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珍愛女人條款

三商珍愛女人條款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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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珍愛女人終身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健康檢查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紅斑性狼瘡醫療保險金

特定婦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乳癌乳房重建醫療保險金

妊娠期醫療保險金

婦女關懷保險金

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

核准文號:93.12.21金管保二字第09302524710號函

※本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保險單面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險金額,倘爾後該保險金額有

所變更,則以變更後金額為「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投保本險之婦女(以下簡稱被保險婦女)及其於本契約有效期間

內且保險年齡四十五歲保單週年日以前所分娩之嬰兒(以下簡稱被保險嬰兒)。

本契約所稱「終期日」係指本契約被保險婦女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據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

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

機構。

本契約所稱「教學醫院」係指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

訓練及醫事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符合醫療相關法律規章規範,領有醫師執照並合法執業,且非被保險

婦女或要保人本人者。

本契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

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書,且非被保險婦女或要保人本人者。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紅斑性狼瘡」係指一種自體抗體對抗多種自體抗原的自體免疫性疾病合併腎病變

,經腎臟病理切片之檢查證實符合世界衛生組織WHO所定義的狼瘡性腎炎第三級至第五級的

病理分類合併持續之蛋白尿2+以上)經教學醫院免疫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其他類型之

紅斑性狼瘡,如盤性狼瘡,或只有血液及關節病變者除外。

世界衛生組織狼瘡性腎炎之分級:

第一級 微小病變型(minimal)。

第二級 間質組織之狼瘡腎絲球腎炎(mesang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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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局部增生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focal segmental)。

第四級 廣泛增生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diffuse)。

第五級 膜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membranous)。

本契約所稱「子宮外孕」係指受精卵沒有在子宮內膜上著床的現象,並經婦產科專科醫師診斷

確定者。

本契約所稱「子癇症」係指妊娠期間同時產生下列現象,並經婦產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一、高血壓症(收縮壓超160 毫米汞柱或舒張壓超過100毫米汞柱)。

二、蛋白尿(超過2+)。

三、水腫。

四、痙攣。

第 三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

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

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 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限期

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

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

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限期終了的翌日起

,按當時本公司訂定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計算;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

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

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 七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依第六條規定墊繳的

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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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婦女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

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

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

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

送達受益人。

第 九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

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附表。

第 十 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

效力終止:

一、保險金額。

二、自確定死亡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

效力終止。

第十一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總和

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保險金額。

二、自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的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繳付之未到

期保險費。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

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二條 【健康檢查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第二保單週年日與嗣後每屆滿兩週年之日仍生存者,本公

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健康檢查保險金」。

第十三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滿期保

險金」。

被保險婦女於「終期日」時仍生存且契約持續有效,本公司視同契約期滿,按保險金額給付「

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四條 【紅斑性狼瘡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發生並經教學

醫院免疫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紅斑性狼瘡」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紅

斑性狼瘡醫療保險金」,惟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十五條 【特定婦科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自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

日以後發生並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接受附表二所列「特定婦科手術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保

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特定婦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婦女在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項「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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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十六條 【乳癌乳房重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發生並經醫師

診斷初次罹患乳房癌症(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編174),於醫院接受乳癌乳房重建

手術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乳癌乳房重建醫療保險金」,惟每側乳房給付以

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 【妊娠期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四十五歲保單週年日前受孕,懷孕期間如經醫師

診斷確定為「子宮外孕」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妊娠期醫療保險金」;懷孕

期間如經醫師診斷確定為「子癇症」時,本公司則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給付「妊娠期醫療保

險金」。

第十八條 【婦女關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四十五歲保單週年日前分娩,每次分娩(不論其

為一胎或多胎,均以一次計算)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婦女關懷保險金」,其累

計給付比例以百分之十為限。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四十五歲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

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婦女關懷保險金」,惟須扣除被保險婦女依前項約定累計給付比例。

第十九條 【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嬰兒於出生後至年滿七足歲前,如經診斷確定罹患附表三所列「先天性重大殘缺項目」

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每一嬰兒給

付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

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二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婦女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按第十條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

保險婦女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按第十條的

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前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倘日後發現被保險婦女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

領之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其他應行給付之保險金者,本公司仍按本契約之

約定給付。

第二十二條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婦女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三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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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婦女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第二十四條 【健康檢查保險金與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健康檢查保險金」與「滿期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 【各項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紅斑性狼瘡醫療保險金」、「特定婦科手術醫療保險金」、「乳癌乳房重建醫療

