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頂樓漏水算誰的?

上個月下了好長時間的雨,這梅雨下的著實讓人受不了,內心充滿著鬱悶,就連房子也要經過它嚴格的考驗,過不了這關的,可能會不時的浮現問題,漏水就是常見的狀況。

我既然選擇來做房仲,當然已經有心理準備,早晚會碰到這類型的客訴糾紛。但是這次發生漏水的現場,卻是在大樓頂樓上方的樓地板,那麼這個問題應該要找誰來處理才對呢?

撇開買賣雙方的對立立場不提,作為中間第三方的仲介,兩邊都是我的客戶,我都不想得罪。我除了要先緩解彼此的不快或不諒解以外,如何公平的就事論事,依照情理法的綜合考量來妥善解決問題,這是我想要做到的結果。

我們先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吧?

按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和第11條的規定來看:

「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另外,「民法」第799條也有規定到:

「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一部者,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份,推定為各所有人之共有,其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所有部分之價值分擔之。」

若是單純按照以上的法條來解讀,只要認定它是大樓各住戶共有的樓地板,而且不屬於特定人為之破壞所產生的漏水問題,應該是要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來分擔修繕費用的。這個解釋也有實際的法院判決可以支持其論點的,應該沒有問題。

但想要順利解決這類型的糾紛,我個人認為最大的問題,不是來自於法律條文本身,而是在法律觀念的落實面。

以往常見的實務作法,就可能會有非頂樓的住戶,主張頂樓平台的修繕與他們無關,因為他們都沒有去使用頂樓平台,或是聽說別人也都是這麼處理的,藉此作為拒絕分擔修繕費用的理由。我碰到的這個社區也是差不多的情形,我請新屋主先去問管委會,確認管委會的態度,避免自行處理公共建物的問題,最後反而惹上一堆麻煩,徒增困擾。但管委會主委就在內部群組上回覆說,先前社區對此已有開會共識,因為該社區戶數少,經費有限,所以各住戶自己的問題就請自己解決,管委會就不負責處理了??!!

若是你聽到這種回覆,面對總共只有兩三萬塊的修繕費用,應該沒有幾個人,會繼續走法律途徑來據理力爭的,通常就自己摸摸鼻子去自行處理了吧,畢竟以後大家在同一社區,未來還要常常見面的,鬧得太僵也不是好辦法。但萬一它是大範圍的重大修繕問題,動輒要花數十萬或是更多的金額,實在無法以一己之力來解決的,那到底該怎麼做才好呢?

就拿我這個案子來說,在新屋主支付給前屋主的價金和買賣範圍,因為雙方並沒有就公共設施的瑕疵擔保責任,有另外寫下特別的約定,前屋主也在不動產說明書表示沒有漏水問題,所以這個瑕疵擔保範圍,應該也包含了公共設施。

當然新屋主可以向前屋主主張瑕疵擔保權利,主張要減少價金的損害賠償,或協助其解決漏水問題。但如果要把漏水問題修復,新屋主仍需要對法律上負有修繕責任的人,也就是管委會,請求管委會來修復漏水問題,這時管委會不能只是用以前開會的決議來逃避責任了,因為公共部分就是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權責,既然全體所有權人有權利使用它,那麼就有義務來負起修繕的責任。

那麼,到底新屋主是要去找前屋主,還是管委會呢?

