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w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3﹞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103.11.26)概 說一、立法目的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1(一) 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特制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下稱本法)。 (二)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規範,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或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之法律。 二、名詞定義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2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三、執行職務(一) 依法原則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3 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 (二) 中立原則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4 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中立行為
罰 則一、舉發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14(一) 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 (二) 長官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 二、救濟管道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15(一) 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權益,不得因拒絕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 (二) 公務人員遭受前項之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請求救濟。 三、懲戒或懲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16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附 則一、準用對象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17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 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四) 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 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 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所稱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指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總經理、代表公股之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等人員。(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1 項) (七) 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 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所稱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指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之董(理)事長、首長、董(理)事、監事、繼續任用人員及契約進用人員。(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2 項) (九)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二、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18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公職考試資料下載》考試門檻低,非警校生、年滿18歲就能考 一般警察特考資料索取 與行政警察考科相近,還能報考監所管理員 司法特考資料索取 國安情報工作重要,月領上看6萬元 國安局特考資料索取 缺額最多公職考試,錄取率逐年提升 高普考資料索取 更多考試資訊》一般警察特考 司法特考 國安局特考 高普考 優惠資訊》國考團報月 購課最高折1萬 立即線上諮詢/來班來電洽詢 加入全國分班LINE@迅速掌握最新考訊及各地優惠訊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