样理解:这东西连对动物致癌的证据都不够充分,对人体致癌的证据就更少了。比如像韩国泡菜,二氧化钛,就是「2B级」的。

当然,致癌物分类中还有证据更少的「3级」。对于这些物质,可以基本认为是没有「致癌」作用的。[3]

所以,我一直以来对大家的建议是,当我们看到网上有人说「某某东西致癌」的时候,我们需要思考一下,这里的「致癌」到底是什么意思?很多时候,如果我们能够去看看世界卫生组织官网,看看它到底属于哪个评级,我们也没必要那么恐慌了。

我也建议,以后跟大家讲这事儿的时候,可以不要在这个等级后面再加上「致癌物」三个字。比如,不要说某样东西是「2B级致癌物」「3级致癌物」。因为很多人只看到了后面的「致癌物」三个字,而对之前的等级不了解,也不关心。而对于 2B级,3级的这些东西,它们是不是「致癌物」我们都不知道。有可能它们根本就不是「致癌物」。

总结一下,在这个例子里面,「二氧化钛」致癌的证据是不充分的。不能认为这东西一定是致癌物。


二氧化钛有限量,应用范围规定吗?

在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二氧化钛都可以当做常规的食品添加剂,添加到食品里面。

在美国,FDA 很早就对二氧化钛做了规定,基于毒理学研究,给出了限量范围。目前最高添加限量是 1%[4]。可以认为,不超过这个限量,食物中的二氧化钛并不会危害人体。

在中国,二氧化钛只能在一些有限的食品分类中使用,如下表[1]:

二氧化鈦 食品添加物
二氧化鈦 食品添加物
注:除此之外,应用范围有扩增,目前二氧化钛还可以在「胶原蛋白肠衣」中使用。

在每个食品类别中,二氧化钛最高添加量不同。这也是法规考虑到二氧化钛在每种食品中的有效添加量,以及每种食品在日常食物中所占的比重,综合来决定的。

这样一来,就进一步保证了安全性。

所以说,二氧化钛作为常见的食品添加剂,添加到食品中,只要没有超量或者超范围添加,那安全性是没问题的。

这事儿没必要那么震惊。


相关回答

参考

  1. ^ab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http://down.foodmate.net/standard/sort/3/42543.html
  2. ^AGENTS CLASSIFIED BY THE IARC MONOGRAPHS https://monographs.iarc.fr/agents-classified-by-the-iarc/
  3. ^IARC Monographs Preamble https://monographs.iarc.fr/wp-content/uploads/2019/01/Preamble-2019.pdf
  4. ^CFR -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Title 21 https://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cdrh/cfdocs/cfcfr/CFRSearch.cfm?fr=73.575

二氧化鈦 食品添加物
二氧化鈦 食品添加物
二氧化鈦 食品添加物
二氧化鈦 食品添加物
二氧化鈦 食品添加物

發布日期:2021-09-06

       二氧化鈦(Titanium dioxide, TiO2)為一種白色色素,目前為歐盟授權合法使用之食品添加劑,其編碼為E 171,作為白色著色劑使用在糖果、口香糖等產品中,於我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範中,列為食品添加物第(九)類-著色劑1。然而,歐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於今(2021)年5月公布之安全性評估報告指出,在評估現有數據之後,不能排除二氧化鈦之基因毒性的疑慮,其作為食品添加劑也不再被認為是安全的。

二氧化鈦 食品添加物

       EFSA於2016年之評估結論認為,二氧化鈦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不具有基因毒性及致癌性之疑慮,2018年之評估也維持相同結論。然而,該機構認為由於數據有限,因此仍存在不確定性,例如不清楚該物質是否會影響生殖系統。2021年考量新的相關研究數據及有關二氧化鈦奈米顆粒的毒性資料,再次進行食品添加劑二氧化鈦之安全性評估,本次評估是基於機制研究或動物試驗結果,目前尚無有關人體可能健康效應之研究和流行病學研究。

       相較於先前評估結果,主要於基因毒性方面有不同之結論。食品添加劑二氧化鈦中可能含有尺寸較小的成分顆粒,經綜合評估許多有關不同奈米尺寸顆粒(包含大於100 nm之二氧化鈦顆粒,以及小於100 nm與小於30 nm之奈米顆粒)之基因毒性數據,EFSA認為二氧化鈦顆粒具有誘發DNA鏈斷裂與染色體損傷的潛能,但不會誘發基因突變。不過EFSA也提到這仍有不確定性,例如由目前的毒性數據尚無法確定引起基因毒性之二氧化鈦顆粒尺寸的分界值為何,且在二氧化鈦顆粒的物化性質(例如晶體形式、顆粒大小、形狀及團聚狀態等)與體外或體內基因毒性試驗結果之間沒有觀察到明顯的相關性。此外,不同作用機制對於引起基因毒性的貢獻度也不清楚。