建議要分成兩個方向來同時進行:

原屋主:要負擔「瑕疵擔保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

管委會:要負擔「修繕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

因為原屋主和管委會各自負擔起不同的責任,各自要解決不同的問題,所以兩個人都要找。

最後要提的是,依照內政部頒定的「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有關於重大修繕或改良之標準如下: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指其工程金額符合:(請就下列四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2.逾公共基金之百分之五。

3.逾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一個月管理維護費用。

4.其他標準:                  。

依照以上的規定選項,一般來說,修繕金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的話,就必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後,才能夠動工;反之,如果修繕金額沒有超過十萬元,則直接由社區管委會決定就可以了。

因為漏水問題的牽涉層面很多,很難一言以蔽之,以上分享純屬我針對這次的服務過程,所瞭解到的相關法令和處理方式,若有寫的不對之處,懇請您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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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頂樓漏水算誰的?該由頂樓住戶還是管委會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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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燦及滿月搬進他們共同購買的美滿社區大樓頂樓層8樓迄今10年,今年雙雙退休想好好規劃退休生活,卻沒有想到是悲劇的開始。

                  該棟大樓屋頂平臺因年久失修而多處龜裂,某日因颱風連日豪大雨,造成滿月他們房屋屋頂漏水,導致屋內天花板、家具、家電損壞、牆面油漆脫落。兩人請求管委會盡快修繕,不料管委會竟置之不理,推稱頂樓平臺應該要由頂樓層住戶自己維護修繕云云。成燦與滿月住在漏水嚴重的房屋裡感到相當難受,不知如何是好,究竟頂樓漏水算誰的?趕緊請教律師。

                  律師向成燦及滿月解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3款規定,公寓大廈的屋頂平台應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也就是所謂的「共用部分」且不得約定由某特定住戶專用。 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第36條第2款規定,共有及共用部分的清潔、維護、修繕應由管委會負責。如果管委會遲遲拒不履行法定修繕義務,成燦及滿月可透過訴訟對管委會為下列主張:

                  (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關於侵權行為的規定,就長期漏水導致屋內結構、家具及家電受損部分,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二)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如果漏水有導致居住安寧人格法益遭受嚴重侵害,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三)成燦及滿月可以自己先墊付款項委託廠商完成屋頂平台的修繕,再依民法侵權行為或無因管理的法律關係轉向管委會請求給付修繕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條文:

                  【第7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第10條第2項】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36條第2款】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民法相關條文:

                  【第184條第1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文係依據當時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所撰寫,但隨著時空環境變遷,法令本身可能修改、新增或廢止,司法實務見解也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不同個案的事實多少都存有差異,而在訴訟上不同當事人所掌握的證據多寡等因素都可能影響訴訟勝敗。因此本文僅供參考;若您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個案具體事實,親自諮詢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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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頂漏水幾乎是所有建築都會碰到而且不好解決的問題,儘管建築技術和材料發展日新月異,但直至今日,仍沒有哪家建商能夠保證他蓋的房子屋頂一定不漏水,或是捉漏廠商在做完防水處理後敢保證能夠在顧客期待的期間內絕對不出問題。

                以前公寓房子很少看到樓上樓下住戶為屋頂漏水的問題起爭執,公寓住戶們通常把頂樓平台視為頂樓住戶所有或專用,因此頂樓搭蓋違建成為頂樓住戶的特權但須自行承擔被查報拆除的風險。樓下住戶不太干涉頂樓住戶搭蓋違建的行為,但屋頂的漏水也理所當然變成了頂樓住戶自己必須解決的問題。

                因為雙方對於彼此的態度都有清楚的認知和理解,而且這樣的共識甚至充分反應在市場交易價格上,所以公寓住戶通常能夠和平相處,這全是因為頂樓住戶與樓下住戶利益和立場調和一致的結果。

                新的高層大樓卻沒有這樣的條件,除政府對新大樓違建的查報拆除標準更為嚴格與快速外,大樓的住戶也視頂樓違建是對自身權益的侵犯。因此新大樓頂樓幾乎沒有搭蓋違建的機會,使得頂樓漏水變成大廈居民衝突的焦點。

                目前典型的爭議模式是頂樓屋頂發生漏水,住戶引用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十條規定以頂樓平台屬共用部分要求管理委員會動使用公共基金進行修繕。但管理委員會的反應通常是直接拒絕或是不敢做決定,要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是否動用公共基金進行修繕或是予以補助。可是很多社區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卻是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最後的但書規定:「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通過決議要頂樓住戶自行負擔屋頂漏水修繕。使得頂樓住戶感到不平,認為蒙受多數暴力,區分所有權人要頂樓住戶自行負擔漏水修繕這樣的決議根本就違反立法的初衷!

