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胎假公務員薪水

◎ 宜和蓒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三十多歲蔣姓女稅務員,被爆從二○一七年八月間陸續請產假、育嬰假、特休假、防疫照顧假,近四年沒上過一天班,並至少領薪八、九十萬元。

蔣女都是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於法有據,頂多只能說是觀感不佳,極盡個人請假權利之能事。攤開公務員的假別,問題最大的其實是「安胎假」。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公務員可請七天的事假,二十八天病假,十四天婚假,天數不等的流產假、陪產假與喪假,全部均為「全薪假」。育嬰假可領六成薪水,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侍親假則為留職停薪。

那「安胎假」呢?與病假相同,每年給予二十八天,但二○一○年修正後的安胎假,只要取得醫院證明可不受二十八天病假的限制,亦不扣予薪給,即為「全薪假」。

女性公務人員有沒有濫用安胎假,政府只要一紙公文調查,檢視一下二○一一年起女性公務人員藉由出示醫生證明,長期請安胎假的比率,相較二○一○年以前增加了多少,就可以看出端倪。醫生證明的開立是否合理,掀開後恐怕不堪入目。

因為制度漏洞,吃好逗相報,校園裡許多女老師個個懷孕初期就請長期安胎假,嬌貴身體遇到上課就那裡都痛,但是賦閒在家個個活力十足,三不五時狂跑百貨公司。

那勞工的安胎假有這種情形嗎?因為勞工的安胎假併入病假計算,一年內病假在三十天內給予半薪,一旦請超過三十天的病假則為「無薪假」。女性勞工為了生計個個身強體壯、咬牙上班,請假擔憂飯碗不保。

合法的假別仍有人極盡取巧,造成公務機關行政效能延宕,合法卻不合理。蔣姓女稅務員請假一事的背後,該是全盤檢視真正問題所在。 (作者為國小老師,台南市民)

公務員摸魚見聞錄

◎ 老公僕

一、實施彈性上下班者,例如八點到班,下午五點就可下班,九點到班,要到下午六點才能下班。但八到九點、下午五到六點期間可能成為偷機取巧者的模糊地帶,等於有一小時自由時間。

二、休假改為可以一小時申請後,是否核實申報,就要看個人良心,如果離開數小時,而只請一小時休假,恐怕也是「得過且過」的漏洞。

三、自認工作表現不好,年度考績可能會乙等(考鴨)的人,就想盡辦法把事假、病假請完,留下個人強制休假以外的日數,還可領取不休假執勤津貼,損失不大。

四、機關內部單位不在同一處,有人在非辦公處所刷到班卡,然後「漫遊」到工作的辦公室,下班則反向刷卡,無形中賺到幾十分鐘,有人甚至利用這段時間處理私務,也可有議。

(作者為資深公務員,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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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胎假勞基法及相關法律

在懷孕期間,孕媽咪們除了每隔一段時間要請「產檢假」回去醫院檢查,在產檢過程中若經醫師診斷宜休養不宜久站、負重,則可以依證明向公司申請「安胎假」。安胎假的法源依據是什麼、安胎假公務員也有相關法律作為憑證嗎?

勞工安胎假是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中提到: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既然安胎假規定在性別平等工作法(簡稱性平法)裡頭,那麼在勞基法安胎假中提到了什麼相關條文呢?

懷孕安胎假中關於請假天數的規定,被收錄在依照勞基法訂立的「勞工請假規則」裡;提交安胎休養假證明文件的相關規定,則是依照性平法訂立的「性平法施行細則」去執行。

性平法同樣在中第21條也有提到:


受雇者依性平法第15條之規定為請求安胎假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安胎假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本條法律明定員工如需申請安胎假休養時,雇主不能拒絕,也不能以安胎假為名義任意剝奪勞工的獎金和福利。

另外,公務人員安胎假、教師安胎假的相關規定則由「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制定,確保不論是公務員還是民間公司職員,都能夠放心申請孕婦安胎假,好好在家休息。

二、安胎假薪水及相關規定

(一)勞工安胎假天數規定

上一段提到了安胎假法律,這個段落裡我們來詳細講講「安胎假病假」各自的規定。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裡規定病假的給假天數:

  • 未住院者:30天。
  • 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 上述2種類假別,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因為懷孕婦女在孕期內體力消耗巨大,且每人身體狀態不一,為了確保母胎均安,將安胎假請假天數提高,與住院傷病假相同之規格。也就是說,有醫師開診斷證明的安胎假,並不只限定30天,而是可以比照住院傷病假計算「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如醫師診斷後因「子宮頸閉鎖不全」需在家休養2個月,申請安胎假即不會因為30天限制而被駁回。

安胎假公務員薪水

(二)勞工安胎假薪水規定

安胎假有薪水嗎?有的,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除了給假天數,也規定安胎假薪資:

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規定中的30日指的是「工作日」,若今天你請了1個月(2021/04/09-2021/05/09)的病假,則實際上這1個月的期間內有20天工作日,10天休假日。安胎假薪資計算的部分,這20天工作日就會算成半薪,10天休假日則照全薪計算。 請完這次假後,還會剩下10天的病假能請,並不是請了1個月的病假,額度就全部沒了,還要考量到「休假日」哦!

