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處分書 不得 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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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太噁心!?─不起訴處分書看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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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111-04-20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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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檢察官太噁心!?─不起訴處分書看懂了嗎?

 前言
在我國,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知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即應指揮司法警察官開始偵查,依偵查取得之證據,認為被告確有犯罪且法院有定罪可能及必要,即會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為緩起訴處分;但如果欠缺定罪的可能性(如證據不足)及必要性(如已和解之微罪),檢察官就會作不起訴處分。
我國的不起訴處分,由檢察官以正式文書作成,列載不起訴處分之理由。如何看懂不起訴處分書,了解不起訴之原因,在不服檢察官判斷時又應如何救濟,均為我國重要之公民法治教育。

法律問題Q&A
問題一:檢察官對案件作不起訴處分,最常見的理由為何?
解答:
1. 實務最常見的不起訴理由為犯罪嫌疑不足(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刑事訴訟法首重無罪推定,而犯罪事實要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同法第154條第2項)。至於如何的證據才足以「認定」,則交由法院法官(在國民法官制度開始後,也可能包括一般國民)以自由心證判斷。
2. 檢察官的工作,是依專業判斷如何蒐集證據,並在證據蒐集完成後,獨立為法律判斷。如果評估證據不足達到法院定罪,即應為不起訴處分。其他的不起訴處分理由,除微罪不舉(同法第253條)外,諸如告訴人撤回告訴、因正當防衛等原因不罰、被告死亡等均屬常見。
3. 實務上經常看到告訴人不能接受的情況是:明明親自目擊被告犯罪,也已經到偵查庭指證對質了,為何檢察官還是不起訴?但法院判例告訴檢察官,告訴人本來就是為了讓被告定罪才來申告的,一定要再調查其他的補強證據證明告訴人說的是真的,才可能定罪。如果檢察官蒐證到最後,除了告訴人自己的說法之外,並沒有其他積極證據,就容易出現不起訴處分。

問題二:不起訴處分的法律效果為何?
解答:
1、 案件已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例外情形,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及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才能得再行提出告訴。
2、 此處所謂「發現新事實與新證據」,是指於不起訴處分前未經發現,至其後始行發現者而言,若不起訴處分前,已經提出之證據,經檢察官調查斟酌者,即非該條款所謂發現之新證據,不得據以再行起訴。

問題三:不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如何正確有效救濟?
解答:
1、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可以在10天內以書狀寫明不服的理由, 而經由原來承辦的檢察官,直接向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第256條),而再議的聲請如果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時,他便要撤銷原來的 不起訴處分,而繼續偵查或起訴。假若原檢察官認為無理由,那麼就要將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法院檢察署。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如果認為再議無理由,還是會把再議聲請駁回;如果認為有理由的話,那麼便會撤銷原處分,而親自或命令其他或原來的檢察官繼續偵查,如果偵查已經很完整了,那麼還可以直接命令原法院檢察署的檢察官就該案件提起公訴(第258條)。
2、 如果再議還是被駁回的話,那麼告訴人還可以在接受駁回處分書的10天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同法第258條之1),由法院再一次研判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處理結果是否適當,而決定是否維持原不起訴處分,或是做出交付審判的裁定,而讓案件視為已經提出公訴,並進入審理程序(第258條之3)。
3、 實務上發回續查的再議案件,及成功的交付審判案件,均以完整理解不起訴處分理由為基礎。再議聲請人明確指出原不起訴處分書認定事實有不符經驗及邏輯、未能盡力調查重要證據、適用法律錯誤,或指出應調查而未能或未及調查之重要證據等問題。建議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時,應詳細閱讀,以維權益,尤應避免引喻失義,以訛傳訛,無端傷害司法公信。

日前桃園一對夫妻在飲料店門口發生口角,男方不滿黃姓女子帶人圍觀,一時忍不住情緒脫口而出「胖妞,你看什麼熱鬧」,黃女不甘受辱,報警提出公然侮辱告訴。桃園地檢署認為,當時男子因與妻子爭執情緒受到影響,指責黃女的行為純粹屬於宣洩情緒,並非刻意針對,難認有公然侮辱犯意,最後予以不起訴處分。

