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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新北市駕駛訓練機構學習道路駕駛路線暨一般民眾自行學習道路駕駛路線」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8條。 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行政令函
本 文: 主旨:貴局函為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學習駕駛證 之學習駕車有效期間自領證之日起一年內為限及持逾期學習駕駛 證是否能參加駕訓班道路駕駛訓練等相關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一年五月六日九一路監牌字第九一一六三五一號函。 二、本案有關貴局建議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取 消對於學習駕駛證之有效期間乙節,查學習駕駛證係為學習駕車 之駕駛憑證,其持有學習駕駛證學習駕駛之期間、路段及時段並 非無所限制,而係分別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八條、第五十 九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等規範,故取消該證之 有效期間,除與上開規定未符外,亦將造成駕駛人不經考照而長 期時用該證駕車之不合理現象,此將造成道路交通管理與證照管 理之疏漏與缺失,貴局之建議,有待商榷。 三、關於貴局來文所稱「逾一年者仍可作為報考小型駕駛執照之學習 駕駛經歷證明文件,對於持是項逾期學習駕駛證之民眾參加駕訓 班之訓練......卻又必需實施道路駕駛」乙節,查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五十九條業已明文規定:「學習駕駛證之學習駕車有效期 間,自領證之日起以一年為限」,故駕駛人領用之學習駕駛證如 逾一年而仍需學習駕車,自應重新申請該證,方不致造成駕訓班 對持逾期學習駕駛證之受訓學員實施道路駕駛,而與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有違,且學習駕駛經歷之核算,應以 未失效之學習駕駛證為限。 四、另貴局前函又稱「持逾期之駕駛執照駕駛之處罰......似無明文 處罰之條例」乙節,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之汽車 駕駛執照並未包含學習駕駛證,故該證僅為學習駕車之憑證,而 非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逾期之學習駕駛證,其既已失學習駕車 之效力,又非駕駛許可憑證,故持用該等失效學習駕駛證駕車且 又未考領駕駛執照者,自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予以處罰,並無 疑義。 五、至於,貴局所陳目前二代電腦系統中,學習駕駛證僅可辦理補發 ,而其補發日期亦仍登載原始發證日期致該證仍為逾期乙節,事 涉電腦系統程式之修正,請依上開說明原則逕洽中華電信數據通 信分公司研商修正事宜。(交通部91.06.14. 交路字第0九一0 0三四八七一號函) 規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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