保險金」及「妊娠期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申領「妊娠期醫療保險金」時,前項第四款僅須檢具診斷證明書。

第二十六條 【婦女關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第十八條第一項約定之「婦女關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出生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

受益人申領第十八條第二項約定之「婦女關懷保險金」時,應檢具前項第一、二、三款文件。

第二十七條 【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受益人申領「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對被保險嬰兒的身體予以檢

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八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婦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婦女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倘無其他身故受益人

者,則給付予被保險婦女之法定繼承人。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婦女於死。

三、被保險婦女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四、被保險婦女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婦女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完

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未給付身故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

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第二十九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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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

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三十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第三十一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

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

清保險」,其保險金額例表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繳保險費,本

契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且身故保險金

與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不再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

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

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小者。

第三十二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

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

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年度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

額。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例表如附表。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酌

收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本契約終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

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繳清生存保險」,其給付時間為自申請當時保單年度末起算之第五

年度末,其保險金額例表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

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

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小者。

依本條約定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公司除在展延期間內依原契約之給付條件給付「身故

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外,不再負給付其他保險金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契約的轉換】

要保人在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得依照本公司當時之契約轉換規定,申請將本契約轉換成其它種

類之人壽保險。更改後之新險種以原險種之生效日為其生效日,其保險費以新險種之費率按投

保原險種時之保險年齡計收。

第三十四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

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

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三十五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六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婦女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

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婦女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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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

年齡當日起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如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

保險金額。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

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

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年

利一分計算。

第三十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婦女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

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除身故保險金、滿期保險金、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之外,本契約其他各項保險金給付的

受益人,為被保險婦女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為被保險嬰兒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婦女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婦女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三十九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七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四十一條 【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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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殘 廢 程 度 表

完全殘廢指下列七項殘廢程度之一:

項目

1

雙目失明者。(註1

2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言語(註2)或咀嚼(註3)機能者。

6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7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

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

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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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特定婦科手術項目

全民健康保險支付編號

63001B63002B 1.部份乳房切除術

63003B63004B 2.單純乳房切除術

63007B63008B 3.乳癌根除術

79803C

4.巴氏腺囊切除術

79809A

5.根治女陰切除術

80015A

6.陰道切除術陰道部份切除

80016A

7.陰道切除術陰道全部切除

80021B

8.直腸陰道廔管修補術

80022B

9.尿道陰道廔管修補術

80023B

10.膀胱陰道廔管修補術

80403B

11.子宮完全切除術

80406B

12.子宮懸吊術

80408B

13.子宮輸卵管造口吻合

80411B

14.Spalding-Richardson氏子宮脫出手術

80412B

15.廣泛性全子宮切除術

80413A

16.子宮頸癌全子宮根除

80414A

17.陰道式子宮根治手術

80602C

18.輸卵管卵巢切除術

80801B

19.卵巢切除術附加大網膜切除術

80802C

20.卵巢部份或全部切除

FEL0 - 9

附表三

先天性重大殘缺項目

一、特定三染色體症:

係指經教學醫院染色體檢查,診斷確定為下列五種疾病之一者:

1.巴陶氏症:第十三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

2.愛德華氏症:第十八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

3.唐氏症:第二十一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

4.貓哭症候群:第五對染色體異常,只有一個染色體。

5.貓眼症候群:第二十二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

二、特定先天性神經管缺陷:

係指經教學醫院腦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三種疾病之一者:

1.脊柱裂:脊椎圓柱關閉的缺陷,以致於有不同程度的組織自骨裂開處凸出來

2.腦膨出:腦部組織疝脫,膨出至顱外。

3.脊髓或脊髓膜膨出:因脊柱缺陷,造成腦脊髓膜或脊髓凸出。

三、特定先天性神經系統疾病:

係指經教學醫院腦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兩種疾病之一者:

1.腦性麻痺係指胎兒在母體懷孕期間之腦病變或生產時之腦損傷造成一種慢性非進行性之肌

肉張力及神經反射異常,引起運動功能障礙、麻痺或動作不協調。但不包括嬰兒出生後因疾

病或傷害所造成者。

2.運動神經元疾病係指一種反復發作的中樞神經系統進行性退化疾病而以惡化緩解之交替為

特徵致肢體無力與感覺異常經教學醫院電腦斷層攝影或核磁共振中顯示特定腦部病變者。

四、特定先天性代謝異常:

係指經教學醫院血液檢查,診斷確定為下列九種疾病之一者:

1.苯酮尿症:係苯丙胺酸代謝途徑中特定酵素的活性不足導致該胺基酸代謝異常。

2.高胱胺酸尿症:係高胱胺酸及甲硫胺酸代謝途徑中特定酵素的缺損導致該胺基酸代謝異常。

3.半乳糖症屬於一種碳水化合物代謝異常因其特定酵素不足或缺乏無法將半乳糖轉化而造

成血中半乳糖之上升。

4.黏多醣症分解黏多醣之酵素缺乏導致尿中排出過多的黏多醣及黏多醣屯積在體內組織中。

5.肝醣貯積症:肝醣合成及分解之酵素缺乏,引起肝醣異常貯積在體內組織中

6.脂肪貯積症:脂肪代謝異常,導致其代謝物貯積在體內組織中。

7.威爾遜氏病:銅代謝異常,肝臟無法將銅排出,導致銅屯積在肝臟、腦部、眼角膜邊緣、及

他組織中。

8.高血氨症係指先天性尿酸循環代謝異常,因特定基因缺陷,導致肝臟內缺乏特定酵素,使得

血液中的氨無法排出而屯積。

9.白胺酸代謝異常:係指先天性代謝疾病因體內無法合成特定酵素來分解白胺酸使體內堆積

有害的有機酸而致酸中毒

五、重症β地中海型貧血(又稱庫利氏貧血):

係指因血紅素合成異常導致紅血球破裂造成溶血性貧血經教學醫院血液檢查並經教學醫院

血液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六、血友病:

係指先天缺乏第八、九或十一凝血因子,造成凝血功能異常,需永久定期注射凝血因子,經教學

醫院血液檢查並經教學醫院血液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七、特定先天性心臟病:

係指經教學醫院心臟超音波或心導管檢查並經教學醫院小兒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十

五種疾病之一者:

FEL0 - 10

1.心室中隔缺損:分隔左右心室的心室中隔在出生後仍殘留孔道並因而接受手術治療者。

2.開放性動脈管嬰兒出生後連接肺動脈及主動脈的動脈導管無法關閉並因而接受手術治療者

3.心房中隔缺損:分隔左右心房的心房中隔在出生後仍殘留孔道並因而接受手術治療者。

4.肺動脈瓣膜狹窄右心室與肺動脈交接處之瓣膜(肺動脈瓣)狹窄,造成血液自右心室流出障

礙。

5.主動脈瓣狹窄左心室與主動脈交接處之瓣膜(主動脈瓣)狹窄,造成血液自左心室流出障礙

6.法洛氏四合症:合併心室中隔缺損,肺動脈瓣膜狹窄,主動脈右移及右心室肥大四種畸型。

7.大動脈轉位:肺動脈及主動脈血管相互移位。

8.三尖瓣閉鎖:分隔右心房及右心室之瓣膜發育不全,造成血流由右心房流至右心室阻滯。

9.主動脈弓縮窄:主動脈血管在主動脈弓處發生狹窄,影響血流循環。

10.左心發育不全症:左心臟之主動脈、左心室與僧帽瓣等部位發育不全。

11.右心室發育不全症:肺動脈閉鎖合併完整的心室中隔及右心室發育不全。

12.單心室:只有單一心室且在其中存在兩個房室瓣或具有大小各一的心室。

13.全肺靜脈回流異常:肺靜脈與右心房異常連接,引發血液回流不正常,造成肺靜脈高血壓者

14.永久動脈幹:心臟底部所分出的主、肺及冠狀動脈被單一主動脈幹所取代。

15.Ebstein氏畸型:三尖瓣的一個瓣膜膨出於右心室,膨出的瓣膜與右心室壁粘連,阻塞右心

室的出徑。

八、特定先天性消化系統疾病:

係指經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三種疾病之一者:

1.先天性食道閉鎖合併有或無氣管食道廔管:先天性食道閉鎖,合併有或無氣管食道廔管。

2.先天性膽道閉鎖:先天膽道發育不全,造成狹窄或閉鎖,引起肝功能異常。

3.先天性無肛症:係指先天直腸發育不全,糞便無法由肛門排出。

九、特定先天性內分泌系統疾病:

係指經教學醫院小兒科或內分泌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二種疾病之一者:

