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抵呆帳轉列其他收入

A:1.本期備抵呆帳申報限額為900萬*1%=9萬
2.去年年底備呆申報限額為10萬,故本期應申報迴轉1萬之備抵呆帳
3.本期備呆帳上沖轉15萬,帳列其他收入,應稅務調整14萬,申報其他收入為1萬
4.綜上,本期應剔除14萬備抵呆帳沖轉之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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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得於年底評估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無法收回之可能性,在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的1%內,估列備抵呆帳限額,增提備抵呆帳並列報本期呆帳損失。但若期末備抵呆帳限額未超過期初備抵呆帳限額,即表示以前年度多估列了呆帳損失,應於申報時將期末減期初備抵呆帳限額之差額數轉列其他收入。

本局舉例說明,某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申報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為114,243,726元,核算本期備抵呆帳限額為1,142,437元(=114,243,726元*1%),減除期初備抵呆帳餘額500,000元,本期提列備抵呆帳及呆帳損失數為642,437元(=1,142,437元-500,000元)。但若期初備抵呆帳餘額為1,500,000元,則本期不得提列呆帳損失外,並應將期末減期初備抵呆帳限額之差額數,沖減備抵呆帳及列報其他收入357,563元(=1,142,437元-1,500,000元)。

本局並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提列呆帳損失數,須注意不得超過稅法規定之備抵呆帳限額,又實際發生呆帳損失金額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經依法列為呆帳損失後收回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33條之1規定,就其收回之數額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收回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該局查核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因參與拍賣並繳足拍定價金後取得某地號土地。再查後發現該土地原所有人於96年間陸續積欠甲公司貨款遲不支付,甲公司經完成相關催收法律程序仍未受償後,於100 年間提列呆帳損失並沖銷應收帳款。102年甲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查扣該土地後,嗣於107年間甲公司一方面參與拍賣支付拍定價金後取得該土地,另一方面以債權人身分參與分配,並以獲配之金額抵償對方所欠債務。因甲公司未於分配年度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非營業收入,未符合上揭稅法規定,遭補稅送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收回以前年度提列呆帳損失時,須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就其收回之數額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收回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營利事業列報備抵呆帳,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最高得在不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的限額內提列備抵呆帳,申報呆帳損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備抵呆帳係企業為了有效評估及適時反應應收款項收回可能性,於期末估計的呆帳費用,許多公司基於穩健評價原則,會針對不同帳齡的應收款項訂立備抵呆帳之評估與提列,但在稅法上,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
該局日前審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某甲公司期初備抵呆帳餘額3,500萬餘元,本期申報呆帳損失金額1,900萬餘元,該公司102年度並未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因此期末備抵呆帳餘額為5,400萬餘元;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102年期末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餘額總計金額4億餘元,顯然超過規定可列報備抵呆帳限額400萬餘元(4億×1%)。該局除了剔除甲公司102年申報之呆帳損失1,900萬餘元外,期初備抵呆帳餘額3,500萬餘元超過限額部分3,100萬餘元(3,500萬-400)也轉列其他收入補稅及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注意法定限額之規定,如未於申報時自行將超過限額之費用調整申報,國稅局將依法補徵及加計利息。

呆帳損失:

一、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已貼現之票據。但該票據到期不獲兌現經執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權而由該營利事業付款時,得視實際情形提列備抵呆帳或以呆帳損失列支。

二、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百分之一;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

三、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前款標準者,得在其以前三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

四、營利事業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者,其應收債權;採普通銷貨法計算損益者,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額部分之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五、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上述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六、前款第一目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二)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或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三)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七、第五款第一目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二)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

(三)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四)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

八、第五款第二目屬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營利事業提列呆帳損失數不得超過稅法規定之備抵呆帳限額

[108-04-0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得於年底評估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無法收回之可能性,在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的1%內,估列備抵呆帳限額,增提備抵呆帳並列報本期呆帳損失。但若期末備抵呆帳限額未超過期初備抵呆帳限額,即表示以前年度多估列了呆帳損失,應於申報時將期末減期初備抵呆帳限額之差額數轉列其他收入。

