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政策 | 隱私權聲明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總局地址:(330221)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 位置圖 服務時間 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聯絡資訊(點擊查詢) 國地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稅務問題,限辦公時間提供服務) ;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版權所有 © 最佳瀏覽解析度1024 x 768 建議使用Edge、Chrome或 Firefox瀏覽器 更新日期:2022-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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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加強稽徵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特訂定本要點。 資通安全政策 | 網站隱私權聲明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地址:704301 臺南市北區富北街7號6-17樓 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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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二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100464734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5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4 四、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稅籍登記規則規定,向其 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填具「自動販賣機放置處所及營 業台數申報表」(如附表),申報販賣機之數量、種類、設備編號及 放置處所,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但販賣機放置處 所設有專責管理處所或以販賣機收取停車費者,不適用之。 前項營業使用之自動販賣機,應逐台編號並裝置自動計數器及於明顯 位置標示其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電話號碼、設備編號。營 業台數增減或放置處所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營業 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5 五、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如屬公司組織者,不論其營業 台數多寡,均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如屬獨資、合夥組織且台數較少 ,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不具規模者,得由 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前項稽徵作業方式如下: (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1.統一發票之開立,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於收款當日按實際收款金額逐台彙總開立統一發票,發票備註欄 應註明設備編號、自動計數器之起訖號碼及「彙開」字樣,並逐 台編列自動販賣機之營業收入明細表,以備查核。但以自動販賣 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或自動販賣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 一發票功能者,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2.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二十一點 規定,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 3.營業人應保存每期自動計數器之紀錄號碼及交易次數資料,以備 查核。 (二)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 1.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查定其銷售額,並 得依自動計數器之計數號碼查定課徵。 2.營業人應保存計數器之紀錄號碼及交易次數資料,以備查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