                頂樓平台設計是供大樓全體住戶逃生避難使用,平日既須保持開放,共用性質明顯。有些管理委員會即以此認為頂樓平台地板的上半部是共用部分,下半部是頂樓住戶的專有部分天花板,因此漏水修繕費用由公共基金補助半數。但頂樓住戶卻不這麼想,認為漏水是共用部分所造成,因此只要「上半部」問題處理好,自己家中就不會漏水,因此修繕費用當然應該全額由公共基金負擔。

                而有些頂樓住戶即使和管理委員會達成各出一半的協議,修繕問題仍不能順利解決;原因是住戶找的防漏廠商報價十萬,答應保固五年;可是管理委員會找來的捉漏師傅卻只要三萬,保固一年。雙方又得重新爭執原先講好的一半一半,到底是十萬的一半?還是三萬的一半?以及即使報價相同,誰才有權力選擇廠商?

                事實上,頂樓平台除了前述逃生避難的共用性質外,頂樓平台的漏水還有「向下穿透」的特性。有些大樓頂樓發生漏水,但頂樓沒住人,屋主在國外;水從天花板流到地板後往下滲透,造成下一個樓層漏水,如果樓下也沒住人,這種情形還會繼續往下延伸,造成更多住戶受害。因此公寓大廈實有必要將頂樓平台視為公用部分進行維護修繕。

                但如果由管理委員會來進行屋頂漏水修繕,又會發生前述決策者與使用者不同所產生的各種問題。如管理委員會認為三萬塊就可以解決問題,頂樓住戶卻只相信報價十萬元自己信任的廠商。再說,公共事務決策速度慢,頂樓住戶通知屋頂發生漏水,還要等管理委員會召開會議、公開招商、廠商報價,一步一步慢慢處理,漏水沒有修好,還要透過管理委員會來要求廠商做保固服務。這中間頂樓住戶必須忍受漏水與施工過程所帶來的委屈不便,卻完全沒有任何控制主導權。

                要解決這個問題,社區大樓不妨把屋頂漏水修繕的責任交給頂樓住戶,然後在公共基金(一般稱之為「管理費」)予以減免。譬如每個月減免頂樓住戶一千元,一年就是一萬二千元,十年就是十二萬元。頂樓發生漏水,即由頂樓住戶自行處理修繕。這十年之間,頂樓住戶如果修過二次漏水,每次花六萬元,則管理委員會與頂樓住戶兩邊剛好不賺不賠。如果這十年之間,頂樓花了二十萬修漏水,則必須自行負擔那超出的八萬。但也存在另一種可能,就是頂樓住戶運氣好,十年不漏水,那頂樓住戶就賺到了這十二萬。只是天下的事情很難說,說不定頂樓住戶正慶幸自己賺到十二萬,第二天就馬上發現漏水,而且修繕費用還剛好不多不少十二萬。

                用以上方式解決屋頂漏水修繕問題,頂樓住戶可以在漏水發生的第一時間,自行找自己信得過的廠商進行危機處理,減少自己的不便與損失,並自行控制預算、工程進度與負擔決策錯誤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則不必再為頂樓漏水問題傷腦筋。在這樣的關係下,如果發生屋頂漏水漏到樓下的情形。樓下住戶即應要求頂樓住戶,而非管理委員會進行修繕。如果頂樓沒人住又找不到屋主或是頂樓住戶拒絕處理,經相當期間後則由管理委員會代為進行修繕,並由頂樓住戶支付其費用。

                所謂「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指的是這種約定,而不是用多數暴力,叫頂樓住戶自認倒楣了事!

                資料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article?qid=17070904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