告訴人提出告訴後會發動檢察官的偵查權,檢察官偵查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絕對不起訴處分之事項,或其他相對不起訴處分的事由時,會為不起訴處分。

被告收到不起訴處分鬆了一口氣,告訴人卻心有不甘,難道不起訴處分後就再沒有轉圜的餘地了嗎?其實法律上有規定,除了「微罪案件之不起訴處分」(第253條)及「緩起訴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第256條第1項但書)之外,只要告訴人在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七日內,具狀敘述不服的理由,即可經由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或是原檢察官認為不服有理由時,可以撤銷不起訴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如果原檢察官認為再議無理由,而經上級法院檢察署駁回再議聲請,告訴人還有其他救濟途徑嗎?一般來說,告訴人提出告訴後經過偵查階段,再由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目的在於透過偵查確認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實,以減少不必要的訴訟。但是為了保障告訴人的訴訟權,法律提供告訴人直接向法院提出告訴的管道—交付審判。

聲請交付審判的目的,除了是對檢察官的外部監督機制,也增加了告訴人的救濟途徑。台灣現在採再議前置原則,只有先經再議程序,受駁回處分後,才能聲請交付審判。告訴人只要在收到再議聲請駁回處分書後十日內,都可以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但要注意的是,交付審判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告訴人一定要透過律師提出才符合聲請要件。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2018.11.13

不起訴處分書 不得 再議

刑事案件有時會以刑事不起訴民事賠償處理,不過什麼情況下會遇到不起訴處分?如何知道不起訴處分判決結果?不起訴處分書多久會收到?關於不起訴處分的相關問題,律師將由這篇替你解惑,如果還有問題,可以參考文末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目錄
  • 一、不起訴處分書意思
  • 二、不起訴判決依據
  • 三、不起訴再議

一、不起訴處分書意思


刑事案件偵查結束後,如果檢察官認為被告沒有犯罪嫌疑,或者此案件不被定罪才符合社會公義,將會採取不起訴處分,讓案件暫時劃下句點。

至於不起訴書多久會收到?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後的5天內,就會將正本的不起訴處分書送達被告及告訴人,讓雙方可以因為處分書上面記載的處分重點,清楚知道偵查的結論。

不起訴處分書 不得 再議

(一)誰決定不起訴?

檢察官不起訴並非隨意評估的結果,會依據所查到的證據,判斷被告是否有犯罪嫌疑,如果發現沒有提起公訴的必要,並且符合刑法所規定的「不起訴事由時」,才會作出不起訴處分。具體的不起訴原因,律師將於下段文章內容詳述。

(二)不起訴處分何時確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述,除非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是再審需求,不起訴處分一旦確定,即生效。當被告拿到不起訴處分時,如果提告者沒有提出異議,就代表案件不會進入法院審理。不過,收到不起訴處分也不代表「完全沒事」,因為如果告訴人提出再議的話,不起訴處分便可能有變卦,另外不起訴再議不會通知被告者,所以如果有更動,也無法上網查詢,只能等待法院通知。

(三)不起訴處分書查詢

基於不起訴處分書不公開原則,所以網上沒有不起訴處分書查詢系統供搜尋,也不能透過「不起訴書查詢」參考他人的意見。因此,多數提告者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時,即使覺得檢察官的理由有些牽強,或是對於不起訴處分書的內容滿頭問號,也不知道該如何是好。如果告訴者對「不起訴處分」感到質疑,但不知道怎麼處理時,律師建議可以先使用文末的免費法律諮詢,讓我們用專業替你解惑!

二、不起訴判決依據

我們先來看這件不起訴案例:當今網上罵人已成常態,網紅A因為受不了網路上網友的長期攻擊,決定提告妨害名譽。但是妨害名譽起訴機率很低,因為網上證據難找,「人身攻擊」的定義也常介於模糊地帶,最終檢察官以證據不足,做出妨害名譽不起訴處分。

這則「妨礙名譽不起訴案例」的檢察官,是根據「絕對不起訴」與「相對不起訴」這2點為案件下不起訴處分。這樣講可能還是有點抽象,沒關係,下面有更詳細的介紹,幫助你更完整掌握不起訴的判決依據!