1.先天性甲狀腺功能低下係指先天缺乏甲狀腺賀爾蒙經治療六個月後確定需永久定期補充

甲狀腺賀爾蒙者。

2.先天性泛垂體低下症係指先天性泛垂體疾病造成所有腦下垂體荷爾蒙分泌缺乏或嚴重不足,

經治療六個月後,確定須永久定期以體外賀爾蒙補充者。

十、特定先天性免疫系統疾病:

係指先天免疫系統異常導致免疫功能缺損經治療六個月後確定需永久定期補充免疫球蛋白

或為骨髓移植治療,經教學醫院小兒科或免疫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臨床診斷為下列兩種

疾病之一者:

1.先天複合性免疫缺乏症:先天缺乏體液免疫B細胞及細胞免疫T細胞。

2.先天丙種球蛋白缺乏症:先天無法製造伽瑪球蛋白。

十一、特定先天性骨骼和結締組織疾病:

係指經教學醫院小兒科或骨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二種疾病之一者

1.軟骨發育不全症:由於生長板內軟骨增生減少(生長板發育不良)而導致侏儒症。

2.成骨(發育)不全症:係指因先天性遺傳缺陷導致骨骼強度耐受性變差,而容易脆弱骨折的

疾病。

十二、唇顎裂:

係指上唇及顎部(軟顎或硬顎)癒合不全經教學醫院整形外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但不包含

單純唇裂。

十三、其他先天性疾病:

FEL0 - 11

1.生殖器性別不明:係指胚胎發育時生殖結節異常形成導致具有不正常的外生殖器官,無法立

即分辨性別須藉助染色體或分子遺傳學檢查以資判別男女經教學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

2.先天性耳聾係指因母體感染病毒導致新生兒兩耳先天性耳聾經教學醫院耳鼻喉科專科醫師

診斷確定永久無聽力且聽力測驗在八十分貝(dB)以上者。

3.先天性失明係指母體感染病毒導致新生兒兩眼視力障礙經教學醫院眼科專科醫師診確定

其視力永久在萬國視力表0.02以下者。

4.瓦登伯革氏症候群因胚胎時期神經脊衍生細胞無法正常分化所導致的內眼角和淚點旁側

移位眼睛虹膜的一部份或全部的顏色變藍前額會出現一小撮白髮及先天性神經性耳聾,並

經教學醫院小兒科或耳、鼻、喉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

FEL0 - 12

5.纖維性囊腫:係指因全面性的外分泌腺體功能不足導致黏膜分泌物的黏度增加造成外分泌

腺管纖維化及囊狀化常侵犯胰臟、肺臟、肝臟並影響其功能,且汗液中氯含量增加,經教學

醫院新陳代謝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生命末期先行給付保險金批註條款

核准文號:83.10.18台財保第831514906號函

核備文號:91.04.23三品字第00018號函

「生命末期先行給付保險金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本人壽保險

契約及定期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契(附)約),並須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批註於保險

單後始生效力。

在本契(附)約有效期間被保險人的生命經本公司醫師依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

不足6月時,得申請「生命末期先行給付保險金」(以下簡稱生命末期保險金)經本公司

審查同意後給付予被保險人。

FEL0 - 13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的申請同意辦理生命末期保險金時其本契(附)約的保險金額應就生命

末期保險金金額減少之。該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前項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契(附)約最低承保金額。

被保險人申請生命末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公立醫院教學醫院及本公司認可之醫院提供之診斷證明書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本公司認為有調查需要時被保險人應書面同意本公司向醫院查證其病歷抄(影)如有必

要,並得要求被保險人於本公司認可的醫院或醫師接受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受理本批註條款所約定之生命末期保險金給付的申請後於完成給付之前復受理本契

(附)約約定之身故或全殘保險金的申請時有關本批註條款的保險金申請即行作廢本公司

僅依本契(附)約約定身故全殘保險金給付。

本批註生命末期保險金訂為本契(附)約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十且每一被保險人最

高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限,給付金額應扣除下列金額:

()有保單貸款者,保單貸款的本息。

()有墊繳保險費者,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均以本契(附)約被保險人為受益人本公

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後本契(附)約所指定之

身故、殘廢或滿期保險金的受益人僅得受領減額後的保險金額。

本批註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之:

()本契(附)約已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保險。

()被保險人曾依本批註條款約定領得生命末期保險金者。

()本契(附)約為定期保險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二年內。

()本契(附)約於被保險人符合第二條所稱生命末期狀態當時無「身故保險金」「喪葬費

用保險金」之保障者。

U&I 707 (03-2005)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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