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聘任,應辦理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 過後,由校(園)長聘任之。但代理期間未滿三個月者,得免經公開甄選 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園)長就符合資格者聘任之。 公立幼兒園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且具 幼兒園教師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 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時,報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再聘得不受二次之限制。 第一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免 報者,不在此限。 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及解聘、停聘之相關事項,準用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六條至第十五條規定。 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待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薪及其學術研究費,比照國民小學代理教師規定支給。但未具幼兒 園教師資格者,其學術研究費,依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二、前款本薪及學術研究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代理期間三個月以上,並經公開甄選聘任者,依實際代理之月 數,按月支給。但服務未滿整月部分,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 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薪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 數計算。 (二)代理期間未滿三個月或未經公開甄選聘任者,按實際代理之日 數,按日支給;其每日計發金額,依前目規定辦理。 三、代理未滿一日者,按實際代理之時數,按時支給;其每小時計發金額 ,以日薪資除以八小時計。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二、現行公立幼兒園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理教師,具幼兒園教 師資格並經,僅得再聘二次。惟考量發生天然災害或傳染病時,宜避 免因辦理公開甄選造成人員移動之情形;復考量因該等業經再聘二次 之代理教師,係屬服務成績優良且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如 得於再聘二次後,當年度復由公立幼兒園予以再聘,對於幼兒接受妥 適之教育及照顧較無影響,且能避免因特殊情形致無法辦理該等長期 代理教師之公開甄選時,僅得透過短期代理教師之甄選,對於原應以 長期代理教師方式聘任者,權益反而受到影響之情形。爰增訂後段規 定,明定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 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時,幼兒園得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 准後,再聘得不受二次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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