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健保費自付額補助 一、申請對象 ※目前已無第三胎補助服務,若疑問要詢問,歡迎聯絡「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四、申請本補助之程序如下 消息來源: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感謝網友TING提供資訊 經查證無誤後,特予修正. 在101年 1.原高雄市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育兒補助每月3000元,最多補助12個月(共3.6萬元),且不得與其他育兒津貼重覆領取. 2.高雄市第三胎以上生育津貼1萬元. 在102年變更為 1.取消第三胎以上子女育兒補助. 2.高雄市第三胎以上生育津貼4.6萬元. (就是把第三胎以上育兒補助3.6萬併入生育津貼) 3.因為取消第三胎子女育兒補助後,就可申請其它育兒津貼. 4.其它同類型的育兒津貼只能擇一,不可重覆領取. 請看102年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101年高雄市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育兒補助 (第三胎以上是包含第三胎的唷!! 感謝網友TING提供資料) 一、申請對象 符合下列規定之新生兒之父或母,得申請本補助: (一)新生兒出生後,需於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且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三位以上子女。 (二)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 (三)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者。第一項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日期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期止。 二、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育兒津貼: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二)健保費自付額補助:以健保費率百分之四點五五計算,補助每人每月最高新台幣六百五十九元保險費自付額為限。前項補助及健保費自付額補助發放至兒童滿一歲止,最多領取十二個月。 三、補助說明 補助對象另接受政府其他同性質育兒補助或健保費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本補助。但其獲准發給之補助金額如低於本補助者可補差額。 四、申請本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起或符合資格後三個月內,備妥身分證及印章至新生兒設籍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逾期視為放棄權利。經審核通過者,並得溯自新生兒出生日起或符合資格之日起領取補助。 (二)申請人未能親自辦理時,得委託代理人攜帶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有特殊情事且具不可抗力等因素,應檢附相關證明,經本府社會局認定者,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服務單位: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電話:337-3379、337-3380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 |