       至於其他毒性評估結果部分,EFSA認為二氧化鈦顆粒於腸胃道的吸收很低,但有可能在組織中累積。整體來說,食品添加劑二氧化鈦於一般毒性與器官毒性以及生殖與發育毒性方面,皆沒有觀察到不良效應;然而,有研究顯示食品添加劑二氧化鈦可能造成發炎與免疫毒性及可能誘發大腸異常腺窩病灶(Aberrant crypt foci, ACF)的形成,且有研究觀察到二氧化鈦奈米顆粒具有神經毒性之影響。此外,由目前可得的研究來看,口服二氧化鈦不具有致癌效應,然而對於二氧化鈦奈米顆粒口服之致癌性尚無適當之研究可進行探討。

       因此,綜合目前可得的證據及考量不確定性,EFSA結論認為,二氧化鈦顆粒(可能存在食品添加劑二氧化鈦中)不能排除具有基因毒性的疑慮,也因而食品添加劑二氧化鈦也不再被認為是安全的。

       此外,根據2020年歐盟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0/217法規中修訂之化學物質和混合物分類、標示與包裝法規(Classification, labelling and packaging of chemical substances and mixtures, CLP),二氧化鈦粉末(含有≥ 1%的二氧化鈦顆粒且其空氣動力直徑2 ≤ 10 µm)被列為「吸入途徑下屬於第2類致癌物質(疑似人類致癌物)3」,這是根據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 ECHA)風險評估委員會於2017年發布之科學意見。二氧化鈦誘發的肺部致癌性與二氧化鈦顆粒的吸入,及顆粒在肺部的滯留與低溶解度有關,沉積的二氧化鈦顆粒被認為是造成肺部毒性及隨後腫瘤發展的原因。

因此在CLP法規下,對於含有二氧化鈦的混合物也訂定了相關標示規定:

(1)對於含有≥ 1%二氧化鈦顆粒且其空氣動力直徑≤ 10 µm的液體混合物,包裝上應註明:

EUH211 - Warning! Hazardous respirable droplets may be formed when sprayed. Do not breathe spray or mist. (警告!噴塗時可能會形成有危害的可吸入小滴。不要吸入其噴霧或水汽)

(2)對於含有≥ 1%二氧化鈦顆粒的固體混合物,包裝上應註明:

EUH212 - Warning! Hazardous respirable dust may be formed when used. Do not breathe dust. (警告!使用時可能會形成有危害的可吸入粉塵。不要吸入其粉塵)

《資料來源:歐洲食品安全局 / 2021年5月6日發布》

註1:食品添加劑-二氧化鈦規格
         歐盟-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No 231/2012
         我國- 09030二氧化鈦Titanium dioxide

註2:空氣動力直徑(Aerodynamic diameter)又稱為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是敘述一單位密度球狀顆粒與實際粒子具有相同重力沈降速度(Gravitational settling velocity)時的直徑,也就是將實際的顆粒粒徑轉換成具有相同空氣動力學特性的等效直徑,可使具有不同形狀、密度等性質的顆粒粒徑有了統一的量測標準。

註3:依據歐盟CLP危害物質的分類標準,致癌性可分為兩大類‐

       第1類,又可進一步區分為第1A類及第1B類。第1A類為已知對人類具有致癌性(Known to have carcinogenic potential for humans),具有充分的人類致癌性證據;第1B類為假定對人類具有致癌性(Presumed to have carcinogenic potential for humans),具有充分的動物致癌性證據。要將物質分類為第1A類及第1B類,是以證據強度為基礎,亦即人類致癌性研究確立了人類暴露該物質與癌症發展之間的因果關係(已知的人類致癌物),或者是動物致癌性研究上有充分的證據證實該物質對動物具有致癌性(假定的人類致癌物)。

       第2類為可疑的人類致癌物(Suspected human carcinogen)。物質被歸類為此類,是根據有限的人類和/或動物致癌性研究證據,但這些證據尚不足以將該物質歸類為第1類。

  • 延伸閱讀

Safety assessment of titanium dioxide (E 171) as a food additive》歐洲食品安全局

Food additive titanium dioxide (E 171) under scrutiny: Re-evaluation by the 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德國聯邦風險評估研究所

歐盟重新評估食品級二氧化鈦(Titanium dioxide)做為食品添加物之安全性》本網站資訊新知專區

歐洲化學品管理局就二氧化鈦(Titanium Dioxide)之致癌性進行評估與分類》本網站資訊新知專區

編輯:詹菀菁研究助理 / 校稿:何瑀琪博士及林嬪嬪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