(一)絕對不起訴


「絕對不起訴」有法律明文規定不可以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所述,如果符合以下10點內容,則為絕對不起訴處分,也就是「不能提起公訴」。
  1. 法院曾經審理過此被告案件,且已下判決。
  2. 案件的「行刑權」與「追訴權」時效已過。
  3. 曾經是國家元首或是國家最高機關的人。
  4. 犯罪後但原本法律已廢除,如現在通姦罪已廢除,便不可以此為由起訴。
  5. 「告訴乃論」的案件告訴撤回。
  6. 被告本人「真的」死亡。
  7. 法院對於被告本人沒有審判權,如軍刑法。
  8. 依據刑法第18-1、19、21、22、23條所述的人。
  • 當行為人未滿14歲
  • 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判斷力下降
  •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的職務行為,比如警察逮捕犯人時被迫使用暴力。
  • 業務上的正當行為,比如醫生為了救人而切斷病人的四肢。
  • 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的人。比如遇到危險事件時,動手以保護自己。
  1. 法律應免除其刑的人,比如刑法第24條所述,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則不罰。
  2. 檢察官偵查後,發現犯罪嫌疑不足的人,比如盜圖不起訴可能就是因為找不到完整證據證明嫌疑人有罪。

(二)相對不起訴


「相對不起訴」是由檢察官根據實際狀況所判斷。檢察官主要是根據刑法第57條所列內容,如被告犯罪目的、犯罪時所受刺激、犯罪的態度等內容,決定一些比較輕微、不得上訴至3審的法院案件是否不起訴。

檢察官自由心證雖然有證據,但「相對不起訴」不像「絕對不起訴」有較為明確的規定,更顯主觀,一些日常經常遇到的事情,如妨害名譽、偽造文書、妨害自由、過失傷害微罪等刑事案件,都是常見的不起訴案例。然而,如果收到不起訴處分,雖然覺得無奈,仍然可以透過法律管道,聲請再議,為自己所遇到的不公再次討回公道。

三、不起訴再議

「不起訴再議」雖然耗時長且費神,很多人都會因為「怕麻煩」而拒絕嘗試。但是當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發現調查不夠詳盡,認為有重新調查的必要性,便可以提出再議的訴求,要求檢察官重新調查案件。如果提出再議後,發現案件確實有調查不完整之處,便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7條撤銷不起訴處分,重新調查案件;反之如果認為沒有必要,則會將再議駁回。

不起訴處分書 不得 再議

(一)如何提起再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6-1條所述,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後,可以在10天內遞交再議狀給原地檢署,表示不服,原檢察官會再次確認,或是向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告訴人不用擔心因為是原檢察官審理,會有失公正性,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第257條第4項規定,若原檢察官認為聲請無理由的話,案件將會再送交上級檢查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而送交前,如原檢察署檢察總長認為有必要,也可親自或命令其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審核,讓案件不會有失公正。

(二)再議發回續查起訴機率

不起訴再議成功率主要是根據再議書的內容決定,因此提出再議的再議書就特別重要!告訴人必須於再議書上詳細記載再議的理由,包含 「事實認定是否有誤」、「漏掉什麼重要訊息」、「偵查哪裡不完整」,並且最好提出新的證據供檢察官參考,以提高再議的成功率。

(三)聲請不起訴再議多久會知道結果?

因為再議書會交由高等檢察署審理,所以不起訴再議約要等待1-3個月,才會有結果,並且收到確切通知書,告知審理的結果具體是什麼。假設再議成功,除了等待調查的過程外,也要準備開庭;而如果再議被駁回,告訴人可以委任律師於10日內,向1審法院提出理由狀,聲請「交付審判」,直接給法官看。

以上為不起訴處分的相關內容,希望可以帶給你幫助,如果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