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改名同意書

  1. 本人
  2. 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共同)申請;父母無法共同辦理時,應附他方同意書
  1.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
  2. 自104年7月1日起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但同時申請撤銷原改名登記者,應向原辦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3.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並提憑以下文件之一,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申請:
    (1)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關、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之證明文件)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由戶政機關查證同名直系尊親屬戶籍資料)
    (3)同時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申請人應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
    (4)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載有通緝資料之證明文件)
    (5)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被收養或終止收養。(應附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
    (6)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依本款改名者,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由戶政機關查證申請人之改名次數及是否成年戶籍資料。)

注意事項:

  1. 所附繳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另請提供其他非同戶關係人戶籍資料以利隨同變更。
  2. 另須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請攜帶最近2年符合身分證規格的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換領身分證規費每張50元。
  3. 換領戶口名簿每份規費30元。
貼心小語: 上列應攜帶證件為一般情形,如有特殊情況,請先電詢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 姓名與人相同、不雅、特殊原因或其他原因之需要申請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以保障當事人權益,正確戶籍資料

  • 承辦單位:任一戶政事務所
    承辦人員:各戶政事務所櫃檯
    聯絡電話:請洽詢各戶政事務所
    承辦單位:任一戶政事務所
    承辦人員:各戶政事務所櫃檯
    聯絡電話:請洽詢各戶政事務所

  •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簽名)、戶口名簿、已領國民身分證者需換證應備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詳見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或上傳數位相片(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二、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親自申請,如由單方申請,需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三、依姓名條例申請改姓、改名或變更姓名證明文件如下,並應填具申請書1份 。
    (一)申請改姓應備證明文件:
    1、被認領、撤銷認領(被認領、撤銷認領之證明文件)。
    2、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之證明文件,養子女為成年人得以終止收養書約為證明文件)。
    3、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足資證明家族正確姓氏之文件)。
    4、音譯過長。
    5、其他依法改姓(其依法改姓之證明文件)。
    6、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二)申請改名應備證明文件:
    1、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之證明文件)。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應附同名直系尊親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3、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申請人應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
    4、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載有通緝資料之證明文件)。
    5、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
    6、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6款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三)申請更改姓名應備證明文件:
    1、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載有原姓名之證件)。
    2、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出世或還俗之證明)。
    3、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服務機關證明書)。

  • 一、14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者,依法均須向司法等相關機關查證有無犯罪紀錄,如有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 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前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
    二、若以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三、按姓名條例第2條規定: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定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四、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得申請於戶籍上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戶政所核發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時,應增列其羅馬拼音姓名。
    五、變更姓名(含改名、改姓、更改姓名)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除同時申請撤銷原變更姓名【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登記,應向原辦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外)。
    六、按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第2項規定:「得依第4條或第6條規定申請改姓或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於本法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修正施行前死亡者,其子女於修正施行後2年內,準用第4條第2項、第6條及前條規定,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得取得原住民身分。」當事人如依前開規定,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以取得原住民身分者,須於110年1月29日施行起2年內(即至112年1月28日止)完成戶籍登記。
    七、更正本名,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八、需換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每張50元及換發戶口名簿規費每份新臺幣30元。

  • 變更姓名登記

    申請條件: 一、本人。 二、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辦理。 申請方式:臨櫃。

    變更姓名登記 發布單位:內政部戶政司

    服務內容

    申請條件:

    • 一、本人。
    • 二、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辦理。 申請方式:臨櫃。

    申辦流程

    至戶所隨到隨辦。

    應備物品

    • 一、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以戶口名簿代替)、戶口名簿。

    •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

    • 三、改姓、改名或變更姓名證明文件。

    • 四、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 五、本人辦理姓名變更登記時,同時提出關係人(配偶、子女)之國民身分證,視為有委託意思,切結敘明「當事人辦理姓名變更登記並依規定換領其配偶、子女國民身分證,負責保管其配偶、子女國民身分證並交付之」簽名或蓋章後,經戶政事務所查明屬實據以受理換領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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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洽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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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您對此服務欲提供意見,歡迎使用客服信箱:[email protected]或客服電話:(02)219271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AM~6PM)

    未成年子女改名,應由法定代理人申請辦理,未到場的法代一方得出具同意書由另一方申辦,未成年本人毋需到埸。請攜帶申辦人及未成年子女的身分證、戶口名簿,至全國任一戶所辦理。
    依姓名條例第九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