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什麼時候可以寄信?

  • 首頁
  • 為民服務
  • 接見及發送書信、寄物規定

接見及通信

  • 回上一頁
  • 友善列印

  • 發布日期: 103-12-11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0
  • 資料點閱次數:37380

一、接見登記
(一)、辦理接見日期
     1. 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休息日不予辦理。
     2. 每月第一個星期日,辦理假日接見,如有異動,將另行公告。
(二)、接見登記時段
        08時至11時,13時30分至16時。
(三)、辦理接見時,應攜帶證明文件
        請求接見者,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其姓名、職業、年齡、住居所、收容人姓名。必要時,請同時攜帶關係證明文件,以證明與收容人之關係(如戶籍騰本),若無法證明血緣關係、無法判斷是否為家屬者將拒其申請。
(四)、機關拒絕辦理
        對於請求接見者,機關認為有妨害秩序、安全或收容人利益時,得拒絕之。
(五)、接見人數限制
    1. 接見,每次不得逾3人。
    2. 得攜帶未滿12歲之兒童,不計入人數限制。

二、接見
(一)、對象
    1. 受觀察、勒戒人,得以配偶、直系血親接見。
    2. 管收及被告接見對象不予限制。
    3. 第4級受刑人,准其與親屬接見。
    4. 第3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5. 不適用或不適宜累進處遇之受刑人,不予限制。
    6. 所稱親屬,包含血親、姻親、配偶。
(二)、次數
    1. 管收及被告每日接見1次。
    2. 第4級受刑人、受觀察、勒戒人每星期1次。
    3. 第3級受刑人每星期1次或2次。
    4. 第2級受刑人每3日1次。
    5. 第1級受刑人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三)、地點
        接見應於接見室為之。
(四)、例外
    1. 辯護人接見不受前揭限制。
    2. 有關接見場所、時間、次數及人數之限制,機關長官得酌予調整。
    3. 視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得使用手語。

三、通信
(一)、對象
    1. 受觀察、勒戒人,得以配偶、直系血親通信。
    2. 管收及被告通信對象,不予限制。
    3. 第4級受刑人,准其與親屬通信。
    4. 第3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通信。
    5. 不適用或不適宜累進處遇之受刑人,不予限制。
    6. 所稱親屬,包含血親、姻親、配偶。
(二)、次數
    1. 受觀察、勒戒人通信次數不予限制。
    2. 管收及被告通信次數不予限制。
    3. 第4級受刑人每星期1次。
    4. 第3級受刑人每星期1次或2次。
    5. 第2級受刑人每3日1次。
    6. 第1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四、備註
(一)、收容人親友如欲電話查詢「收容人編號」,請撥打06-2781755或總機06-2782935轉236,並提供收容人姓名、生日或身分證字號、雙方關係等以利查詢。
(二)、為確保收容人隱私權益,電話查詢時,本所不便告知收容人服刑期間相關資料,請於接見時或書信中詢問收容人。
(三)、接見期間,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違者將中止接見。

附件下載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申辦接見業務登記單.pdf57 KB 110-01-19 下載次數:1276

因為查了網站上面的資訊,關於寄信、寄雜物、寄藥、食物等等皆有規定,但有些訊息又說可以寄進去,所以想請問以下事情:

1.如要寄些日常品到裡面,是否要由受刑人先申請,申請通過後將證明單寄給我後,我再依內容寄進去?

2.如果我寫信寫了蠻多頁,是否會被擋住?或是有重量限制?我看有些說能電腦印,但有些資訊寫只能手寫......,以及有看到不可以貼貼紙,那請問是否可以塗鴉?塗鴉處會被剪掉嗎?

3.如果我寄信件進去,可以順便寄郵票、空白信紙、照片(列印,無護貝)進去嗎?會因為信件中夾帶非信紙的紙類,所以被退件嗎?

因為網路上的資訊新舊不一、有所衝突,實在不知道正確程序,如一再打電話至監獄詢問,也擔心接線人員對我印象不好,再麻煩大家回覆,謝謝

資料發布日期:103/12/11
一、接見室寄入菜餚規定

(一)寄菜必須配合辦理接見週期及次數之規定,各類收容人寄菜次數如下:

1.被告及管收人:每日可接見、寄菜1次。

2.受刑人:依級別規定接見及寄菜次數。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可接見寄菜1次。

(2)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寄菜1次。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寄菜1次。

(4)一級受刑人:每日可接見、寄菜1次。

3.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仍適用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二)未辦理接見者,不得寄菜,但申請接見當日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當日已有辦理接見,未寄菜者,可補寄菜1次。

