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罪是指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簡單來說就是在宣誓下作假證供,指在正式宣誓後說謊或作出被證明為不實的陳述。它是一種刑事罪行,因為證人宣誓過會說真話,而為了確保法庭的公信力,證人的證供必須可信,宣誓下作假證供會剝奪法庭公平審判的能力,造成誤判,所以是嚴重的罪行。 就事實提出分析論述並不構成此罪,因人受推理能力所限,經常有不精確的結論,這並非故意的,就不會成立偽證罪。 一、什麼是何謂偽證罪?偽證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 偽證罪的定義? (二)、成立偽證罪的三項要件是什麼? 2.行為人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 3.行為人已完成具結程序: 二、偽證罪告發時效與追訴期 三、偽證罪判決的灰色地帶 四、如果位許多證人在同一個案件同時都有說謊的情形,這幾位證人可以成立偽證罪的共同正犯嗎? 偽證罪係屬法律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所謂「己手犯」又稱為親手犯,簡單來說是指行為人必須直接且親自實施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始能構成的犯罪,不能 假手他人實施。 因此,只要不是親自實施者,就根本不可能成立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間接正犯、共同正犯),至多只能成立共犯(包括教唆犯、幫助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工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此因證人於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就會構成刑法之偽證罪。如果數名證人於同一案件各別具結而為證述,其具結之效力,僅及於具結之各該證人,所為之證述是否於案情有重要關係,是否虛偽陳述,應依不同證人之陳述事項內容而定,證人必須要對自己的證詞各自負責,不影響其他證人,所以沒有理由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27號判決參照)。但是要提醒的是, 如果可以證明這幾位證人具有偽證罪的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那麼這幾位證人當然就可以成立偽證罪的共同正犯。 因此,商業事件處理法中增加了一條給專家證人用的偽證罪規定:「專家證人於商業法院審判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如果在虛偽陳述的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八,鑑定仍然有最後一個問題,新的商業事件審理法增加了「專家證人」,那原本民事訴訟法中的鑑定,對商業事件來說,還有用嗎? 有的。 商業事件審理法可以說是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的特別法。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9條規定:「商業法院處理商業事件,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商業訴訟事件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商業非訟事件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換言之,原本民事訴訟中規定的證據方法,包括鑑定相關規定,當然也是商業事件中可以使用的。 舉例說明以下嘗試舉一個實例來說明: 原告向被告在商業法院提起符合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的「商業訴訟事件」。 準備程序時,原告向法院聲明請某會計師作為專家證人,經法院許可後,會計師將自己的專業意見連同結文、應揭露資訊交給原告。原告支付會計師酬金,並將這份專業意見提交給法院作為證據。 當法院收到會計師的專業意見後,將繕本轉給被告,告訴被告可以在指定的一定期間內,以書狀對該會計師提出詢問。如果被告提出書狀詢問,法院再轉給該會計師,讓會計師以書面回答,回答的內容也作為專業意見的一部分。 法院可能會自己決定或因為原告或被告聲請,而通知會計師到庭說明。條文使用「通知」而非「傳喚」,代表身為會計師可以選擇要不要來。但如果會計師無正當理由不回答被告的詢問,或是不願意到庭,法院可以決定要不要採納這個專業意見作為證據。 如果原告跟被告自己都請了會計師來提供專業意見,法官仔細看看之後,發現部分意見相同、部分不同,部分看不出到底同不同,這個時候法院可以請雙方的會計師共同出具一份專業意見,說明一下雙方哪裡一樣、哪裡不一樣,為什麼會不一樣的意見摘要。 PK賽 塞爾維亞 櫻花妹 內褲 閃電森林 刑事訴訟法中,何謂具結? 2 全站熱搜創作者介紹 楊伯洋 紙箱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