若是請了2個月(2021/04/09-2021/06/09)的安胎假,則實際上2個月的期間內有43天工作日,19天休假日。 按月曆計算,2021/05/21為第30天病假,在此之前的30天工作日將換算成半薪,13天休假日則以全薪計算。 2021/05/22為例假日,從這天開始到2021/06/09,共計19天則不給付薪水。

簡單來說,安胎假中若遇到休假日,則算全薪且不將休假日計入安胎假天數。
安胎假30日內薪資為半薪,超過30天後不論工作日、休假日皆不計薪。

要注意的是,「安胎假會和病假一起計算」,如你今年已請完3個月的安胎假,則明年就只有9個月的「住院傷病假」能夠申請。

(三)公務員安胎假天數及薪水規定

公務員與一般勞工不同,休假相關規定是參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2項:

  • 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28日。
  •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年。

值得一提的是,公務人員安胎假薪水是全薪計算,不是半薪哦!

最後提醒孕媽咪們,安胎假全勤獎金會照給、申請安胎假考績也不會被影響! 即使1整個月都申請安胎假,如皆在30天給薪安胎假內,那麼按照條文規定是不能扣全勤獎金的,須和當月工資一併計算。

公司間常有安胎留職停薪一說,簡而言之就是超過30天的安胎假因不給薪,需辦理留職停薪。這個觀念是錯誤的! 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中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但懷孕期間即便有安胎需求,最多就是10個月,不到住院傷病假上限1年,都還在法律保障的請假期間。

三、安胎假證明

上述法規有提到,資方是能夠要求受雇者提供安胎證明的。安胎假需要提供什麼證明?該如何提供?

  • 目前多以醫生開立的安胎假診斷證明為主。

如果安胎假醫生證明上只寫「宜休養」,能夠請多久?

  • 無法確定,因為「沒有押日期」,所以要看任職公司主管如何判斷,也許7天,可能一個月。

想避免上述尷尬情況發生,在請醫生開立證明時就需要討論清楚,才不會有後續勞資糾紛的可能。

也記得避免「診斷證明休養期間」和「申請公司安胎假期間」不一致,小心遭公司「無故曠職」刁難!

曾有勞工因診斷證明開立2週,在家安胎休養卻多4日,公司以「這4天沒有診斷證明」無故曠職為由遭解雇。 因此各位孕媽咪們一定要謹慎對待安胎假證明哦!

安胎假公務員薪水

四、安胎假怎麼請

安胎假申請流程依照公司規定,每間都有不同,但都要確保流程「依照法規走」,公司制度可以優於法規,卻不能違反法規。

  • 安胎假天數即為半薪30天(和病假一併計算),總天數2年內不能超過1年。
  • 安胎假30天不包含例假日,只計算工作日,安胎假超過30天後便不再支薪,例假日也比照辦理。

看到上述整理過後的安胎假規定,相信妳對於「安胎假幾天」、「安胎假含假日嗎」這些問題的答案都瞭然於心了。

文末想和孕媽咪們聊聊「懷孕歧視」,以下這些例子就算妳沒經歷過,是不是也曾多少聽過呢?

  • 考績無故被打「乙」,追問才得知申請安胎假打「乙」是職場潛規則。
  • 懷孕後人資一直來關心,還提起前人事蹟,暗示你自請離職「要有點眼色」。
  • 申請產檢假、安胎假,主管以共同負擔工作進度為由,晚上在家裡「遠端加班」。

所謂「懷孕歧視」,是指資方因勞方懷孕,而給予差別性對待。資方也可能在合法的解僱理由裡隱藏懷孕歧視,因此如孕媽咪們已隱約感受到自己正遭受不合理的對待,就應開始留意,蒐集證據,向勞動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請求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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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安胎假有薪水嗎?

校聘 職員 年度內事假、家庭照顧期間 不給工資。 教師 28 日 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請病假 學年度內逾28 日者,以事假 抵銷,再按日扣薪。

安胎假怎麼算薪水?

依照病假薪水算法,女性勞工安胎假加上其他已請的普通傷病,未超過30個工作日時,工資折半發給,也就是這30天可以領半;但若已逾30天,雇主便可不支

產檢假有薪水嗎?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懷孕勞工享有7天產檢假,可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且期間須照常支付「全」。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並規定,雇主不能因為產檢假,影響懷孕勞工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處分。

安胎假需要證明嗎?

一、安胎休養的規範 安胎休養規範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依此可知安胎休養必須取得醫師之診斷證明,方可以向雇主申請安胎休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