2.當日有辦理接見、寄菜者,但當日又另有親友至所辦理接見,因無法接見,如有攜帶菜餚者,得申請只寄菜,惟當日以增加1次為限。

(三)親友送入之飲食,於檢查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請家屬寄入前應加考慮。

(四)寄入菜餚之限制

1、一般處理原則

對於四級受刑人,禁止非接見親屬之不明人士送入飲食及物品。

2、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1)送入之飲食應加標籤,註明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記載係購自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其責。

(2)送入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3)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4)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舉例如下:

A.茶葉

B.結晶狀或粉狀(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C.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D.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E.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F.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再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飲食(大骨類、麵包、蛋糕)。

G.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H.燉中藥及各種含酒精類之食物。

  二、寄入金錢規定

(一)不分收容人身分及級別,親友皆可逕來本所接見窗口寄現金或至郵局購買匯票寄入,ㄧ次最高可寄(匯)8000元,若收容人保管金存款已超過50,000元,就不得再寄(匯)錢進來,除非另有其他用途,須事先提出申請核准後,方可再寄入,否則將予以退回。

(二)來所寄錢時需填寫寄物單,並攜帶身分證核對身份,俾影印存查。

(三)「禁見被告」及「違規停止接見收容人」,親友均可寄入金錢。

  三、接見室寄入物品規定

(一)由本所合作社窗口購買寄入者:

1.每天都可購買,不計次數,但當日累計金額,依法務部矯正署函示規定,不得逾新台幣2,000元正。

2.購買的物品經結帳後,由所方送交收容人,但當天買須隔日方可收到。

3.購買後,遇有移監或交保,來不及交付收容人時,會折合現金給收容人。

4.售貨單右上角會請購買者簽名,計有三聯,一聯本所留底、一聯給購買者當收據,另一聯交給收容人簽收,屆時收容人會知道係由誰購買物品給他。

(二)逕由接見窗口寄入者:

1.寄入者身分一律須三等親內親屬。

2.衣物:每月限寄一次。內衣褲及衛生褲以二套為限,內衣須為全白並無鈕釦、拉鍊、口袋及特殊標記;但夾帶違禁物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

(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手杖),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四)其他未列入之物品,若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亦請家屬配合勿寄入

  四、接見室寄入書籍規定

(一)各類收容人寄入規定如下:

1.四級受刑人僅三等親內家屬可寄。

2.三級至一級受刑人家屬及朋友皆可寄入。

3.被告及管收收容人規定:家屬及朋友皆可寄入。

4.勒戒收容人,因短暫寄押本所,建議勿寄入書籍。

(二)圖書雜誌每次限寄三本,以未有妨害社會風俗及影響紀律之內容為限,須經輔導科登記檢查後發給受刑人。

(三)寄入之書籍勿為精裝本,有書皮過厚或內容有難以辨識之註記、符號或文字時,將逕行保管,俟收容人出所後發還。

(四)寄入時需詳填寄物單並攜帶身分證核對身份,供影印存查。

  五、接見室寄入藥品規定

收容人入所後3個月內,可由三等親內家屬送入各醫院開立慢性病處方簽用藥,餘其它入所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所逾2星期後即不得申請送入。送入藥品時,應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處方簽及寄入人正反面身分證影本各1份等文件,親至本所大門辦理寄藥手續,經衛生科藥師檢查確認後,發給收容人服用。

  六、郵寄包裹規定

(一)郵寄受刑人收受之包裹,須事先由受刑人本人申請郵包單及郵包貼紙寄回,寄入之對象依其級數而定,如三級以上可寄給朋友就可郵寄,非經受刑人申請核准者,自行以郵包方式寄入物品者,將予退還;被告身分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每日一次,不限寄入人身份。

(二)由收容人填寫包裹申請單〈一式二聯〉,經申請核准後,將下聯及「郵包證明」貼紙寄給家屬。

(三)家屬請將此下聯放入包裹內,「郵包證明」貼紙貼在包裹正面,即可將包裹寄給收容人。

(四)寄入之包裹經檢查未貼核可後之「郵包證明」貼紙或包裹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由收容人自行負擔費用,逕退回原寄人。