      本局舉例說明,某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申報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為114,243,726元,核算本期備抵呆帳限額為1,142,437元(=114,243,726元*1%),減除期初備抵呆帳餘額500,000元,本期提列備抵呆帳及呆帳損失數為642,437元(=1,142,437元-500,000元)。但若期初備抵呆帳餘額為1,500,000元,則本期不得提列呆帳損失外,並應將期末減期初備抵呆帳限額之差額數,沖減備抵呆帳及列報其他收入357,563元(=1,142,437元-1,500,000元)。

      本局並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提列呆帳損失數,須注意不得超過稅法規定之備抵呆帳限額,又實際發生呆帳損失金額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如果有任何問題,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羅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5

會計師事務所具備專業且熟悉各種稅法相關條文規定,在處裡帳務及報稅方面比公司自行聘僱會計人員更具效能與效率,並節省人事成本。此外,本所亦提供全年度的財稅顧問諮詢,依照您的狀況提供最佳的規劃,是您事業發展的好夥伴。

一般(財團、社團法人) 最容易因不清楚稅法的規定而落入租稅陷阱,因為免申報營業稅就忽略了應委託會計師的需求,尤其是執行業務業者適用的所得稅目為綜合所得稅,稅率最高為40%,有無會計師的協助往往會有數百萬以上的稅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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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委託事務所記帳報稅之事業形態有公司、行號、執行業務業者、非營利機構,各種型態之事業皆有其相關之報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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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帳務處理及申報行事曆

我們每期協助客戶購買發票後送交或寄送至指定地點,單月月初申報營業稅時,會提前通知客戶,並安排至客戶公司收取發票完成申報。是您事業上貼心又穩定的好夥伴。

1.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方式及說明

擴大書審純益率申報

(年營收+營外收) <3,000萬,帳證齊備,且帳列純益率低於擴大書審純益率,自願以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後申報納稅,稽徵機關原則以書面審核而不抽查帳冊。

課稅所得=(營業收入+營業外收入) x 書審純益

應納稅額=課稅所得x 20%

所得額標準申報(書審)

帳證齊備,且帳列純益率低於所得額標準純益率,自願依所得額標準計算所得後申報納稅。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若高於該業之所得額標準者,原則上稽徵機關以原申報額為準做書面審核,抽查機率低:

課稅所得 =營業收入x 所得額標準 + 營業外收入– 營業外費損

應納稅額= 課稅所得x 20%

同業利潤標準申報

帳證無法提示,自願依部頒之同業利潤標準計算所得後申報納稅,幾乎無補稅風險,除非國稅局掌握漏報收入之證據。自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金偏高。

課稅所得 =營業收入x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 + 營業外收益–營業外費損

應納稅額=課稅所得x(19~20)%

查帳申報

帳載純益率低於所得額標準,但不依所得額標準申報,申請由國稅局查帳核定。此種申報時繳納稅負最低,但後續查帳補稅之風險及金額最高。
年營業額1億以上而未經會計師簽證申報之案件,加強查核。

查帳不提示成本:

課稅所得=營業收入x 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營業費用+ 營業外收益– 營業外費損

應納稅額= 課稅x (19~20)%

查帳不提示成本費用:

課稅所得= 營業收入x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 + 營業外收益 –營業外費損

應納稅額=課稅所得x (19~20)%

會計師簽證申報

公司申報內容已經會計師稽核審查,並出具查核報告書,原則上國稅局僅做書面審查,但若報表中各會計項目表達或損益相關數字有異常現象(ex: 薪資費用過高、毛利率偏低),或經賦稅署選案查核,仍有被抽案覆核的可能性。

備抵呆帳轉列其他收入
各行業同業利潤標準下載

2.執行業務所得稅申報方式

3.非營利機構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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