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 以下簡稱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流標、廢標案件後續處理作業,加速工 程推動效能,參考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採購法施行細則 、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公告金額以上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之工程採購,適用本原則。
三、為加速流標、廢標後續之採購效率,除機關採購內部控制作業另有規 範者外,機關業務單位得依採購案之採購金額、規模等特性,於每案 第一次公開招標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授權下列事項: (一)第一次公開招標結果有廠商投標而有流標、廢標情形者,授權機 關之採購單位得逕行續辦第二次招標,且不受法定廠商家數之限 制,並依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規定辦理。 (二)未達查核金額工程採購案,第一次公開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者, 授權機關之採購單位(或業務單位)會同設計單位自行檢討,經 檢討結果,仍以原招標文件辦理第二次公開招標者,由機關之採 購單位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第一次公開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者,由機 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開採購審查小組會議檢討標案內容,並得 邀請機關之採購單位(或業務單位)、工程委辦單位、專案管理 單位、設計單位等列席,經檢討結果,仍以原招標文件辦理第二 次公開招標者,由機關之採購單位依第一款規定辦理。
四、第一次公開招標結果未達法定廠商家數而流標時,機關應適時檢討流 標原因,處理原則如下: (一)無廠商投標者,機關應分別就下列項目逐一檢視招標文件之合理 性: 1、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有無下列情形: (1)等標期未依個案需求合理訂定。 (2)未訂定合理估驗計價機制。 (3)材料設備及工項漏列、數量不足或其他設計不完整之情事 。 (4)履約期限不足、計價請款條件嚴苛或各期請領金額不符比 例原則。 (5)契約需求內容不明確或特殊材料,致增加廠商之潛在風險 。 (6)契約未訂定物價指數調整規定。 (7)契約罰則或其他條款對廠商有不公平合理之規定。 (8)其他涉及違反採購法令或招標文件訂定不當,致影響廠商 投標意願之情形。 2、依採購法第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投標廠商資格 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檢討投標廠商資格有無不 當限制競爭或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3、設計書圖是否完備供廠商正確估價。 4、工程相關送審程序(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建築執 照或都市設計審議等)是否完備。 5、機關承辦類似標案經驗。 6、依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及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規定檢討材料設備規格有無下列不當情形: (1)材料設備規格限制競爭或採用特殊材料,有以小綁大之情 形。 (2)各項材料設備量體小,惟要求抽樣試驗種類項目繁多,且 試驗費用未合理編列。 (3)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 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 (4)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未於招標文件內註明 「或同等品」字樣。 (5)技術規範門檻過高致限制競爭。 7、預算金額及底價參考採購法第十一條、第四十六條規定,檢 討研析近期市場行情及物價(原物料)漲跌幅、公共工程價 格資料庫、營建物價期刊及類似案件單位造價,並考量地域 性、特殊性或施工困難度等因素。 8、招標期間有無廠商提出疑義、異議或申訴,及第三人(如媒 體、分包廠商)之建議等,納入檢討修正招標文件之參考。 9、機關得視需要召開說明會或通知相關公會,以加強宣導。 (二)有廠商投標惟未達法定廠商家數者,得依原招標文件續辦第二次 招標,或視需要按前款各目檢討招標文件之妥適性後,辦理後續 採購作業。
五、採購案廢標時,機關應按廠商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之階段(資格 、規格、價格及評選等階段),檢討廢標原因,檢討原則除準用前點 第一款規定外,涉及廠商因報(減)價或受評選結果不符合招標文件 而廢標者,應另依個案情形,併同考量下列處理原則: (一)投標廠商價格高於底價而廢標者: 1、有效標廠商報(減)價高於底價且低於公告之預算金額者, 機關應考量匯率、物價波動及履約條件等因素重新檢討底價 之合理性。 2、投標廠商報價均高於公告之預算金額者,機關應考量前目因 素,分析投標廠商與預算之差異及未能決標之原因,重行檢 討預算金額及底價之合理性。 (二)投標廠商受評選結果不符合招標文件而廢標者,機關應檢討評選 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之合理性。
六、採購案流標、廢標後,機關除依前二點規定檢討結果外,得依下列規 定辦理後續採購作業: (一)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續辦第二次公開招標,並依第二次招 標規定之等標期辦理。但符合本點第五款規定者,得採限制性招 標。 (二)招標文件經重大改變者,應依新案重新辦理第一次公開招標之規 定辦理,不適用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即等標期不得 予縮短,且本次招標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並按機關之採購內 部控制作業規定,召集相關單位,於議會審定之預算額度內,研 議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必要時並得依個案特性需求,參採下列 方式調整採購策略: 1、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活)保證金之金額得予調降 ,或調整發還方式。 2、估驗計價保留款之金額得予調降。 3、得予支付預付款或調增其額度(上限為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三 十)。 4、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並敘明預算經立法 機關通過之後續處理方式。 5、善用統包或複數決標方式。 6、善用開口契約(定期預約式契約)。 7、得依不同標的分別辦理招標,或類同性質之採購得以併案方 式辦理招標。 8、得採工料分離之方式採購。 9、建築工程需申請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許可者,其期間不納入 履約期限。 10、善用採購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之協商機制,於最低標 無法決標,或最有利標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 施。 (三)依前款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結果,超出議會審定之預算額度時, 其處置原則如下: 1、先考量符合原標的功能之條件下,使用較經濟性材料。 2、使用較經濟性材料後預算仍不足,得考量調整工程內容或項 目,在不影響功能需求原則下減項目(減體減量)。 3、所減項目(減體減量)另籌預算並以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第七款規定後續擴充方式辦理或另案發包。 (四)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流標、廢標後,重新招標時,報請上級機關 派員監辦之期限得予縮短,其規定應檢送之文件,得免重複檢送 。 (五)如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訂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 變者,因時程急迫或其他重要因素,得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辦理限制性 招標,並得優先邀請招標文件所稱優良廠商或全球化廠商比價或 議價。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七、第二次及後續公開招標仍有流標、廢標情形者,處理原則亦同。
八、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流標、廢標三次以上,且第三次為流標;或流標 、廢標作業時間逾三個月時,得由本府工務局召開流標廢標輔導小組 專案會議,並視個案實際需求,聘請專家學者,輔導案件順利推動招 標。 前項流標廢標輔導小組設置要點由本府工務局定之;所需經費,得由 本府工務局代辦工程採購代辦費用或本府相關機關之年度相關預算支 應。
九、選擇性招標案件、勞務採購及財物採購案件得準用本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