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憑證長怎樣?

債權憑證長怎樣?

債權憑證是什麼?

強制執行法§ 27 第 1 項:「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ㄐ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債權憑證是一種「證明債權存在」的文件,當債權人取得對債務人的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時,若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就應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

拿到債權憑證後,只要未來債務人有新增加的、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時,債權人即可以債權憑證作為執行名義,去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債權憑證的時效多長?

債權憑證長怎樣?

依據原本聲請強制執行時的執行名義不同,其所核發的債權憑證時效也會有所不同:

1. 以支票聲請支付命令

以支票為基礎聲請的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其債權憑證的時效為 1 年(票據法§ 22 第 1 項後段)。

2. 以本票裁定聲請支付命令

以支票為基礎聲請的本票裁定作為執行名義,其債權憑證的時效為 3 年(票據法§ 22 第 1 項中段)。

3. 其他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等等)

若是支票及本票以外的其他執行名義,債權憑證的時效為 5 年(民法§ 137 第 3 項)。

若是債權憑證的時效屆至,債務人還未還錢,就必須再向原本發給債權憑證的法院聲請換發新的債權憑證,才能確保債權憑證的效力。

債權憑證怎麼聲請?

依強制執行法§ 27 第 1、2 項規定,若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是財產的數額不足以清償完所有債務,則債權人就可以具狀向法院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民事聲請核發債權憑證狀的範本可至司法院官網下載。

除此之外,依強制執行法§ 28-3 規定,聲請債權憑證時,還需繳納執行費用新台幣 1,000 元,但可折抵未來真正為強制執行時的執行費用,而若真正為強制執行的費用本來就小於 1,000 元,就只需繳納實際上所需的數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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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長怎樣?

結語:本文介紹了債權憑證的定義、聲請的方式和費用,以及債權憑證的時效,希望能幫助大家對債權憑證和強制執行相關的規定有更多了解。

由法院開立的「債權憑證」可以保障債權人的權力,向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要求還錢。

不過債權憑證的時效有多久呢?會過期嗎?如何取得債權憑證?申請流程?這篇通通幫你整理好,債權憑證必看懶人包!

債權憑證是什麼?

「債權憑證」作為一種債務憑證,由法院所開立,可以保障債權人的權力,向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要求還錢。

常見的案例是,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後,強制執行欲把賒欠的債務討還回來,然而債務人無法一次還清所有債務時,面對剩下的欠款,債權人必須用法院所開立的債權憑證,未來若發現債務人有能力可還款,便可要求法院繼續強制執行,追討欠款。

債權憑證「聲請」流程

向法院提出申請的動作在法律上為「聲請」,以下就為大家簡單介紹債權憑證的聲請流程!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之 2 :
「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根據上述引用的法條可以得知,「債權憑證」並不是額外聲請取得,而是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例如:本票裁定、支付命令或勝訴判決)後,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而倘若債務人無法立即還清,法院便會結案,並給予債權人「債權憑證」,未來債務人若有錢時可再拿債權憑證強制執行。

債權憑證時效/過期

可以注意到的是,上述對於可再追討欠款的限期並未明文標示,只說「債務人若有錢時可以債權憑證強制執行」。

然而對於可強制執行的時間並不能保證,也因此需要定期更換債權憑證,以保障憑證期限。

債權憑證的優點之一,是使得「債權時效得以重新計算」,只要債務人有財產,便可以隨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而債權人記得需要定期換發債權憑證,以免債務人待債權憑證過期後抗告,甚至拒絕還錢!

債權憑證換發

債權憑證換發時效

債權憑證更換時間與時效都不一樣,依照「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或其他執行名義而定:

  • 以支票申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債權憑證時效為1年,每年需更換1次。
  • 以本票申請本票裁定:本票裁定債權憑證時效為3年,3年需更換1次。
  • 其他執行名義:需視執行名義種類、債權請求權時效而定。

換發債權憑證應備文件

更換債權憑證時,如果當初已繳執行費,提出債權憑證換發聲請時,就不需要另外付錢了,準備好相關文件即可:

  • 債權憑證
  • 債權憑證附件
  • 聲請核發債權憑證的申請狀

換發債權憑證流程

  1. 可以選擇親自到法院遞交,或是以掛號的方式,向「原發債權憑證」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2. 等待 3 – 5 日即會收到回件(原債權憑證不會變,會蓋章表示延期)

債權憑證轉讓

先說重點,債權是可以轉讓的喔!根據《民法》第 294 條第 1 項:「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第三人……」,除了以下三種狀況是「不允許轉讓」的:

  • 債權性質不可轉讓
  • 和當事人有特別約定不可轉讓
  • 債權禁止扣押

若確定要將債權轉讓,有義務必須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可以寄存證信函告知。此外,債權轉讓時必須告知第三人關於債權的全部情形,必須準備債權憑證、債權讓與契約書等資料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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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長怎樣?

好不容易打贏官司,聲請強制執行卻只拿到一張債權憑證?債權憑證是什麼?有什麼用?以上問題的答案,通通整理在本文裡,讓你輕鬆了解債權憑證,不用拿去當壁紙!看完還有其他疑問的話,本文還附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可以利用喔!

債權憑證長怎樣?

一、什麼是債權憑證 ?

所謂債權憑證,是指債務人欠債的證明,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但債務人身上並無財產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時候,法院就會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用來取代原本聲請強制執行的文件(也就是執行名義),同時延長債權的時效,讓債權人之後查到債務人財產後,可以再次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讓債務人清償債務。

債權憑證長怎樣?

二、如何取得債權憑證 ?

如上所說,法院核發債權憑證的原因是債務人無財產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所以債權人只要遵照一般的強制執行的流程聲請即可:

1. 調查債務人財產(可持執行名義到國稅局查詢債務人的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
2. 向財產所在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可同時請法院代查債務人的勞保資料、郵局存款、集保財產);
3. 法院依聲請執行債務人財產;若查無債務人財產或財產不夠清償債務,法院會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

債權憑證長怎樣?

但若債權人因為時效或其他原因,想直接請法院換發債權憑證的話,程序會更加簡便,只要準備以下四樣就可以向債務人所在的法院聲請了:

1. 執行名義(例如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確定判決等)
2. 執行名義的附件(例如本票正本)
3. 換發債權憑證聲請狀(範本可到司法院或各地方法院的網站下載)
4. 新臺幣1000元

債權憑證長怎樣?

三、債權憑證的時效 

(一)債權憑證的時效有多長?

如上所說,債權憑證的另一個功能是讓原本的債權時效重新計算,延長債權的時效,但依照執行名義的不同,債權憑證的時效長短也有所不同,尤其是支付命令在民國104年修法後,已不再有與確定判決同一的效力,因此須依照原本的請求權計算時效。

常見的執行名義時效如下:

  1. 確定判決:5年
  2.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5年
  3. 本票裁定:3年
  4. 以支票聲請的支付命令:1年
  5. 以其他請求權聲請的支付命令:依各該請求權的時效計算

債權憑證長怎樣?

(二)債權憑證的時效快到了該怎麼辦?

當債權憑證的時效快到了但我們還是查不到債務人財產的時候,我們要再次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經法院換發債權憑證後,債權憑證的時效就會再次重新計算。

(三)債權憑證過期了會怎麼樣嗎?

若債權人疏於換發債權憑證,導致債權憑證的時效過期的話,債務人就可以拒絕還款,或於強制執行階段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人就沒有辦法再請債務人還錢了。
因此可以的話,請盡可能每年換發債權憑證,一來避免債權憑證過期,二來因為國稅局會每年更新債務人的稅籍資料,所以在聲請換發債權憑證的時候,可以再次到國稅局調查債務人的財產,或是在聲請強制執行時請法院代查債務人的勞保資料、郵局存款、集保財產,一旦查獲債務人有財產,法院就會執行債務人的財產,讓我們拿回欠款。如果債務人還是沒有財產的話,法院也會換發新的債權憑證給我們。

(四)換發債權憑證需要費用嗎?

單純換發債權憑證的話,是不需要再次繳費的,但如果是之前只有單純換發債權憑證,而這次查到債務人有財產,想要執行債務人財產的話,就要再繳交執行金額的千分之八給法院作為強制執行的聲請費用,等執行到債務人財產後,再從債務人的財產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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