(五)寄入衣物不得有帽子、口袋、拉鏈、繩索、鐵釦或其他金屬物,另彈性伸縮布邊過寬或針織、牛仔布料、奇裝異服及過於暴露等均不得寄入。

(六)不可由接見登記窗口直接寄入收容人包裹。

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

【公布日期】91.03.27 【公布機關】法務部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9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受刑人入監攜帶之金錢、物品,經檢查後,交由保管人員保管之。
第3條
由監外送入受刑人之金錢、物品經檢查後,應由經辦人員代收,並填具收據。
前項金錢收據,應製成四聯單,經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總務科長、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後,第一聯交寄款人、第二聯交受刑人、第三聯交會計室、第四聯交經辦人員存查。 
以郵寄方式送入之金錢,其收據第一聯併交受刑人收執。
第4條
前二條金錢、物品,如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所不明或為受刑人拒絕收受者,應陳報機關長官核辦。
第5條
保管受刑人攜帶或由監外送入金錢、物品,應由經辦人員分別登記受刑人金錢保管分戶卡或物品保管分戶卡,並使受刑人押捺指印,為保管之證明。
第6條
受刑人釋放時,應交還其被保管之金錢、物品,並使其分別於金錢或物品保管分戶卡內為領到之證明。 
受刑人釋放時,因特殊情形,未能領取被保管之金錢、物品或勞作金者,應按址匯送或通知限期領回。逾期未領應依法提存或繼續保管。
第7條
受刑人死亡時,遺留之金錢及物品,交付其最近親屬領回時,經辦人員應取具領回者之證明。
第8條
保管受刑人之金錢、物品,如有毀損滅失,除因不可抗力或因物品之性質外,保管人員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章  金錢保管
第9條
入監攜帶之現金,由戒護科代收後交出納人員;郵寄之現金或匯票,由收發室登錄後交戒護科,經受刑人當面點清登記後交出納人員;接見時寄入之現金,由接見室經辦人員代收後交出納人員。 
前項現金或匯票於戒護科各承辦人員代收後,應填具收據,依第三條規定辦理;收據編號應區分不同種類收入款項,並應製作收入明細表交保管人員製作收入彙總表,陳送機關首長核閱。 
前項之現金於繳交時應製作現金點收簿,出納人員於點收現金後簽名蓋章,填發繳款書,於當日或翌日繳交國庫,繳款書交予會計室。
第10條
受刑人應得之勞作金,每月由作業科製作勞作金給付清冊提請監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於監內適當地點公布週知後,將該給付清冊送交保管人員,保管人員依清冊製作收入彙總表並登錄勞作金總簿,陳送機關首長核閱,勞作金款項撥交出納人員轉帳至保管金專戶,轉帳通知單送交會計室,保管人員應將收入彙總表分送合作社、出納人員與會計室,並由合作社登帳入受刑人勞作金分戶卡。 
前項儲存之勞作金,除法令規定得自由使用部分外,非有正當理由,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得動支。
第11條
依照本法第80條規定,於受刑人保管金或儲存之勞作金內扣還賠償金額時,除應通知該受刑人外,並由經辦人員視其性質分別登簿,以轉帳方式將賠償金交主管人員。
第12條
依本法第33條第一項及第75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給予受刑人之獎勵金、獎金,應交保管,並得於釋放前,隨時優先許可其支用。
第13條
保管之有價證券,應於本息到期時兌取現金,予以保管,其有關手續,除依第五條規定辦理外,並應開立收據交受刑人收執。
第14條
保管或儲存之現金,除酌留一定金額作為週轉金外,應於當日或翌日以監獄名義存入國庫,並設專戶管理。 
前項專戶管理之金錢,經受刑人同意將其所生之利息統籌運用於受刑人福利事項者,監獄得洽請金融機構計息。其利息使用規定,由法務部另定之。 
第一項週轉金之額度,應依各監獄收容人數及實際需要由機關長官核定之,其最高金額如下: 
一、收容人數未滿一千人者,新臺幣十萬元。 
二、收容人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收容人二千人以上未滿三千人者,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收容人三千人以上未滿四千人者,新臺幣四十萬元。 
五、收容人四千人以上未滿五千人者,新臺幣五十萬元。 
六、收容人五千人以上者,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15條
依本辦法保管或儲存現金者,監獄應填發手摺,交由受刑人收執支用。支用完訖時繳銷之,出監時亦同。
第16條
保管人員應逐日將舊存、新收、支出及結存各款,分別填載於受刑人金錢保管總簿、勞作金儲存總簿,送由總務科長轉陳機關長官查核。
第17條
受刑人因購物品或其他用途,申請支用保管之金錢、儲存之勞作金,應將用途、金額填具申請書,連同手摺,陳由機關長官核准後,送交經辦人員辦理。 
前項申請書,應由經辦人員保存。
第18條
受刑人購物應開立購物三聯單,逐級審核,合作社依三聯單登帳、製作報表後送交保管人員,並通知場舍主管登錄手摺。 
保管人員依報表結帳、扣款、登錄保管金或勞作金總簿,並製作支出彙總表,陳送機關首長核閱,會計室依彙總表製作支出傳票,由出納人員轉帳至合作社專戶後,將匯款通知單送交會計室核對。 
保管人員對購物三聯單及扣款名冊之歸檔及銷毀應會同會計人員依會計法第83條、第84條及審計法第57條規定辦理。
第19條
受刑人雜項支出,經辦人員應檢附收據送交保管人員,保管人員依雜項支出憑證製作報表、扣款、登錄保管金或勞作金總簿並製作支出彙總表,陳送機關首長核閱。 
會計室依前項彙總表製作支出傳票,交出納人員開立支票,由受款人簽收。
第20條
受刑人出監,名籍股應通知保管人員、合作社、作業科及會計室,由保管人員結算其保管金及勞作金,並查核當日有無購物;保管人員於核對手摺、分戶卡、明細表資料無誤後,經受刑人於出監名冊及分戶卡上簽名捺指印,由週轉金核發該受刑人保管金及勞作金結餘款,並應填具週轉金支用清單,依會計程序,辦理結報。
第21條
各機關應按季不定期查核受刑人保管金及勞作金款項,就國庫存款、會計帳簿、保管金及勞作金總簿、保管金及勞作金明細表、分戶卡及手摺之金額詳實核對,並將查核結果做成紀錄,陳送機關首長核閱。
第22條
保管之金錢或儲存之勞作金,不得挪用。 
第三章  物品保管
第23條
經依本法第70條許可送入之物品,於逕交本人時,應由經辦人員設簿登記備查。
第24條
無保存價值或不適於保存之物品,受刑人不為相當處分時,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廢棄之。
第25條
保管之貴重物品及契據印章等類,除依第五條辦理外,應納入紙袋,會同受刑人封緘,並標明姓名、號數、品名、數量,使捺指印,收藏於保險箱。其他物品於倉庫收藏之。
第26條
不潔之衣類,應經洗濯消毒後,再為保管,並應定時取出曝曬。
第27條
受刑人請求發給物品,應經機關長官許可,並令承領人於物品保管分戶卡內捺指印。
第28條
物品保管分戶卡,每星期至少一次,應送由總務科長轉陳機關長官查核。
第四章  附 則
第29條
本辦法於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戒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及勒戒處所準用之。
第3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各位 我想請求一下 我的男友在桃園監獄執行著 而我回國了我的男友想寄信給我 因為我本人不在台灣 他家人也沒去會客 他如果沒錢買郵票我可以在我國寫信給他的時候順便寄我國的郵票給他嗎? 還是一定要台灣的郵票?請求各位幫幫我 我很擔心他!感恩

