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一、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二、自免職、調職或新職任命令發布日起至離職日止。 三、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但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者,至離職日止。 四、民意機關首長,自次屆同一民意代表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其首長當選人宣誓就職止。 五、參加公職選舉者,自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但未當選者,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六、憲法或法規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於總統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自次屆該項選舉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宣誓就職止。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政務首長及其同層級機關首長,於民選首長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亦同。 七、民選首長及民意機關首長受罷免者,自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止。 八、自辭職書提出、停職令發布或受免除職務、撤職、休職懲戒處分判決確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九、其他定有任期者,自任期屆滿之日前一個月起至離職日止。但連任者,至確定連任之日止。 駐外人員之任用或遷調,必要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規定期間內,機關出缺之職務,得依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
【記者張健台北報導】年底九合一選舉,考試院1日表示,為避免機關首長更動時,乘機大量安置人員,影響機關人事安定,8日起依法凍結直轄市長人事權;22縣市長、鄉鎮市長13日起凍結。 銓敘部1日在考試院會報告配合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公務人員任用、考績及行政中立相關規定辦理情形。 書面報告指出,在任用部分,說明九合一選舉期間,有關機關首長人事凍結等相關規範。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其中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但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者,至離職日止;民意機關首長,自次屆同一民意代表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其首長當選人宣誓就職止;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政務首長及其同層級機關首長,於民選首長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 考試院表示,依中央(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工作進行程序表,人事權依法凍結起始日分別為,各直轄市長為11月8日;各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為11月13日;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為11月18日。 此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政務首長及其同層級機關首長(人事、主計、政風及警察首長雖屬常任人員,為期人事整體衡平,亦須受限),於直轄市長、縣(市)長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自次屆該項選舉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暫訂11月30日)起至當選人宣誓就職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201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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