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标志是绝大多数国家在道路设置的标志以警告、禁止、限制、指示道路使用者。起源自欧洲的国际道路交通标志试图打破各地语言文字不同造成的隔阂。修订前的《1968年11月8日道路标志与号志公约》附件将道路交通标志分成七类:
各国以不同的方式将道路交通标志分类。[1] 亚洲编辑中国大陆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009)自2009年7月1日起取代GB 5768-1999,是对GB 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修订,保留了原标准中实践证明适用的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以及矿区、港区、林区、场(厂)区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和标线。该标准分为道路交通标志和道路交通标线两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分类编辑道路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
附设在主标志下,起辅助说明作用的标志。辅助标志的颜色为白底、黑字、黑边框;形状为长方形。 香港编辑香港道路标志,沿袭英国标准。需要用文字时,先用英文,再用中文。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中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后,仍沿袭旧有标志风格。 标志之体形编辑
交通标志分类编辑指令标志禁制标志:通常是红色边强制性标:通常蓝色底警告标志大部分为三角形 提示标志大部分为长方形道路标记髹在路面上
澳门编辑澳门公共道路之标志,依据1993年道路法典规章,包括警告标志、绝对遵守标志及讯息标志。其中绝对遵守标志指示禁止(禁止标志)或应遵义务(应遵标志)。当时澳门是葡萄牙统治区,所以标志沿袭葡萄牙标准。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中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后,仍沿袭葡萄牙统治时期标志风格。 中华民国编辑中华民国曾经在1969年12月19日缔约《1968年11月8日道路标志与号志公约》。中华民国在实行的道路交通标志一般合于国际标准,其设置及使用标准依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的规定,其重要规则有: 第九条:标志、标线、号志所用颜色,依台湾区涂料油漆工业同业公会民国七十六年审定之划一编号为准。除黑色、白色及萤光黄绿色外,其馀各种颜色标准规定如下:
第十条:标志之分类及其作用如左:(原文直写,所以作“如左”)
第十一条:标志之颜色使用原则如左:
第十二条:标志之体形分为左列各种:
日本编辑韩国编辑新加坡编辑马来西亚编辑美洲编辑美国编辑加拿大编辑参见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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