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烏龍國民小學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 108年9月4日校務會議訂定 109年8月28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依據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二、目的 (一)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增進性別平等意識,維護人格尊嚴。 (二)加強宣導性別平等教育,建立無性別歧視之教育環境。 (三)充實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及教學內涵,建立各領域教學之融入模式。 (四)培養兒童正確的性知識、性道德、性價值觀,進而奠定健康生活基礎。 (五)發展危機處理模式及因應措施,增進校園人身安全環境。 三、任務: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之任務如下 (一)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協調並整合學校相關資源,落實及檢視實施成果。 (二)規畫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 (四)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之防制,建立預防與處理機制。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之案件。 (六)規畫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四、組織及任期 (一)組織:本性平會置委員11人,採任期制,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輔導組長擔任執行秘書,辦理相關業務。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等人員派(聘)兼之,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二)任期:本會成員均為無給職,委員任期一年,自當年度9月1日起至隔年8月31日止,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任期內職務異動或出缺時,由校長補派(聘),其任期至該屆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會議召開:性平會每學期應至少召開1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代理之。本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為原則。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 六、迴避原則:如遇第三條第五款之案件,其案情內容牽涉性平會委員本人或其親戚時,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委員應主動迴避,主任委員亦可要求該委員迴避之。性平會開會時視需要得邀請諮詢顧問相關行政機關人員及專家學者列席或報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組織與職掌
八、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