寄信給受刑人,需要有執行地址,
還有收件人本名及他的編號,
地址需要查到他目前所在單位,
才能盡快收到!
Ex:
桃園…(確定的執行地址)
附七工(單位)+3599(編號)+收件人

東帝天皇鄭成功科技建國,事務維護磁場保護著人類有生活糧有生命智識聘掌生存物理,不事平民,人類出生有家郷,全球選總統,立委縣市議員們冒充才會選舉出世蟲洞毛中正馬是盧冒領營利是黑盧白毛基因蘇俄突變無造血無造氧缺氧不引出界給住衣食剝落屍腐肉不給介系物人身體交配會生病死,整群先在邉界交配佔出生框懶住衣食趕走主人移民到東方密集住在一起是無活氣生命,西寬廣的無建高樓,這些移入冒充國父子女進入科技事務,軍警是假,有冒充科技小女進入內鄭,騙傷害有能力拯救人類不生病不死不引入不聘,主權不聘,冒充我保母吳林張宋騙嫁給他子冒充公主我丈夫,這些妻騙科技事務,科技天皇不會娶三不通航斷三界無地基航跑道,窮冰冷不出生騙給別人物質是生存,每磁項都有相同地樹水氧不能移位推擠板塊西北擠碎騙西南東北東南給生存,給生活丟回排糞窒息組職覆蓋在地表使人類黑髮眼珠黑色焦聚被棲息,不關人羣自由見天光,人數闊寬面積取回人類生存寬敞,每人回家有自己支撐出生1人有1支撐有活命行動引導有活光源活磁場,縮無爬蟲無支撐佔85人羣重疊收16無交及磁場無功能被爬蟲佔有超越人飛水不沉,切斷有有功能是排爬蟲異形棲息總統府財鄭部經濟部是馬盧姐被年代異形黏一隻南非吳草毛蟲蛇可能冒充我母親我公主侵佔我財産專利被淘空是真正異形淋巴腺病毒,劉宥榛竄改我新光百貨大膽盜印股票禮卷牠被我激集變聲音從柔斷吸男人變粗聲變年青牠出現害許多人是馬姐母盧巫師最惡毒的整隻蛇無毛
逐出選總統不是科技子孫不能坐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