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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結果匯出友善列印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9 條》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土地權利,申請登記時,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為其利益處分並簽名。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97年8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096號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台(九○)內中地字第九○○三二八六號函 要旨法定代理人與其未成年子女辦理分割繼承,因涉財產法上之自己代理,應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定其法定監護人,無待法院之選定 內容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9 條》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104年5月26日台內地字第1041304153號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9年9月18日台內中地字第8917481號函 要旨多名未成年子女以同居之祖父母為法定監護人與其母協議分割遺產,無違反民法第106條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 內容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9 條》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9年3月4日台內中地字第8903756號函 要旨未成年人之父母於離婚後協議由其母親為監護人,代理該未成年人與他人訂立移轉契約,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地政機關應予受理 內容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9 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8年8月16日台內地字第8881881號函 要旨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辦理不動產權利取得登記,應由父母共同行使權利或負擔義務 內容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9 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8年7月1日台內地字第8806855號函 要旨未繼承不動產之未成年子女,其法定代理人於代理其協議分割遺產時,仍需切結確為其利益處分 內容 <12345> 目前在第 2 頁 / 共有 27 筆 | 6 頁您的瀏覽器似乎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如需要選擇字級大小,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而IE7或Firefox 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管 士賢房屋辦理繼承更名時,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同為繼承人,應先依規定向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Posted on 30 7 月, 2020 分享貼文 房屋辦理繼承更名時,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同為繼承人,應先依規定向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現代地政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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